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12月5日晚,文化部發布了《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確規定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虛擬道具不能兌換法定貨幣。5月1日起開始實施。下面一起來看看具體通知。

  文化部關於規範網路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

  文市發〔2016〕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我國網路遊戲行業發展迅速,在促進網路文化市場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活動,擴大和引導文化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網路遊戲經營單位運營責任不清、變相誘導消費、使用者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也日益突出。為進一步規範網路遊戲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企業合法權益,促進網路遊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網路遊戲運營範圍

  (一)網路遊戲運營是指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以開放網路遊戲使用者註冊或者提供網路遊戲下載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並透過向網路遊戲使用者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行為。

  (二)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透過開放使用者註冊、開放網路遊戲收費系統、提供可直接註冊登陸伺服器的客戶端軟體等方式開展的網路遊戲技術測試,屬於網路遊戲運營。

  (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為其他運營企業的網路遊戲產品提供使用者系統、收費系統、程式下載及宣傳推廣等服務,並參與網路遊戲運營收益分成,屬於聯合運營行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規範網路遊戲虛擬道具發行服務

  (四)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發行的,使用者以法定貨幣直接購買、使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購買或者按一定兌換比例獲得,且具備直接兌換遊戲內其他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功能的虛擬道具,按照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網路遊戲運營企業變更網路遊戲版本、增加虛擬道具種類、調整虛擬道具功能和使用期限,以及舉辦臨時性活動時,應當及時在該遊戲的官方主頁或者遊戲內顯著位置公示所涉及虛擬道具的名稱、功能、定價、兌換比例、有效期限以及相應的贈予、轉讓或者交易方式等資訊。

  (六)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不得要求使用者以直接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的方式參與。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在該遊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隨機抽取頁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名稱、效能、內容、數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機率。公示的隨機抽取相關資訊應當真實有效。

  (七)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遊戲的官方網站或者遊戲內顯著位置公佈參與使用者的隨機抽取結果,並儲存相關記錄以備相關部門查詢,記錄儲存時間不得少於90日。公佈隨機抽取結果時,應當採取一定措施保護使用者隱私。

  (八)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以隨機抽取方式提供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時,應當同時為使用者提供其他虛擬道具兌換、使用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效能虛擬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九)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路遊戲運營企業終止提供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使用者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使用者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十)網路遊戲運營企業不得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法定貨幣的服務,向用戶提供虛擬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內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加強網路遊戲使用者權益保護

  (十一)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遊戲使用者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註冊,並儲存使用者註冊資訊;不得為使用遊客模式登陸的網路遊戲使用者提供遊戲內充值或者消費服務。

  (十二)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限定網路遊戲使用者在單款遊戲內的單次充值金額,並在使用者進行充值或者消費時傳送要求使用者確認的資訊。確認資訊中應當包括充值或者消費的法定貨幣或者虛擬貨幣金額、獲得的虛擬道具或者增值服務的名稱等內容,以及適度娛樂理性消費等提示語。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儲存使用者充值及消費等資訊記錄不少於180日。

  (十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網路遊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的有關規定。提倡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在落實“網路遊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基礎上,設定未成年使用者消費限額,限定未成年使用者遊戲時間,並採取技術措施遮蔽不適宜未成年使用者的場景和功能等。

  (十四)網路遊戲運營企業應當在遊戲內顯著位置標明使用者權益保障聯絡方式。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在網路遊戲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遊戲使用者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遊戲使用者出示與所註冊的身份資訊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稽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遊戲使用者進行取證。對經稽核真實的實名註冊使用者,網路遊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十五)網路遊戲運營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防止使用者個人資訊洩露、損毀,未經授權不得將使用者資訊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企業或者個人提供。

  四、加強網路遊戲運營事中事後監管

  (十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充分利用網路文化市場執法協作機制,對網路遊戲市場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不斷提高網路遊戲隨機抽查工作水平,對投訴舉報較多的網路遊戲經營單位,要加大隨機抽查和日常檢查頻次,重點監管。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查處結果。

  (十七)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依法加強對網路遊戲市場的信用監管,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違法違規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列入黑名單或者警示名單,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強化對違法違規網路遊戲經營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信用約束。

  (十八)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網路遊戲經營單位的指導、服務和培訓工作。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和指導企業開展政策法規和業務規範培訓,定期檢查企業內容自審和運營規範等相關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為網路遊戲經營單位提供行政指導。

  五、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營行為

  (十九)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活動,運營未取得批准文號或者逾期未取得備案編號的網路遊戲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提供網路遊戲下載,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的,按照《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查處。

  (二十)網路遊戲運營企業從事本通知第(四)項規定的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的,應當遵守《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予以查處。

  (二十一)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五)、(六)、(七)、(八)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二)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九)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查處。

  (二十三)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予以查處。

  (二十四)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一)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予以查處。

  (二十五)網路遊戲運營企業違反本通知第(十三)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予以查處。

  (二十六)網路遊戲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第(十二)、(十四)項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網路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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