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定點維修通知

公務車輛定點維修通知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我們越來越需要通知,下達指示、佈置工作、傳達有關事項、傳達領導意見、任免幹部、決定具體問題,都可以用通知。為了讓您在寫通知時更加簡單方便,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務車輛定點維修通知,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務車輛定點維修通知 篇1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繼續實行定點維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透過政府採購確定車輛定點維修單位

  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定點維修單位,透過政府採購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根據新簽訂的《區行政事業單位機動車輛定點維修協議書》,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期間,長沙志成行健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林奧汽修分廠、湖南當代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長沙市建城進口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長沙高新開發區新東昊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為我區機動車輛定點維修單位。

  二、明確車輛定點維修的實施範圍

  各單位自20xx年3月1日起,所有納入區和街道、鄉(鎮)、管委會財政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應納入區公務車輛定點維修單位的機動車輛,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佈的定點維修廠家維修。各單位按“自主選擇,就近維修”的原則,可在定點廠家中任意選擇一到兩家,作為本單位公務用車的定點維修單位。為便於管理,原則上不要同時在幾個定點維修公司修車。各基本建設專案指揮部和區委、區政府批准設立的其他非常設性臨時機構的公務車輛維修,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單位機動車輛不按規定實行定點維修的,財政不負擔其車輛維修費用開支,區國庫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鄉(鎮)財政所和有關單位財務部門不得報銷車輛維修費用。

  三、車輛定點維修管理程式及費用結算

  (一)各單位車輛定點維修,按嶽政辦發]2號檔案中原有程式送修。需進4S店維修的車輛,經單位申報在單位車管領導嚴加控管後簽署意見,並經財政駐廠監理審批方可送修。

  (二)車輛維修費用原則上按月結算,一輛車月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下的可兩個月結算一次。車輛定點維修廠家將《區公務車輛定點維修委託單》和《區公務車輛定點維修結算明細表》電腦單送駐廠監理員進行初審後,再送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會同監理員進行終審。定點維修公司憑終審後的資料和含稅發票與各單位直接結算維修費用。

  (三)費用結算原則。一是終審原則:每臺車輛修理費用結算以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終審確定的金額為準。二是有效原則:車輛送修單位在維修完畢後,在收到《區公務車輛定點維修情況反饋單》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情況的,視同無異議。駐廠監理員初審金額不高於定點維修廠家報送金額的為初審有效;區採購管理辦終審後,終審金額不高於監理員初審金額的為終審有效。

  四、其他事項

  (一)各單位20xx年2月28日以前在原定點維修公司維修車輛的費用,應在20xx年3月31日前結清。

  (二)各單位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期間新購置和此前購置但尚在質保期內的車輛,各單位應到汽車生產廠家指定的維修站進行維修和保養。

  (三)各單位應認真做好車輛送修、維修換件、維修費用情況登記,做好資料歸檔,切實加強公務車輛維修管理。

  (四)公務車輛定點維修監督電話。

  公務車輛定點維修通知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關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維修實行定點採購有關事項的通知》(甬採購辦[2009]518號)有關規定,經公開招標,2016年度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定點維修中標供應商名單、維修配件及工時費的價格和優惠率已在寧波市政府採購網公佈,為了進一步做公務車輛定點維修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強調如下:

  一、定點維修適用範圍

  1、公務車輛定點維修的範圍為市級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下簡稱採購單位)公務車輛的`維修、保養(不包括車輛的裝璜、裝飾)。定點維修的有效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因車型特殊,定點維修企業沒有能力維修,需到非定點企業維修的,必須報市財政局採購辦批准。未經核准,不得擅自到非定點企業維修。

  3、車輛更換輪胎原則上納入定點維修範圍,如果定點維修企業報價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輪胎專營企業報價),經採購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由採購單位自行採購。

  4、車輛因公外出發生故障確需維修或一次性修理金額在300元以下零星小修專案,不受定點維修規定限制。

  5、保險公司負責理賠維修的車輛,可按其有關規定執行。

  6、新購置車輛在保修期內,可到汽車生產廠家指定的單位進行維修和保養。

  二、維修企業選擇和維修價格

  1、採購單位可能根據車型要求及所在地理位置,在定點範圍內自主選擇定點維修企業。

  2、公佈的車輛維修價格為最高限價,具體維修價格可由採購單位與定點維修企業協商確定。

  三、監督管理

  車輛維修程式、維修費用結算、維修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修工作監督管理等仍按《關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維修實行定點採購有關事項的通知》(甬採購辦[2009]518號)相關規定執行。如果維修企業未按招標檔案有關維修材料、服務費、工時費的計價結算規定進行維修費用報價的,一經查實,按照“2016年度寧波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維修定點協議書”的規定處罰。採購單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有關維修價格、維修質量、服務履行等問題,請及時向市採購辦或市採購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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