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住宅裝修保證書

業主住宅裝修保證書

  對超過規定期限或超出保修範圍者,在力所能及條件下,可進行維修服務,按規定收取成本費和較優惠的人工費。

  一 、業主住宅如需裝修,須填寫裝修審批表向小區管理處提出申請,同時提供裝修專案、裝修平面設計圖、及影印件,經管理處同意方可進行裝修。

  二、裝修施工隊進場前,需到管理處辦理進場裝修手續。施工隊需提供施工單位有效證明、施工人員名單、身份證影印件,指定施工責任人(聯絡人或通訊方式),裝修時需動用電或燒焊則需施工人員的相關證件(電工證、焊工證、動火證影印件)。經管理處同意後辦理臨時出入證(交納出入證工本費及管理費,每證5元),方可進場施工。

  三、業主要保證按裝修審批同意的內容及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專案,特別是不能破壞原建築主體結構及外立面不得有造成危害大樓安全和影響鄰居正常生活的情況(如滲漏、牆體、地板開裂、穿孔等)。如有發現,業主應無條件給予維修,嚴重違反則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四、不改動進、排水管、排汙管的原走向和位置,不封閉進、排水口和排汙管的檢查口,如有影響進、排水、排汙管道暢通、影響今後檢修和維護,業主則無條件負責排除、維修及恢復原狀。

  五、不得亂接公共電源和水源,業主住宅電錶前、水錶前未經管理處書面同意,嚴禁改動,燒焊動火前要注意安全,做好放火措施(施工時要配備一個標準3公斤以上的手提滅火器),違者造成後果嚴重,業主無條件負全部責任。

  六、業主住宅裝修時間定為: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時。裝修工程期間,要確保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非施工時間不得有施工噪音,施工雜物及物件不得高空墜落,不得往樓內外及公共場所亂拋餘泥、垃圾,在公共場所遺留的餘泥、垃圾及雜物業主要負責清理乾淨。違反規定管理處第一次給予口頭批評及送違章通知單,第二次違反則發出扣罰施工違規通知單。每項、次扣罰施工押金50元整。經勸阻二次無效,第三次繼續高空墜物罰施工押金500元。

  由甲方開發新建座落在市區(鎮)路(街)住宅工程第單元、第層#住房套的房地產(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質量水平,維護商品住宅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建房[1998]102號《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要求,如果商品住宅出售後在以下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由甲方履行保修義務,承擔保修責任。

  七、使用電梯運送施工材料、垃圾其高度不得超過2.3米,重量不超過1500公斤。垃圾搬運應用包裝袋密封,不得隨地遺留,並聽從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地點堆放,每次雜物、垃圾當天要即時清走,違者扣罰施工押金50元,搬運材料及清理雜物時應文明工作,不得損壞電梯裝置及立面材料,不得碰、損公共牆體立面,違者業主無條件進行維修及恢復原狀。

  八、工時如有違反,小區管理處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糾正,直至禁止施工。對違反條款的行為所造成後果,業主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

  如對本公司的答覆或處理有爭議,凡有關住宅工程質量的,向所有地、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申請協調;凡有關住宅配套建設質量的,向所在地、市住宅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協調。

  九、業主交納的施工押金在工期完成後,業主使用三個月後並證實未因施工質量而影響其它業主條件下,憑施工押金收據到管理處取回押金本金。

  十、此保證書由業主、管理處各執一份,簽字確認後生效。

  住宅自簽約後交付之日起,凡兩年內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有如下工程質量問題的,均由本公司(單位)免費承擔維修責任:

  業   主(簽名):

  施工責任人(簽名):

  管理處(簽名、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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