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級考試部分考務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
六級考試部分考務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
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管理工作分工調整的通知》(教高廳〔2004〕10號)有關精神,為保證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部分考務管理工作交接得以平穩過渡和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六級考試部分考務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全文
2005年3月11日
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管理工作分工調整的通知》(教高廳〔2004〕10號)有關精神,為保證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部分考務管理工作交接得以平穩過渡和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交接的原則
將現行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部分考務管理工作交由我部考試中心統一管理並組織協調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共同實施,是我部進一步完善該項考試工作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充分發揮專門考試機構的作用,促進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考務管理工作更加嚴格、規範,維護其良好的社會信譽。各地相關部門要本著“認真負責、通力合作、平穩過渡、保證實施”的精神順利交接相關工作。
根據新的職能劃分,我部考試中心負責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全國性經費管理和部分考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報名及全國性經費收繳,考場安排及監考人員培訓,試卷接收、運送和保管,考試組織與實施,寄送答卷,以及所負責的工作環節的安全保密。這部分工作由我部考試中心與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進行交接,我部高教司負責協調。自2005年6月起,部分考務管理工作交由我部考試中心安排部署。
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口語考試工作仍由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負責實施,涉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的有關口語考試的考務組織工作,目前仍按現行的做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教處負責協調。
二、承擔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部分考務管理工作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的確定
從2005年6月起,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部分考務管理工作交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承擔。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本著“平穩過渡,順利交接”的原則,確定本地相關工作交接的實施辦法,並將此辦法於2005年3月底前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
鑑於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定方式不同,凡招生辦公室和自學考試辦公室分設的,由省級自學考試辦公室負責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部分考務管理工作;凡招生辦公室和自學考試辦公室合一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自行確定內設部門負責該項工作。承擔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部分考務管理工作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配備與所承擔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接受當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我部考試中心的業務指導;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高校通力合作,做好交接的相關工作,保證工作的平穩過渡和交接工作後該考試的順利實施。
三、工作交接後的管理方式
我部考試中心負責有關考務管理工作政策、規章制度、業務規範的制訂和培訓,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承擔的部分考務管理工作及考試實施情況。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確認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定的考點,檢查考試的實施,監督高校對考試違規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查處等方面的工作。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和業務規範,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的考務細則和實施方案;確定報名點;設定考點,彙總報名資料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我部考試中心;編排考場;安排考試工作人員並進行培訓;接收透過機要交通部門送達的試卷,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完成考試實施,做好考風考紀工作;回收答卷並以機要方式寄送指定地點;將在考場內發現的違規情況及處理意見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提出本地收費標準及使用辦法,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上繳經費;完成我部考試中心部署的關於該項考試的其他工作。
四、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對參加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出現違規行為的考生,由考試機構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違規行為的認定,由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成績處理。考生所在校按照本校校紀校規對考生進行紀律處理。
對參加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出現違規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並依據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因考點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翫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設考資格。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及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收費立項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財政部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我部正在申請辦理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收費立項和標準的審批手續。經與有關部門初步研商,教育部考試中心(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收費,擬控制在目前標準以內,即不超過四級8元/人・次,六級10元/人・次,口語50元/人・次。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應高度重視考試收費工作。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申報標準,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提出當地相應的收費標準,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批准,保證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事業順利發展。
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報名資格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專科、研究生在校生。
2.各類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本科、專科在校生。
3.修完大學英語四級課程的學生才能報考大學英語四級考試。
4.修完大學英語六級課程且大學英語四級考試達到一定分數要求(待定)的學生才能報考大學英語六級考試。
注:①本校已設考點的在校學生原則上不得跨校參加考試。
②考試日若考生在外地實習,該校教務處透過該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與考生實習地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聯絡,以確定此類考生的借考地點並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查。實習考生在實習地報名參加考試。此類考生的試卷等考試材料由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寄送給實習地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考試結束後由實習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將試卷二和答題卡透過機要形式寄至原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再由原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寄送至評卷點。
③根據平穩過渡原則,目前畢業兩年內仍需要參加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可在原所在高校報名參加考試。2007年1月考試起不再接受非在校生的報名。
④報考2005年6月大學英語六級考試的考生仍需具有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合格證書。
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考點設定要求
一、考點應具備的條件:
1.成立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安排本考點該項考試的具體實施。其中包括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考點主考一般由考點所在學校分管教學的副校長擔任;副主考兩名,分別由校教務處和外語系(部、教研室)負責人擔任。考點主考和副主考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聘任。
2.能夠提供符合條件的考務辦公室和考場。
3.能夠提供符合聽力考試要求的放音裝置。
4.成立安全保衛、醫療等工作小組,確保考試的順利進行。
5.有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4〕2號)相關規定的試卷保密室。
6.執行有關規定,按照有關要求組織考試。
7.考前要對考試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8.考試期間,至少有一部考試專用長途電話,並在考前將電話號碼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
9.考試期間,要能夠與有關部門保持網路通訊暢通。
10.制定應對本考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二、考場應具備的條件:
1.安全、安靜、通風、採光條件好。
2.滿足聽力考試的環境要求。
3.在一個大教室內安排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考場時,考場與考場之間必須有明顯的界線,每個考場必須有各自的監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