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實施的通告
關於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實施的通告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汙染,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2013〕3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十二五”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工作的意見》(閩政辦〔2013〕120號)和省環保廳、物價局、質監局、公安廳交警總隊聯合印發的《福建省在用機動車工況法排氣檢測工作實施方案》(閩環保防〔2014〕26號)及市環保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委、商務局、工商局、質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排氣汙染治理的通告》(泉環保〔2015〕157號)要求,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對本市在用機動車排氣汙染實施簡易工況法檢測。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檢測規定
(一)本市註冊登記的在用機動車(不含新車和免檢範圍內的機動車,下同),必須進行機動車排氣汙染定期檢測;機動車排氣汙染定期檢測週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期限一致。在用機動車轉入本市,或在本市轄區內辦理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手續前,必須重新進行排氣汙染檢測。本市在用機動車需要委託異地檢測的,應向市環保局申領機動車環保檢驗委託書。
(二)在用機動車經排氣檢測合格的,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經排氣檢測不合格的,應在有相關資質的機動車維修廠進行排氣控制的維修治理,憑維修治理憑證到同一檢測機構進行復檢。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不得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不得上路行駛。
(三)在用機動車排氣汙染定期檢測,由取得福建省環保廳《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委託證書》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進行。根據《福建省環保廳關於委託福清通悅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等23家機動車環檢機構開展機動車環保檢測工作的通知》(閩環防函〔2015〕151號),我市首批13家機動車檢驗機構取得《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委託證書》,具體名單已在市環保局網站(http://www.qzepb.gov.cn)公告;今後增加新的具備資格的檢測機構,將及時公告。
二、檢測方法和標準
(一)本市點燃式發動機在用輕型汽車排氣汙染監控,檢測方法和標準執行《在用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db35/1300-2012)規定。
(二)本市壓燃式在用汽車排氣汙染監控,檢測方法和標準執行《在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載入減速法排氣煙度排放限值》(db35/1301-2012)規定。
(三)上述標準實施期間若被修訂,則按新標準執行。未納入簡易工況法排氣檢測的車輛,仍按照國家現行規定進行檢測。
三、檢測收費
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泉州市物價局關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排氣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泉價〔2015〕69號)規定執行,不得隨意增加收費標準。
四、其它事項
(一)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本《通告》規定開展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工作,出具真實、準確的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結果,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未取得《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委託證書》的機構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工作。
(二)對違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規定的機構,由環保、質監、公安交警部門按照職責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罰款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泉州市環境保護局
泉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