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
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1: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安部制定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為履行治安義務,特向 城關水陸 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一條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
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不得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條 違法行為的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租屋治安管理責任書2: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共同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特制訂本責任書;
一、保證不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保證帶領或督促其在三日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暢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任人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保證按有關規定,定期送公安派出所進行審驗。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保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保證對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房屋所有權變更的,保證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或變更手續。
七、公安派出所對出租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發證、安全檢查和日常查驗等管理制度。對租賃雙方發生的案事件及時查處,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八、如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保證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並承擔法律責任。
九、本責任書一式兩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