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通知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通知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通知,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在寫之前,可以先參考範文,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通知,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為加強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國有資產處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央、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我區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的規定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以及國有參股公司、集體企業、已改制企業佔用國有資產的處置。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以下兩類:

  (一)涉及資產產權變動的處置。調撥、置換、轉讓[含股(債)權],報損、報廢、捐贈、對外投資或合作、資產損失核銷,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產權變動資產處置方式。

  (二)不涉及資產產權變動的`處置。出租、出借、擔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非產權變動資產處置方式。

  二、審批許可權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一)行政事業單位(含出資創辦的企業及公司)的資產處置審批。資產處置由資產佔有(或持有)單位提出申請,主管(或授權)部門稽核同意,經區財政局複核後報區政府批准,方可實施。其中賬面值5萬元以下的辦公裝置、辦公傢俱等的處置(含報廢、報損)由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審批。

  (二)企業(除財政監管的企業和財政為出資人的投資公司外)國有資產的處置審批。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由企業提出申請,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經區財政局國資辦複審後報區政府批准,方可實施。其中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流動資產和自用辦公裝置的處置(含報廢、報損)除外。

  三、處置程式及要求

  (一)資產佔用(或持有)單位持區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選擇表A或表B),到區財政局國資辦申報後,到指定的公示場所進行公示,必要時應在《晚報》上予以公示。公示內容主要包括:資產名稱、資產狀況、處置原因、處置依據、處置方式和處置價格等;公示時間:從正式公示之日起為期10個工作日。

  (二)公示場所在公示結束後的2個工作日內籤具國有資產處置公示意見,並送達區財政局稽核。

  (三)區財政局國資辦根據資產佔用(或持有)單位填報國有資產處置核銷申報審批表的情況,按程式審批(本部門意見→主管部門意見→主管區領導意見→區財政局國資辦意見→公示場所意見→區財政局意見→區監察局意見→區主管領導意見)後,下發國有資產處置批文,資產佔用(或持有)單位據此調整帳務。

  四、處置收入管理

  (一)行政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投資收益、租賃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屬於國家所有,應上繳區級國庫;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單位資產收入全額上繳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單位(部門)綜合預算。

  (二)國有企業產(股)權處置收入、資產處置收入、非正常生產經營下取得的國有資產收入等繳入市區非稅收入管理局賬戶,實行專戶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採用公開拍賣、招標投標方式處置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進行。

  (二)處置和核銷特殊性資產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規定從年10月1日起施行,年9月1日下發的《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國有資產處置和核銷實行公示的通知》(政辦發[]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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