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水資源管理通知
加強水資源管理通知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都可能會用到通知,通知大多屬於知照性的下行公文。你所見過的通知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加強水資源管理通知,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加強水資源管理通知 篇1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加強我市水資源管理,強化水資源費徵收,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第號令)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全省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通知》,現將加強我市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水利局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以及全市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
二、水資源費徵收範圍:全市行政區範圍內,除城市建成區以外農村中的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外所有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水資源費徵收包括使用自來水戶、取用地下水戶、取用地表水戶、疏幹排水及疏幹排水再利使用者。
三、徵收標準
(一)取用地表水使用者。取用地表水使用者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為0.25元/立方米。
(二)取用地下水使用者。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為:居民、工業用水1.00元/立方米,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2.00元/立方米,地溫空呼叫水0.06元/立方米。
2、在城市建成區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以外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為:居民、工業用水0.80元/立方米,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1.60元/立方米,地溫空呼叫水0.06元/立方米。
3、在城市建成區以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沒有達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為:居民、工業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用水0.7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1.30元/立方米,地溫空呼叫水0.06元/立方米。
4、煤炭企業按國務院460號令的規定辦理取水許可證,噸煤繳納0.5元水資源費。
(三)疏幹排水及疏幹排水再利用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為0.20元/立方米。
四、徵收辦法和資金管理
(一)明確徵收責任: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在徵收南水北調基金期間,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居民仍由市自來水公司在售水環節採用價外附加的方式代徵;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由水利局在取水環節徵收,鄉鎮、街道辦事處所屬企業及所轄單位,由鄉鎮、街道辦事處代徵。煤炭企業的水資源費,由水利局牽頭,煤炭局、煤炭企業所在鄉鎮各抽調2人,成立聯合收費組徵收。
(二)實行計量徵收:各取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水工程(或裝置)上安裝質檢部門核定的量水設施(水錶),實行用水計量;水資源費徵收部門要嚴格按照用水量的多少徵收;煤炭企業水資源費依照煤炭局、所在鄉鎮提供的企業設計煤炭產量進行徵收。
(三)嚴格水資源費管理:徵收的水資源費要建立資金專帳,徵收單位將徵收的水資源費按收支兩條線有關規定辦理。
五、採取得力措施確保我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一)認真貫徹國務院460號令,做到依法取用水資源,確保水資源的有效利用。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全市行政區範圍內,除城市建成區以外農村中的農民生活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外所有取用水戶,應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並做到裝表計量,按月繳納水資源費。
(二)實行水資源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加強節約用水工作。水利局在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分配的用水指標範圍內,將用水計劃分配到各個用水單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徵收加價水費。自備井用水戶、月用水量達到100立方米以上的自來水使用者和經營性洗車、洗浴場所等特殊用水的單位,全部納入計劃用水管理,超計劃用水按規定徵收加價水費。各用水單位應當採取節水措施,減少水資源的消耗和浪費,實現水資源的高效利用。對在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節約用水效果明顯的,由市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水資源費徵收部門應堅持“依法、足額、按時徵收”的原則,加大徵收力度,做到不少收,不免收,各用水單位應積極配合,按要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確保我市水資源費應徵盡徵。對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用水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徵水資源費。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收到繳費通知7日內繳納水資源費。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的2‰的滯納金,並處應繳納或者補繳納水資源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無證取用水資源和盜用水資源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加強水資源管理通知 篇2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近期區公安局通報了三起非法竊取水資源的案件,洪區長對此做了重要批示,要求“區水務局認真尋找差距,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利用,採取多種措施,堅決打擊破壞用水計量設施、非法用水的問題”。為確保我區水事秩序持續穩定,結合我區水資源管理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為嚴厲打擊非法取水、竊水行為和嚴格水資源管理,確保我區水事秩序持續穩定,各單位要成立領導小組,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整治活動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名單請於2013年4月20日前報區水政辦備案。
二、強化措施,確保實效
(一)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水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切實提高公眾對保護水資源重要性的認識和依法取水、用水的意識。
(二)加強巡查,積極預防。
嚴格落實水行政執法巡查責任制,加大巡查力度,灌溉高峰期更應加強力量,力爭把各種破壞水事秩序的行為,特別是擅自鑿井、竊水等違法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加大力度,嚴格執法。
要採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水事秩序的行為。集中整治活動要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上報和查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結案一起,對抗拒檢查、拒不履行整治決定的,要依法嚴懲。
(四)部門聯動,形成合力。
各單位要各司其職,與鄉鎮、公安派出所等有關單位建立執法聯動和資訊通報機制,必要時將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派出所,爭取藉助公安機關力量嚴厲打擊違法取水、用水行為。
三、積極總結,長效管理
透過整治活動,各單位要積極總結經驗,認真查詢工作不足,進一步完善水事巡查長效機制,形成常態化工作狀態。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和好的經驗要及時報區水政辦,同時對查處的問題做好案卷的整理歸檔。整治情況的階段性總結請以電話通知為準及時上報。
