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檔案工作細則
幹部檔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的規範化,搞好檔案建設,便於檔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據《幹部檔案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幹部檔案的整理工作,是檔案建設的基礎工作之一。它是將收集起來的每個幹部的檔案材料,進行鑑別、分類、排序、編目、技術加工和裝訂成卷,並在此基礎上,不斷對檔案內容進行補充的工作。
第三條 各級幹部檔案管理部門,均應按本細則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對所管理的幹部檔案進行認真的整理。
第二章 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整理幹部檔案,須做到認真鑑別、分類準確、編排有序、目錄清楚、裝訂整齊。透過整理,使每卷檔案達到完整、真實、條理、精煉、實用的要求。
第五條 整理幹部檔案,事先要收集好乾部檔案材料,並備齊卷皮、目錄紙、襯紙、切紙刀、打孔機、縫紉機等必需的物品和裝置。
第六條 整理幹部檔案的人員,必須努力學習黨的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和檔案工作的專業知識,熟悉整理幹部檔案的有關規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認真負責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 檔案材料的鑑別
第七條 幹部檔案材料的鑑別工作,是幹部檔案管理部門對收集起來準備歸檔的材料進行審查,甄別材料的真偽,判定材料的儲存價值,確定其是否歸入幹部檔案的工作。
第八條 鑑別歸檔材料,必須根據中央有關檔案的精神,以《條例》和《關於幹部檔案材料收集、歸檔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為依據,嚴肅認真地進行。
第九條 鑑別工作應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形成材料的歷史條件、材料的主要內容、用途及其儲存價值,確定材料是否歸入檔案。
第十條 鑑別歸檔材料的具體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屬於所管幹部的材料及應歸入幹部檔案的內容。發現有同名異人、張冠李戴的,或不屬於幹部檔案內容和重複多餘的材料,應清理出來。對其中有儲存價值的檔案、資料,可交文書檔案或轉有關部門儲存。不屬於幹部檔案內容,比較重要的證件、文章等,組織不需要儲存的,退給本人。無儲存價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應登記報主管領導批准銷燬;
(二)審查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政審材料一般應具備審查結論、調查報告、上級批覆、主要證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處分材料一般應具備處分決定(包括免予處分的決定)、調查報告、上級批覆、個人檢討或對處分的意見等。上述材料,屬於成套的,必須齊全;每份歸檔材料,必須完整。對頭尾不清、來源和時間不明的材料,要查清註明後再歸檔,凡是查不清楚或物件不明確的材料,不能歸檔;
(三)審查材料是否手續完備。凡規定需由組織蓋章的,要有組織蓋章。審查結論、處分決定、組織鑑定、民主評議和組織考核中形成的綜合材料,應有本人的簽署意見或由組織註明經過本人見面。任免呈報表須註明任免職務的批准機關、批註時間和文號。出國、出境審批表,須註明出去的任務、目的及出去與返回的時間。凡不符合歸檔要求,手續不完備的檔案材料,須補辦完手續後再歸檔;
(四)鑑別中發現涉及幹部政治問題或其它重要問題,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辦理完畢的材料,不能歸入幹部檔案,應交有關組織處理;
(五)鑑別時,發現檔案中缺少的有關材料,要及時進行登記並收集補充。
第四章 檔案材料的分類
第十一條 對歸檔案的材料必須按照《幹部檔案工作條例》中關於正、副本10類內容的劃分進行分類。
第十二條 幹部檔案正本,由歷史地、全面地反映幹部情況的材料構成。其內容分類:
第一類 履歷材料:幹部履歷表(書)、簡歷表,幹部、職工、教師、醫務人員、軍人、學生等各類人員登記表,個人簡歷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類 自傳及屬於自傳性質的材料。
第三類 鑑定(含自我鑑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鑑定為主要內容的各類人員登記表,組織正式出具的鑑定性的幹部表現情況材料;作為幹部任免、調動依據的正式考察綜合材料;考核登記表,幹部考核和民主評議的綜合材料。
