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省××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民初字第2994號

  原告張×,女,19××年××月生,漢族,××省××縣人,中技文化,無業,住××市××區××路××公寓11棟209室。

  委託代理人張×,女,19××年××月生,無業,系原告胞妹。

  委託代理人陳××,男,××街道武裝部工作人員。

  被告盧××,男,19××年××月生,漢族,××省××縣人,初中文化,現在××公司工作,住公司宿舍。

  委託代理人徐×、劉×,××公司員工。

  原告張×訴被告盧××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黃××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19××年相識,19××年建立戀愛關係,19××年××月16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瑣事產生夫妻矛盾,雙方從20××年4月開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於20××年7月28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答辯表示同意離婚。因雙方對共同財產分割意見不一,本案調解無效。

  又查,原、被告在婚後購置瞭如下財產:座落於××市××區××路的××公寓11棟209室房產一套(建築面積37.78平方米,價款人民幣77449元);原告張×名下並設立於南方證券×××路營業部(資金帳號:×××××)的帳戶,截止於20××年9月9日,有深圳機場股票360股,市值人民幣5954.40元,帳戶餘額人民幣3.99元;原告張×從1997年10月至今持有的陝西人達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股票號碼為0002771-0002780)。

  原、被告均確認××市××區××路××公寓11棟209室室內裝修價款為人民幣35000元。

  原告張×的母親焦××於20××年1月19日,電匯人民幣60000元給原告,匯款用途為購房款。

  在庭審中,原告認為上述款項是其母親焦××借給其用以購買現住房××公寓11棟209室房產的,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原、被告共同償還。另外,原告還提出裝修上述房產的款項,是分別向魏×(10000元)、王××(10000元)及劉×(10000元)借的.,共計人民幣30000元,也應該作為共同債務來予以償還。而被告一方面認為原告所說為買房向其母親焦××借錢不屬實,另一方面卻又說在原告母親焦××匯款給原告前,自己的父母曾經拿40000元給焦××。原告對被告所說的其父母拿40000元給母親焦××予以否認。另,被告對原告所說向魏×、王××及劉×借錢裝修亦予以否認。

  原告為了證實其母親焦××於20××年1月19日從××省××市×縣電匯人民幣60000元給其購買現住房××公寓11棟209室房產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匯兌憑證(00051×××)、帳號為4000023801003427737的帳戶活期歷史明細清單、交付房款的收款收據(No.0014589)各一張。本院認為,上述三份證據業已形成證據鏈條,能夠互相印證,原告母親焦××電匯人民幣60000元給原告用於購買××公寓11棟209室房產的事實應予確認。而原告主張曾向魏×等三人借款用於裝修及被告主張其父母曾拿40000元給焦××的事實,因雙方均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確認。

  本案的其他事實,有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字第018號結婚證、《××集團內部自用房買賣合同》、南方證券×××路營業部客戶對帳單、陝西人達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02年9月6日出具的證明及該公司普通股股票十張(每張1000股、號碼0002771-0002780)予以證實,本院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經自由戀愛後自願結婚,但在婚後因性格差異及家庭生活瑣事產生夫妻矛盾時,雙方不但未能互相諒解及加以妥善解決,反而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答辯表示同意,依法應予准許。位於××市××區××路的××公寓11棟209室房產一套,系由原告張×向其原工作單位××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尚未取得所有權,該房由原告張×繼續居住和管理較為妥當。原告張×名下股票深圳機場360股、陝西人達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佔二分之一。原告張×向其母親焦××借款人民幣60000元,用於購買原、被告婚後住房,即為原、被告共同生活所用,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原、被告共同償還。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予原告張×與被告盧××離婚。

  二、位於××市××區××路××公寓11棟209室房產一套由原告居住和管理,該房室內裝修歸原告所有,原告應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一次性將房款人民幣77449元及裝修款人民幣35000元的二分之一,即人民幣56224.5元[(77449元+35000元)÷2=56224.5元]支付給被告。

  三、原告張×名下的股票深圳機場360股、陝西人達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普通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佔有二分之一,即180股、5000股。

  四、欠原告母親焦××借款人民幣60000元,由原、被告各負責償還人民幣30000元。

  五、現原、被告各人使用的衣物歸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774元,由原、被告各負擔387元(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應付之數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訴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黃××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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