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制定了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7年11月22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透過,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透過)
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施行。
《廈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於2007年11月22日經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透過,於2008年4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08年5月1日起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建立整潔、優美、文明的人居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所需要的經費,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規劃、環保、衛生、工商、建設、海洋與漁業、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式報批。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公民行為規範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車站、機場、碼頭、旅遊景點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旅客、遊客進行市容環境衛生宣傳。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村)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建立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制度,依法及時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及其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市區主次幹道由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二)車行隧道、公路、鐵路、橋樑、專用道路、公共廣場、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人行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四)車站、機場、碼頭、公交站點、停車場、風景名勝區、公園、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場所、公共浴場、商業網點、工業區、倉儲區、保稅區、開發區等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五)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應對其所轄區域負責;
(六)街心花園、綠地、綠化帶、花壇,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七)集貿市場由市場管理單位負責;商業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八)沿岸海域、沙灘、護坡及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海面,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其他海面由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九)舉行大型戶外活動,組織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保持場所的整潔並在活動結束時及時清理場所;
(十)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工地由業主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區域和責任單位的,由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一)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向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申報所產生的生活垃圾;
(四)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書,並對責任書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海域環境衛生責任書,由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與海域環境衛生責任單位簽訂。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條 城鎮地區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做到完好、整潔、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包括建築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誌、公共場所、公共水域、景觀燈光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第十六條 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外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
(二)建築物的門前、屋頂、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景觀燈光設施建設要按照城市景觀燈光規劃,並符合環保、節能、宜居等要求;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景觀燈光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做到完好、整潔、美觀和安全。
前款規定的主要道路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
第十七條 城鎮地區戶外廣告、畫廊、牌匾、報欄、公共廣告欄、櫥窗、路牌、門牌、汽車站牌、交通標誌、路燈、電線杆、變配電箱、消火栓、交通護欄、落水管、電話亭、廢物箱、霓虹燈、井蓋、報刊亭、電子顯示牌、燈箱、實物造型、氣球及充氣式設施等戶外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安全,不得影響市容景觀。出現破舊、汙損,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失去使用價值的,設定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維修、更新或者拆除。
第十八條 在城鎮地區道路和公共場所設定建築小品、雕塑等建築景觀的,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並由管理單位定期維護管理。出現破舊、汙損、殘缺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清汙或者拆除。
禁止在城鎮地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杆、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第十九條 在城鎮地區執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利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戶外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完好、整潔、安全;出現陳舊、汙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二十條 禁止在城鎮地區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鎮地區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和樹木上張掛、張貼、書寫、繪製宣傳品等,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並在批准期限期滿及時清除。
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於固定的公共資訊欄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選擇街巷和住宅小區等適當地點組織設定公共資訊欄,為釋出資訊者提供方便,並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城鎮地區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符合規定臨時佔用城鎮地區道路、廣場、海灘等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城鎮地區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牆設攤經營。
第二十二條 建設施工單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在批准範圍內作業,並按照規定設定臨時圍牆、圍欄,實行封閉式施工。
工程施工現場的機器裝置、物料應當堆放整齊,工程竣工時必須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並平整場地。
破路施工的應當予以圍擋,並按照規定時間修復路面和清理垃圾。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核、紙屑、菸蒂、飲料罐、包裝物、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汙水、糞便和隨意拋棄動物屍體;
(三)向水域傾倒垃圾、糞便和非法傾倒廢棄物;
(四)沖洗碼頭、躉船和船舶以及沿岸建(構)築物時,將垃圾等廢棄物衝(掃)入水域;
(五)隨地填埋、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城鎮地區道路上衝洗各種機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