第四類 學歷、學位、學績、培訓和專業技術情況的材料:報考高等學校學生登記表、審查表,畢業登記表,學習(培訓結業)成績表,學歷證明材料,選拔留學生審查登記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表,專業技術職務考績材料,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批表,套改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審批表;幹部的創造發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響的論文(如獲獎或在全國性報刊上發表的)等目錄。
第五類 政審材料:審查干部政治歷史情況(包括黨籍問題)的調查報告、審查結論、上級批覆、本人對結論的意見、檢查交待或說明情況的材料,主要證明材料;甄別、複查結論(意見、決定)、調查報告、批覆及有關的依據材料;入黨、入團、參軍、出國等政審材料;更改幹部的民族、年齡、國籍、入黨入團和參加工作時間的組織審查意見,上級批覆以及所依據的證明材料。
第六類 加入黨團的材料: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1-2份全面系統的)和轉正申請書,中國共產黨黨員登記表,不予登記的決定、組織審批意見及所依據的材料;民主評議黨員中形成的組織意見或黨員登記表、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被勸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和組織審批材料,退黨材料,取銷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入團志願書、申請書,團員登記表、退團材料;加入民主黨派的有關材料。
第七類 獎勵(包括科技和業務獎勵)材料:各種先進人物登記表、先進模範事蹟、嘉獎、通報表揚等材料。
第八類 幹部違犯黨紀、政紀、國法等材料:處分決定(免予處分的處理意見),查證核實報告,上級批覆,本人對處分的意見和檢查、交待材料;通報批評材料;甄別、複查報告、決定,上級批覆及本人意見;法院審判工作形成的判決書等。
第九類 幹部工資級別登記表、職務工資變動登記表、幹部調資審批表,定級和解決待遇的審批材料;幹部任免呈報表(包括附件),錄用和聘用審批表,聘用幹部合同書,續聘審批表,解聘、辭退材料;退(離)休審批表;軍銜審批表、軍隊轉業幹部審批表;出國、出境人員審批表;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議、工青婦等群眾團體代表會、民主黨派代表會代表登記表。
第十類 其他可供組織參考有儲存價值的材料:有殘疾的體檢表、殘廢等級材料;幹部逝世後報紙報道的訊息或訃告,悼詞(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調查報告及有關情況的遺書等。
第十三條 幹部檔案副本內容,是由正本中以下類別主要材料的重複件或複製件構成:
第一類的近期履歷材料。
第三類的主要鑑定,幹部考核材料。
第四類的學歷、學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材料。
第五類的政治歷史情況的'審查結論(包括甄別、複查結論)材料。
第七類的獎勵材料。
第八類的處分決定(包括甄別、複查結論)材料。
第九類的任免呈報表和工資、待遇的審批材料。
其它類別多餘的重要材料,也可歸入副本。
第十四條 內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據材料的主要內容或用途確定類別。
(一)帶自傳的履歷或簡歷表,以自傳為主,歸第二類。
(二)履歷表和簡歷表有鑑別的,以履歷為主,歸第一類。
(三)有任免職務內容的幹部登記表、任免呈報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現情況的綜合材料、提升工資級別的評級、評定軍銜的鑑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為主,歸第九類。
(四)政治問題與違紀錯誤混同一起給予處分的結論、調查報告、處分決定等材料,一律歸第八類;凡未給予處分,以政治問題為主的,歸第五類,以違紀錯誤為主的歸第八類。
第五章 檔案材料的排序與編目
第十五條 每類幹部檔案材料,都要根據材料內容的內在聯絡和材料之間的銜接或材料的形成時間排列順序,並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編上類號和順序號,在其右下角編寫頁數。
第十六條 檔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一)按檔案材料形成時間排序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七類、第十類材料;
(二)按檔案材料內容的主次關係進行排序的:第五類、第六類、第八類材料。其中第五類、第八類材料的排列順序為:上級批覆,結論或處分決定,本人對結論或處分決定的意見,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討或交待材料等,其證明材料應根據每份材料所證明的主要問題相應集中排列。第六類材料,入團志願書應排在入團的其他材料之前;入黨志願書應排在入黨的其他材料之前,黨員登記表等可按時間先後依次排序;
