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
在現在社會,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一聽到寫報告就拖延症懶癌齊復發?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的調查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近幾年來,xx林場等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訪,強烈要求認定為全民所有制職工,並以全民固定工身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我作為主管全市企業改革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深深體會到市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既勢在必行,又任重道遠。如何在全力支援事業單位推進改革和儘量保障廣大群眾基本利益這兩個方面,搭建一座和諧橋樑,實現二者的`雙贏?帶著這樣的思考,我選擇了農林漁工的養老保險改革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和認真解剖。
一、情況複雜
1、政策依據不足。全省是從1996年元月起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依據是湘政發[19xx]3號檔案,只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資關係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為參保物件,而農林漁工不屬於此參保範圍。但這四家單位的農林漁工相繼進入被冠以事業單位性質帽子的事業單位工作,因而不屬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致使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兩個養老保險之外。他們強烈要求比照同單位職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政策依據不足,因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國沒有統一的政策,全省仍處於試點階段。
2、改革方向不明。當前,全國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尚未出臺,將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職能性、社會公益性和生產經營性三大類的改革方向尚未確定。市農科所是我市唯一正處級差額撥款的農業科研機構,改革走勢不甚明確。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級差額撥款林業科研機構,市政府已於20xx年將xx林場、xx林場確定為公益性林場,擬由市林業局主管轉交市建設局主管,市政府已委託市建設局擬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參差不齊。這些農林漁工中既有建場初期的老資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長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農科所合併而來的,又有從外地移民而來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從外省區調入的;既有編制部門簽發編制計劃、勞動部門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門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業單位固定職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給土地按農民對待的。若按資歷深淺、年齡大小、進場時間長短確認其身份,無法做到公正、公平,相關職能部門也不好操作。
二、問題突出
1、參保無門。在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初,農林漁工的問題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由於國家、省均無明確政策,一直被耽擱下來。近幾年,這部分農林漁工一直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反映,希望能按湘政發[1996]3號檔案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市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也積極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彙報,至今未能很好解決。
2、生活無助。這些農林漁工雖然高高興興地在人事部門領回了退休證,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退休待遇;雖然按時,卻不能足額領取退休費,僅為正常退休費的57%左右,xx林場和河洑林場農林漁工人平退休費分別為450元、600元,市農科所最低,僅為200元,該單位移民農工到退休年齡,只能享受一次性補助300元;xx林場在職不在崗的農林工,單位僅僅發給每月50元生活費,遠遠低於城鎮低保水平。
三、積極應對
1、深化改革。堅持養老保險低起點、廣覆蓋的原則,採取先改制、後參保的辦法,推進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場改革。參照湘政辦發[20xx]7號檔案,先將這幾家單位改制轉企,將在職和離退休人員整體劃歸市勞動社保處管理,未參保的農林漁工統一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移民農工享受國營企業兩個置換優惠政策,進入城鎮企業基本職工參保範圍。
2、分類管理。改制轉企後,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機制,中人搞過渡原則,實行分類管理。
一是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參保的離退休人員,轉移到勞動社保後,保持待遇不變,今後待遇的調整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進行,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調整後的待遇之差由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補足;
二是已退休的農林漁工退休待遇,按企業現行標準核定其基本養老金,與原退休待遇持平,差額部分採取補差方式,用林業基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補足,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是對於以後退休的人員,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將其養老金領取與其個人帳戶繳費情況掛鉤,核定養老金髮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