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員工工作守則

大潤發員工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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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潤發員工工作守則

  第一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節 錄用規則

  1. 各部門有用人需求時,應由直屬主管填寫《人力需求表》(附一)及《崗位說明書》,(附二)經總經理批准後,送交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崗位評估並辦理招聘事宜。

  2. 被錄用者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提交以下檔案:

  (1) 個人履歷書;

  (2) 最終畢業學校的畢業證明書影印件、成績證明書影印件(出示原件); 身份證影印件(出示原件);

  (3) 應屆生——報到證

  再就業者——企業退工通知/退工單/辭職證明材料/勞動手冊(限上海籍) 農業戶口就業者——區、鄉勞動服務公司開具的務工介紹信(限農民身份者) 其他就業者——其他可就業的合法證明及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食品衛生健康證原件(由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提供);

  (4) 各類資格證明書影印件(有特殊技能者)(出示原件);

  (5) 1寸免冠彩色照片6張(3個月以內的近照);

  (6)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如戶籍證明、婚育證明等)。

  上述提交檔案中的記載事項如發生變更,必須在7天之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3. 員工應於入職時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在員工入職當日將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交員工閱讀簽收。新入職員工應到人力資源部門領取工作證件、考勤卡、辦公用品、工作裝備等。員工領取所有物品時,必須填寫《物品領取清單》(附三)。

  第二節 勞動合同訂立

  1.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核實員工各類資料、資訊的真實性,必要時,可對員工進行背景調查。在核實員工一切資料後根據需要方可發放錄用信函。

  2.對於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及崗位說明書,勞動合同的訂立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3.勞動合同是規範公司與職工之間勞動關係的法律檔案,勞動合同中所有的條款和要求以及本手冊或者公司出具的其他相關檔案的內容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政策為依據,結合公司業務的特點製作的,公司和被錄用的職工雙方應當在平等自願、相互協商與諒解的基礎上籤署勞動合同,並遵照勞動合同及本手冊的規定,享有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承擔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各自義務。有關勞動合同內容另行規定。

  4.被派遣員工,必須與勞務派遣機構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由勞務派遣機構為其辦理合法的用工手續後方可錄用。被派遣員工進入公司後,應當同公司簽訂《聘用協議》。(附四)

  5.勞動合同到終止時,根據公司和員工雙方的意願,勞動合同可以續簽或終止。

  6.依法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試用期規定

  1. 試用期適用原則

  首次錄用員工須經過試用期考核,試用期滿合格者,正式錄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解除勞動關係。

  2. 試用期期限

  首次錄用員工須依法設定試用期,具體規定參照下表執行:

  試用期內員工如請病假超過7天或經考核表現不佳,公司可與員工協商一致,將試用期適當延長,但延長後的試用期不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限。試用期內,員工不準予請事假,特殊情況經上司批准除外。

  3. 試用期工資由公司與新進員工約定,但不得低於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 試用期考核

  新進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直屬主管定期與員工進行面談,討論其在工作上的進步與不足,同時應做好面談記錄(附五),在試用期結束前半個月內由人力資源部門會同所在部門對其進行轉正考核,同時員工也必須客觀地進行自我評定。

  5. 應屆畢業生在正式畢業前在公司實習期已滿一個月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簽訂勞動合同時可免去實習期間相應試用期;不滿一個月的,未經批准不得減免試用期。

  6. 錄用條件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 未滿16週歲的;

  (2) 被查實不符合招聘時公示的錄用條件的(包括不符合《崗位說明書》所要求條件的); 在向公司求職過程中提供虛假的個人履歷、勞動關係證明檔案或其他虛假資訊,致公司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勞動合同的;

  (3) 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其他欺騙、隱瞞或其它不誠實行為的;

  (4) 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資格或手續的;

  (5) 無法提供公司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所需要的檔案證明的;

  (6) 無法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務或工作指標的;

  (7) 經公司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的;

  (8) 患有精神病或犯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的; 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的;

  (9) 吸毒的;

  (10) 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11) 通緝在案的;

  (12) 本手冊規定的其它情形。

  對有上述情形的被派遣員工,公司有權退回勞務派遣機構。

  第四節 勞動合同變更

  對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合同期限內,公司與員工可以經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附六)。勞務派遣員工工作變動,根據公司另行規定執行。

  第五節 晉升

  1. 晉升原則

  (1) 公司希望透過最大程度的開發或發展員工的潛力來提升其工作的廣度和深度,讓員工有更大的熱情和更高的能力來應對公司不斷增長的業務,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成本。在此前提之下,公司會積極地在適當的時候給予符合條件的員工晉升。 晉升意味著員工進入到另外一個新的崗位,通常情況下,該崗位擁有比其原來崗位更大的職責範圍和更高的工作等級。但原則上公司不進行越級晉升。

