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通知書

單方解除合同通知書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單方解除合同通知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閱讀此通知書,本人自XXXX年X月X日入職至今,一直擔任XX崗位,在這1年多的時間裡,我成長了很多,無論是專業技能還是為人處事方面都讓我受益頗深,感謝公司領導和同事長期對我的幫助。

  經過深思熟慮,我決定單方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是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法”)規定的內容要求公司給本人補償如下:

  (一)根據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本人勞動合同中明確說明工資在每個月的10日發放,但實際每次公司都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本人工資XX元,實際只按X市最低標準為本人繳納社保)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公司規章制度中,存在多處違法、違規行為)

  勞動法中規定,只要滿足上述其中一條,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

  (二)根據勞動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本人工作X個月,要求補償X個月工資,即XXXX元。)

  (三)本人XXXX年X月X日入職,勞動法規定,入職當月必須繳納社會保險,現要求公司將本人入職當月保險全額補繳,並將在職期間保險足額補繳,個人差額部分本人承擔,公司可在20xx年7月之前為本人減員社保並補繳,如公司未能及時補繳,導致沒能減員而多上的保險,此金額本人不予承擔。

  (四)根據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五)根據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綜合上述內容,本人要求公司除工資以外,額外補償本人共計xxxx元,所有工資及補償在本人離職當日進行結算,並開具離職證明。

  本人向公司提出以上要求實屬無奈,也請公司領導理解一名普通員工爭取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謝謝!

  申請人簽字: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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