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座談會講話稿

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座談會講話稿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講話稿,絕大多數的講話稿都是敘事議論相結合的論述體應用文。大家知道講話稿怎麼寫才正確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座談會講話稿,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同志們:

  集鎮是農村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是農村實現現代化的基礎。鄉鎮經濟的發展集中體現在集鎮,集鎮的規模和經營狀況直觀地反映著鄉鎮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加強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加快城鎮化建設程序,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實現城鄉一體化、農村城市化的突破口,是擴大工業產品市場需求的重要途徑,也是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重要標誌。因此必須科學規劃,加快建設,規範管理。今年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我鎮實施“重大專案突破、企業轉型升級、美麗鄉村建設、集鎮功能提升”四大工程的推進之年。根據鎮黨委、政府的工作目標和部署要求,現就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談一點初步設想和要求。

  一、我鎮集鎮建設的自身優勢

  1、思路更加清晰。近年來,我鎮立足發展第一方陣,奮力追趕跨越、崛起爭先,各項工作保持了良好態勢。一是加快土地開發,擴大集鎮規模;二是修建農貿市場,提升競爭能力;三是加快配套設施建設,提升集鎮品位;四是規範市場管理,樹立集鎮形象。這些舉措既符合鄉情實際,又切實可行。

  2、目標更加明確。今年的人代會上,鎮政府就確立了今年為集鎮功能提升年,緊緊圍繞“加快推進城鎮化,主動融入主城區”的發展目標,推進重大專案突破、企業轉型升級、美麗鄉村建設、集鎮功能提升四個重點,突出融合發展、強化隊伍建設、最佳化發展環境,加快建設精緻、宜居、和諧的新城東。這個思路是黨委政府反覆研究出來的,既符合城東實際,又科學可行,跳一跳,夠得到。

  3、發展機遇更加凸現。一是國家宏觀政策調整的機遇。當前,中央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國債資金主要投向重大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改善等方面,這些領域都與我們密切相關,可以說,只要我們找準上級政策與城東實際的結合點,搶抓機遇,積極爭取,就一定能夠得到更多份額的支援。二是產業加快轉型升級的機遇。利用長三角高速發展機遇,我鎮的區位、交通、資源等方面的綜合優勢將進一步顯現。隨著綠化環保消費理念的進一步普及,城東鎮在承接農業產業企業化方面也將處於相對有利地位。只要我們狠抓招商引資不動搖,著力在打造各類載體和平臺上下功夫,在最佳化投資環境和服務上下功夫,必將迎來新一輪投資興業熱潮。三是區位優勢的機遇。S351公路建設、得勝湖綜合開發,區位優勢更加凸現。我們要充分發揮這些優勢,迎難而上,努力把集鎮功能健全、環境做美。

  4、產業支撐能力較強。我鎮工業企業是以脫水蔬菜生產為主,另有塑膠製品、機械製造、電熱電器、溫室材料等特色產業。目前入園企業已達到50多家,即將形成全面發展的全新工業格局。

  二、我鎮集鎮建設的存在不足

  城東鎮作為興化城的東大門,經過幾年的建設,形象越來越美,新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正在形成。但由於投資不足,體制不順,集鎮建設技術力量簿弱,導致我鎮集鎮建設面臨諸多急需解決的問題和矛盾。

  1、發展程度不高,總體規模偏小。我鎮的人口規模和人口集聚速度都偏低,集鎮人氣還不夠旺。

  2、缺乏產業支撐和區域特色。產業支撐不夠,輻射作用較弱。經濟發展水平仍然不夠快、不夠優。

  3、集鎮建設資金不足。前幾年由於鎮財政資金不足,鎮財政對集鎮建設的投入不多,近年來,雖然集鎮建設投入有所增加,但仍跟不上集鎮發展的要求。因此,運用市場化手段拓展融資投資渠道是加快集鎮建設的當務之急。

  4、管理水平滯後。由於城管中隊剛剛組建不久,缺乏管理經驗,缺乏嚴格的考核機制,導致髒、亂、差現象還沒有根本改變。

  5、基礎設施不全。環保、排水等設施不健全,沒有公共停車場,公共廁所較少,道路交通不暢,綠化程度不高。集鎮道路上電信、廣播、電力等線路縱橫交錯,形成了“線網”,既不美觀,也不安全,不利於集鎮形象的提升,不能滿足集鎮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6、集鎮功能不完備。集鎮在一定區域的農村發展具有核心作用,對於一個功能完備的集鎮來說,它是一定區域內農村的工業商業和服務業、交通運輸、財政金融、通訊資訊、科技教育和政治文化的“中心”,然而現實情況卻是簡單地商品交換集合地,集鎮的“中心”作用並沒有真正發揮出來,功能的不完備,限制了集鎮作用的發揮。

   擴充套件資料: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是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3年6月29日釋出,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但是,國家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佈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地處洪澇、地震、颱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和集鎮,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制定防災措施。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倡在村莊和集鎮建設中,結合當地特點,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

  第八條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

  第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要求,以及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情況等,統籌兼顧,綜合部署村莊和集鎮的各項建設;

  (二)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係,使村莊、集鎮的性質和建設的規模、速度和標準,同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三)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各項建設應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工程及住宅應當儘量不佔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的建設佈局,促進農村各項事業協調發展,並適當留有發展餘地;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加強綠化和村容鎮貌、環境衛生建設。

  第十條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同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縣域規劃,應當包括村莊,集鎮建設體系規劃。

  第十一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一般分為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第十二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是鄉級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布點規劃及相應的各項建設的整體部署。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鄉級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布點,村莊和集鎮的位置、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村莊和集鎮的交通、供水、供電、商業、綠化等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

  第十三條 村莊、集鎮建設規劃,應當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指導下,具體安排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

  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佈局、用地規劃,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近期建設工程以及重點地段建設具體安排。

  村莊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參照集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內容,主要對住宅和供水、供電、道路、綠化、環境衛生以及生產配套設施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對村莊、集鎮規劃進行區域性調整,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佈局重大變更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村莊、集鎮規劃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第十七條 村莊、集鎮規劃經批准後,由鄉級人民政府公佈。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稽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興建鄉(鎮)村企業,必須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二十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稽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建設單位方可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第四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凡建築跨度、跨徑或者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築工程,以及2層(含2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跨度、跨徑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築設計應當貫徹適用、經濟、安全和美觀的原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抗禦災害的規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並注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農村居民住宅設計應當符合緊湊、合理、衛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明,並按照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施工任務。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歷設計單位同意,並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者圖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施工質量,按照有關的技術規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第二十六條 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施工條件予以審查批准後,方可開工。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開工的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集鎮建設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村莊、集鎮的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莊、集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的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村莊、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管理規定,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壞或者損毀村莊、集鎮的道路、橋樑、供水、排水、供電、郵電、綠化等設施。

  第三十條 從集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用於集鎮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村莊、集鎮飲用水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二條 未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糞堆、垃圾堆、柴草堆,養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村莊、集鎮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訊、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不得損壞。

  第三十五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村莊、集鎮建設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圖紙、資料等及時整理歸檔。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佔用土地的,批准檔案無效,佔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三十七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築跨度、跨徑和高度超出規定範圍的工程以及2層以上住宅的設計任務或者未按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過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並應當賠償:

  (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第四十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損壞村莊,集鎮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訊、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村莊、集鎮建設管理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未設鎮建制的國營農場場部、國營林場場部及其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分別由國營農場、國營林場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3年1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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