  (2) 晉升的依據,不是員工在公司內的服務年限,而是基於其個人素質與專業技能,同時還會兼顧其以往績效評價。如果某一空缺職位在發生空缺之前就已經有了接班人計劃,那麼當空缺發生時,原來被確定的並且已經具備條件的接班候選人,通常首先被考慮為晉升的物件。

  (3) 在任何情況下,正式對一個員工施行晉升前,都必須謹慎的評估其素質和專業技能,並且將進行一次甚至更多次的晉升面談與檢核。

  2. 晉升檢核之辦法

  詳見《分店主管人員晉升檢核管理辦法》(附七)

  第六節 支援調動

  考慮到公司各分店、各部門業務發展情況、內部機構調整的需要及員工個人的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專業、技能、體力)以及健康狀況,公司可以根據員工的意願或在確有必要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地點或職務。員工的調動,公司將提前通知員工,必要時跟員工簽訂調職備忘錄或變更勞動合同協議。

  員工換崗後的薪酬待遇,將根據公司的政策執行或雙方在換崗時一併約定。 詳見《支援人員管理辦法》(附八)。

  第七節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程式

  1.試用期員工辭職,須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直接主管或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非試用期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直接主管或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直接主管須在收到辭職書當天將其轉至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並應協助離職員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A/B表》(附九),必要時可報告上級主管。對於重要崗位人員、接觸公司核心商業秘密以及接受過出資培訓的人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交法務部門進行離職審查。關於員工辭職提前通知時間,如雙方勞動合同中有不同約定,則依據合同而定。

  2.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在收到員工辭職通知後,應儘快同直接主管確認工作交接期的終止日和離職手續辦理日。批准後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原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存檔。

  3.對於患有或疑似職業病的人員,公司可提供離職體檢;如員工拒絕參加離職體檢,則將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4.辭職員工必須在公司工作至雙方約定的最後工作日或三十日通知期滿,在此期間,如員工無故缺勤,公司仍可依照相關處罰規定處理。員工工資將發放至其最後工作日。

  5.辭職員工必須根據公司規定進行離職移交。工作移交完成後,離職員工按確定的離職手續辦理日,根據《離(調)職人員移交A/B表》(附十)的要求,進行離職程式內容的相關確認。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各類退職手續。

  6.勞務派遣人員的離職程式,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八節 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程式

  1.部門領導包括員工直接主管、主管、部門主管等,發現員工有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情形的,在處理前必須事先通知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及法務部門,並填寫《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附十一)

  2.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可與員工面談,瞭解情況,聽取員工的意見。在確定員工的確存在可以解除的情形時,由人力資源部門向員工發放解除通知(附十二),並確定最後工作日。

  3.公司決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將理由通知工會。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公司將認真研究,並由人力資源部門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公司保留根據業務需要依法調整工作分配或減少人員數目的權利。裁員調整的決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如公司確需依法大批裁減人員時,裁減程式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5.公司出現分立、合併、兼併或業務重組等情況,勞動關係主體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協商解除原勞動合同,並同時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6.勞務派遣人員的退回程式,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九節 勞動合同終止程式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管理勞動合同。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人力資源部門和用人部門共同確定公司和員工的續簽意向,除依法必須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願續訂勞動合同的,則由人力資源部門擬定《終止通知書》,(附十三)辦理離職、退工手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節 退休

  1. 員工的退休年齡為男性員工60週歲、女性員工50週歲。從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人員的退休年齡,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

  2. 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須配合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退休手續,退休手續結束之日,即為

  退休之日。退休後,公司認為必要,而且本人也希望再就業時,公司可以聘用退休員工。

  第十一節 離職交接手續

  1. 員工無論因何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離職,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式辦理工作和資產移交手續:

  (1) 歸還所有代表公司員工身份的證明檔案,如識別證、介紹信函、員工資訊卡等; 歸還所有公司檔案、資料、記錄、裝置、工具、文具、通訊裝置、制服等; 歸還更衣箱、工具箱以及員工保管的所有公司的鑰匙;

  (2) 向繼任者或公司指派的其他同事交代清楚所有工作;

  (3) 與財務部門結算所有應付款項、應收款項;