(三)第九類材料可根據不同層次幹部的檔案材料情況,採用按時間順序或按材料性質相對集中排序。按材料性質相對集中排序的方法是:1、工資情況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國、出境材料;4、其它材料。每種材料再根據形成材料的時間順序排列。
第十七條 每卷幹部檔案必須有詳細的檔案材料目錄。目錄是查閱檔案內容的索引,要認真進行編寫。具體要求:
(一)按照類別排列順序及檔案材料目錄格式,逐份逐項地進行填寫;
(二)根據材料題目填寫“材料名稱”。無題目的材料,應擬定題目。材料的題目過長,可適當簡化。擬定或簡化題目,必須確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內容或性質特點。凡原材料題目不符合實際內容的,須另行擬定題目或在目錄上加以註明;
(三)“材料形成時間”,一般採用材料落款標明的最後時間。複製的檔案材料,採用原材料形成時間;
(四)填寫“材料份數”,以每份完整的材料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頁數的計算,採用圖書編頁法,每面為一頁,印有頁碼的材料、表格,應加數填寫;
(五)書寫目錄要工整、正確、清楚、美觀,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紅色及純藍墨水書寫目錄。填寫目錄後,要檢查核對,做到準確無誤;
(六)書寫目錄時,每類目錄之後,須留出適量的空格,供補充檔案材料時使用。
第六章 複製與技術加工
第十八條 檔案材料載體變質或字跡褪色不清時,須進行搶救。搶救材料,一般可採用修復、列印、抄寫、影印等方法。凡列印、抄寫的材料,必須認真細緻、核對無誤,註明複製單位和日期。
第十九條 建立檔案副本的材料不夠時,可選擇正本中的材料進行復制,將複製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須存入正本。
第二十條 為便於裝訂、保管和利用,延長檔案材料的壽命,對一些紙張不規則、破損、卷角、折皺的材料,應進行技術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對超出16開規格的檔案材料,在不影響材料的完整和不損傷字跡的條件下,可酌情進行剪裁;不能剪裁的材料,須進行摺疊。摺疊時,要根據材料的具體情況,採用橫折疊、豎摺疊、橫豎交叉或梯形摺疊等辦法。摺疊後的檔案材料,要保持整個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損壞,便於展開閱讀;
(二)對破損、卷角、折皺和小於16開規格的檔案材料,要進行裱糊。主要方法有:單面裱糊、夾面裱糊、開窗裱糊、魚鱗或梯形託裱、膠紙貼上等。裱糊用的襯紙,必須採用白紙。漿糊和膠水必須能防蟲蝕、不腐蝕紙張。裱糊後的檔案材料要涼幹,不得在陽光下暴曬或使用高溫燙烤;
(三)對過窄或破損未空出裝訂線的檔案材料,須進行加邊。打眼裝訂,不得壓字和損傷材料內容;
(四)拆除檔案材料上的大頭針、曲別針、訂書釘等金屬品,以防止氧化鏽毀材料
第七章 裝訂與驗收入庫
第二十一條 每個幹部的檔案材料,必須裝訂成卷。裝訂後的檔案,目錄在卷首,材料排列順序與目錄相符;卷面整潔,全卷整齊、平坦,裝訂結實實用,具體做法:
(一)將目錄與材料核對無誤;
(二)把全卷材料理齊。材料條件好的應做到四面整齊,條件較差的,以裝訂線一邊和下邊兩面為齊;
(三)在材料左側豎直打上統一的裝訂孔。孔距規格應符合《條例》附件的規定;
(四)一律使用《條例》附件規定的標準幹部檔案卷皮。檔案卷皮須書寫檔案人的姓名、籍貫、檔案號。書寫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規範的簡化字。
第二十二條 幹部檔案整理裝訂成卷後,必須進行認真細緻的檢查,經驗收合格後,方能入庫。
第八章 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幹部檔案整理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幹部檔案工作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檔案時,嚴禁吸菸,以確保檔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塗改、抽取或偽造檔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處理或銷燬檔案材料。整理中按規定剔出的檔案材料,須進行登記,經主管領導審查批准後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四)在整理檔案過程中,要加強對檔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洩露幹部檔案內容。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中央組織部幹部檔案工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