生產材料管理制度的細則

生產材料管理制度的細則

  生產材料管理制度

  一、 材料驗收入庫

  1 對入庫材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數量、包裝等認真驗收核對。按照採購不同和有關標準嚴格驗收,做到準確無誤。

  2 入庫材料驗收應及時準確,不能拖拉,儘快驗收完畢。如有問題及時提出驗收記錄,向主管採購人員反映,以便得到解決。

  3 材料驗收合格後,應及時辦理入庫驗收單,同時核對發票、運單、明細表、裝箱單及産品合格證,核對無誤後入庫簽字,並及時登帳。

  二、 材料出庫

  1 材料出庫應本著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稽核發料單上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核對庫存材料是否準確,做好材料儲備工作。

  2 準確按發料單的品種、規格、數量進行備料、複查、以免發生差錯,做到賬實相符。

  3 按照材料儲存期限,對於快要過期失效或變質的材料應在規定期限內發放,對能回收利用的材料儘可能利用,剩餘材料及時回收利用,非正常手續不得出庫。

  三、 材料保管保養

  1 根據庫存材料的效能和特點進行合理儲存和保管,做到保質、保量、保安全。

  2 合理碼放。對不同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的材料都分開,按先後順序碼放,以便先進先出。

  3 材料碼放要整齊,怕潮溼物品要上蓋下墊,注意防火、防潮、防溼,易燃材料要單獨存放,所有材料要明碼標識,搞好庫區環境衛生,經常保持清潔。

  4 對於溫、溼度要求高的材料,做好溫度、溼度的調節控制工作,高溫季節要防暑降溫;梅雨季節要防潮、防黴;寒冷季節要防凍保溫。 5 要經常檢查、隨時掌握和發現材料的變質情況,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6 對機械裝置、配件定期進行塗油或密封處理,避免因油脂幹脫造成效能受到影響。

  四、 定期盤庫,達到三清

  1 定期盤庫清點,達到數量清、質量清、帳表清。

  2 清理半成品、在産品和産成品,做到半成品的再利用。

  五、 機械的模具管理措施

  1 為了工廠工作的正常進行,模具一般情況下不做借出之用,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2 非一般情況下(特殊情況)如需模具借出,要有主管領導(董事長、經理)批示,方可借出使用。

  六、 成品、半成品的管理制度

  1 成品商品需有專職人員管理和發放,發放時需辦理領用手續。

  2 半成品材料要妥善保管,以便再利用。

  3 對已經領出待用的原材料,也應由專人保管,以免發生丟失、混料及浪費現象。

  生產排程工作制度

  一、職務

  1.在生産部經理的領導下,貫徹公司有關生産方面的方針、政策,根據生產部生産計劃和公司內各項任務的要求,負責編制生産作業計劃和輔助生産作業計劃,並組織檢查、落實和考核。

  2.根據新産品試製計劃和生産技術準備綜合計劃,負責編制本部門生産技術準備計劃,並組織檢查落實。

  3.加強統一指揮,組織並領導全廠生産排程工作,定期召開生産作業會,嚴格按生産作業計劃進行督促、檢查,對生産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平衡,搞好均衡生産。

  4.負責生産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訂工作,並督促貫徹執行。

  5.加強在製品、工位器具和工模具管理,定期組織抽查、盤點。

  6.負責辦理全廠工藝性外委協作和産品零件的'外委外購合同的簽訂,承接外來加工任務。

  7.根據生産計劃和生産需要,向工藝、動力、供應等有關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並檢查其完成情況。

  8.組織安排工廠各級排程人員的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管理水平。

  9.做好生産作業統計工作,按時填報生産報表。

  10.根據工廠方針目標展開要求,負責本部門內方針目標展開和檢查、診斷、落實。

  11.完成厂部臨時佈置的各項任務。

  二、職權

  1.有權對車間和生産服務單位下達完成或配合完成生産計劃方面的排程命令,並對各單位執行排程命令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

  2.在保證完成生産計劃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生産的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月度生産計劃的建議。有權調整構件、附件作業計劃。

  3.有權檢查生産會議決議執行情況和生産計劃完成情況,對不執行決議而影響進度者有權追究責任,並向主管廠長報告。

  4.根據生産現場需要,有權召開有關車間、科室負責人緊急會議。

  5.根據生産計劃的要求,有權簽訂外協加工生産協作方面的合同。

  6.對生産用的動力有指揮、協調、調配權。

  7.對生産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有臨機處置權,事後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三、 職責

  1.對由於計劃不周,排程工作不力,影響全廠産量、品種計劃的完成或達不到均衡生産的要求負責。

  2.對下達排程命令的正確性負責。

  3.對因管理不善,造成工位器具、工模具和半成品、在製品供應不能滿足生産需要或儲備超過定額,致使資金嚴重積壓負責。

  4.對由於管理混亂,所轄庫房的庫存零件工模具發生丟失、鏽損、磕碰劃傷造成的損失負責。

  5.對因指揮不當,造成人身、裝置事故及部門內發生交通、火災事故負責。

  6.對本部門方針目標未及時展開、檢查、診斷和落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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