  (4) 其他根據公司規定必須移交的物品。

  2. 員工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填寫書面的《離(調)職人員移交A/B表》,每完成一項交接則須由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門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人力資源部門人員必須與員工在職期間所有領取物品清單核對,並交由部門主管最終確認。在確定員工所有手續辦理完畢後,人力資源部門可在《離(調)職人員移交A/B表》完成情況一欄中予以確認,交接手續此時辦結。

  3. 公司依法應當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在員工辦結所有離職交接手續完成後支付。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或雙方約定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可以暫不發放經濟補償金,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予以賠償。

  4.曾在公司服務,離職後申請再回公司者,除經總公司人事評議會透過外,一律不錄用。

  第二章 行為準則

  (1) 工作時應以全部精力及時間為公司服務,盡忠守則。員工如未事先得到公司同意,不得利用其任何業餘時間受僱於其他機構。

  (2) 如未事先獲得公司同意,員工不得參與任何與本公司有商業來往公司的活動。 員工不得假借公司名義,或利用職權上之便利經營商業或徇私舞弊。 工作時間內,員工非經上司允許或准假,不得擅離崗位。

  (3) 公司實行職務分層負責,員工必須服從上級主管。

  (4) 無論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均不應洩露或利用公司機密資料及客戶情況,或利用此等資料謀取利益。

  (5)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員工必須保持公司聲譽。

  (6) 員工對公司之一切裝置及日常用品,應注意愛惜,不得損毀及浪費,亦不得私自挪用 ,作私人用途或轉售。

  (7) 公司的電話為工作而設,上班時間不允許打私人電話(有特殊及緊急情況除外)。私人關係的外來電話也應儘量安排在午休時間。

  (8) 上班時間嚴禁上網瀏覽與擔當業務無關的網上資訊。

  (9) 不得利用公司網路和電腦下載各類軟體,必要時可通知公司主管及資訊部,請IT專業人員進行下載。

  (10) 公司禁止使用盜版軟體。

  () 與工作無關的外部人員(如親屬、朋友及同學等)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請到公司辦

  公區域來,有特殊情況時,應事前向上級主管申告。

  (11) 週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加班外,一般不得進入公司辦公區域。如有特殊情況時,應事前向上級主管申告。

  (12)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賣場相關規定,詳見(附十四)。

  第三章 工時制度和勤務制度

  第一節 工時制度

  公司根據崗位性質及業務發展需要,對不同職位採用不同的工時制度。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包括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三種。員工具體的工時制度將根據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工時制申請確定。

  1. 標準工時制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標準工時制的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8:30~17:30,其中,午休時間為12:30~13:30。午休時間不包含在工作時間之內。

  工作時間是指實際工作開始和結束的時間。非必要的準備,如早餐和個人裝備整理事務應當在工作時間以外進行。

  公司可以根據營運情況,具體規定上下班時間,且公司可在不超過規定工作時間的範圍之內變更全體或部分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和休息時間,如有變更依照公司的規定執行。員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適用於標準工作制的員工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室行政、文秘、辦事員和其他輔助人員。

  2. 不定時工作制

  公司對於工作結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工作時間的工作崗位及其他因營運狀況、工作需要或職責性質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根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包括但不限於管理人員、採購人員、營運人員、技術維修人員、研(開)發人員、工程人員、駕駛員等。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公司將提前通知員工並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人員,如無因公外出需要,正常工作日也必須回公司報到。

  3.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公司對於無法確定準確工作時間、需要連續作業的崗位及其他因業務特別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崗位,根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包括但不限於店內營運人員等。

  綜合計算工時制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具體採用何種計算標準,以勞動行政部門核准的方式為準。

  第二節 勤務制度

  1.員工應按公司規定上下班打卡,記錄出勤時間。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打卡的作為曠工處理。

  2.員工因特殊原因忘記帶卡、磁卡損壞或考勤機器故障,應當在上班之前及下班之後由所在部門主管作書面登記,並及時提交人力資源部。

  3.在磁卡損壞或丟失後,員工需向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書面報告,人力資源部門製作新卡併發放。損壞的考勤卡交人力資源部門。因員工原因致磁卡損壞的,員工需承擔額外的制卡成本。

  4.員工上下班應當親自打卡,嚴禁託人或代人打卡,一經發現,託人或代人打卡者,均視為違紀。

  5.員工在工作日上、下班或休息日加班都必須打卡考勤,有完整的進出考勤記錄。員工因公外出、出差無法及時打卡時,應填寫《公出單》(附十五)註明原因,及時得到直屬主管的批准確認上、下班時間, 並提交人力資源部門以便進行考勤記錄管理。如果考勤記錄不完整,並無正當理由說明的或無故缺勤的,一律作曠工處理,已有其他考勤記錄的證明除外,如:加班記錄、出差記錄、其他請假記錄等。