加強水資源管理通知 篇3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第460號令釋出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臺是我國水資源管理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對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規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都具有深遠的意義。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條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的重要意義,提高貫徹實施的自覺性
水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自1993年8月1日國務院頒佈《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斷提高取水許可工作水平和規範化程度,以取水許可制度為統領,加強了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建設專案水資源論證、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的實施,對於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與合理利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實現了對人民生活和國民經濟各部門用水要求的統籌兼顧。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許可工作也面臨著一些新的情況,《水法》、《行政許可法》對取水許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加強流域統一管理,推動水權制度建設等工作為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注入了新的內涵。
《條例》在認真總結取水許可制度多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遵循《水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流域和行政區域總量控制的要求和措施,明晰了取水許可分級審批管理許可權;進一步明確了取用水的內涵和取水許可的範圍;簡化和規範了取水許可程式;強化了監督管理措施;強調了生態與環境等公共利益的保護,健全和完善了取水許可制度,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條例》還增加了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方面的規定,明晰了水資源費的徵收範圍和徵收主體,明確了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制定原則,完善了水資源費徵收和繳納政策,規範了水資源費的用途,落實和健全了國家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條例》是繼2002年新《水法》頒佈後,水資源管理領域又一部重要法規,充分體現瞭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從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到《條例》出臺的重大意義,提高學習宣傳貫徹的自覺性,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乃至今後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緊、抓實、抓好,要以宣傳貫徹《條例》為契機,努力開創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新局面,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二、認真組織學習,深入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
《條例》是廣大水利系統幹部職工,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水資源管理和水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必須掌握的專業法律知識。貫徹執行《條例》,首先要認真學習好《條例》。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單位要將學習、宣傳和貫徹《條例》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全面部署。要透過培訓班、專題講座、報告會、座談會、撰寫文章等多種形式,使廣大的幹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明晰《條例》與原《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的異同,明確立法宗旨,準確把握主要內容,掌握《條例》規定的各項程式和要求。學習過程中要緊密聯絡實際,針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做到有的放矢,不斷提高學習質量,同時還要與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相結合,既要依法履行水資源管理工作職責,又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把《條例》的規定和要求落實到實踐中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根據工作安排,我部正在編印《條例》的有關學習材料,將盡快提供給各地學習使用,同時將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條例》的培訓研討,希望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參加,並認真組織好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務必要將全體有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水資源管理和水行政執法人員全部培訓一遍。
三、廣泛開展宣傳活動,為《條例》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宣傳和普及《條例》是實施依法治水、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面貫徹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基礎。今年是"五五"普法規劃實施的第一年,要以此為契機,把《條例》的宣傳普及作為"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面向全社會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要充分發揮各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傳學習的態勢,提高公眾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認識。
開展《條例》宣傳活動,既要大張旗鼓、轟轟烈烈,更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既要充分利用電視、網路等現代媒體進行宣傳,又要利用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進行宣傳;既要積極主動地向各方有關領導同志做好宣傳工作,爭取支援,更要深入廠礦企業、街道鄉村向廣大取用水戶宣傳,提高他們執行《條例》的自覺性,為《條例》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做好《條例》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
《條例》施行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將按照新的要求,做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為此,各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儘早準備,做好《條例》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當前,要重點對取水許可審批發證、監督管理以及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徹底的整理、核查,加強水資源管理統計,為下一步換髮取水許可證做好準備;要做好地方配套規章的修訂工作,及時修訂或完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要著手研究制定或者完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等等。
五、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切實保證《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效果
《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是關係水資源管理工作的大事。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水資源管理機構要全力抓,要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不走過場,不流於形式。要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作為推進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的具體行動,切實抓緊、抓好,務求成效。要充分發揮水資源管理機構在貫徹執行《條例》工作中職能作用,加強能力建設,積極策劃、精心組織,做到學習有安排、宣傳有計劃、貫徹有成效,切實推動《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