  6.員工因私外出、早退而需要離開公司的,亦應事先填寫《請假單》(附十六),徵得所屬部門主管的事先批准並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否則以曠工論處。

  7.因業務需要直訪和直返的,應在前一天下班時間以前徵得上級的同意。

  8.如員工遭遇突發事件或疾病不能按時上班或無法先行請假者,應在當天10:00前打電話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上級,如果上級不在,應當請同事轉告,並在上班後立即填寫《請假單》,補辦請假手續,並提供相關證明,經公司稽核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遲到、早退或曠工論處。

  9.遲到、早退

  (1)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延遲到崗時間30分鐘以下的為遲到;提前離崗視為早退。

  (2)任何理由的遲到,都必須在途中預先通知其直屬上司或人力資源部門,以便部門工作的安排。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遲到時,在人力資源部門確認許可的情況下,可不作遲到處理。

  (3)員工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對遲到、早退處罰根據本手冊的懲罰制度執行。

  10. 曠工

  (1)下列行為為曠工半天或視作曠工半天,曠工以半小時為最小計算單位,曠工可累計計算:

  1 單日缺勤一小時以上不滿四小時的,計曠工半天;單日缺勤四小時以上的,計曠工一天。

  2 無正當理由未打卡或考勤者;

  3 未履行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崗的;

  4 擅離工作崗位的沒有事先提出休假申請而缺勤的;

  5 依公司規定未及時辦理補假手續的;

  6 休假到期後,沒有合理理由仍不返回公司報到的;

  (2)員工不得曠工。曠工期間的工資不予發放,並對曠工行為進行處罰,處罰方式根

  據本手冊的懲罰制度執行。

  對員工進行考核時,曠工記錄,特別是擅自曠工等將作為考核的依據之一。

  11. 下列行為視為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不作為曠工處理:

  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出席各級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席勞動模

  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出任法院證人、見證人或作為陪審員履行義務或職務的;

  因公負傷,醫生認為需要療養;

  為預防傳染病(被傳染)而被相關部門隔離觀察的;

  因自然災害及其它類似災害的特殊情況;

  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

  第三節 加班制度

  1.員工應充分利用工作時間,妥善安排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確因工作需要員工加班的,員工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十七)註明加班事由及預計加班時間和用餐時間,報直屬經理(部門主管)同意後方可加班。如果《加班申請單》預計加班時間、用餐時間少於或多於實際加班時間,員工應修改《加班申請單》中的實際加班時間,再交由直屬經理(部門主管)稽核批准後將《加班申請單》交至人力資源部門,作為統計加班時間、計算上月度加班工資的依據。用餐時間不計入加班時間。憑工作日及休息日的加班單可至人力資源部門調換領“調休單”。(附十八)

  2.只有在公司安排及直屬經理(部門主管)事先批准的情況下,員工才能加班(尤其在法定節假日)並按規定申請加班費。沒有必要或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工作不得利用加班時間完成。公司有權根據員工考勤記錄核查員工加班出勤情況。

  3.外出工作的就餐時間不得計入加班時間。

  4.員工出差期間,如發生加班情況,返回公司後須補填《加班申請單》,記錄加班時間,報部門主管核准後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5.下列情況將不被視為加班:

  上、下班途中;

  在節假日或下班後員工自發組織或自願參加的旅遊、體育活動及其他集體娛樂活動;

  符合條件的員工在婦女節、青年節期間工作的;

  在非工作時間員工自己參加的培訓;

  在非工作時間員工自己參加的與本職工作及公司利益無關的社會活動; 未經批准程式或核實的擅自超時逗留;

  公司或部門已明確調班計劃,且保證休息的;

  公司規定的其他情況。

  6. 對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期內的女性員工,公司不給安排夜班工作。

  7. 每月25日各部門將本月的考勤和加班記錄表交人力資源部門彙總。法定節假日加

  班費按工資月度申請,即當月申請下月支付。公司有權依據員工的考勤卡記錄核查員工的加班的出勤情況。

  8. 調休

  員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原則上在三個月內安排員工調休。為了保證員工的正常休息,公司安排調休的,員工無正當理由必須休假。具體調休日期、時間由公司安排,員工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司批准後休息。

  員工進行調休的最小單位為半天,一般為4小時。

  9. 加班工資

  公司對於正常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原則上予以調休,如有特殊情況無法安排調休的,公司將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各類假期

  第一節 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1.法定節假日按照以下規定: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休息日依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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