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員工手冊》守則
通用《員工手冊》守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權利與義務,促進雙方關係的和諧,為公司持續經營方針,並顧及公司與員工之間基於互惠、互利、平等協商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本手冊所稱員工系與公司發生工作關係,由公司正式接受僱用並依據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領有工資者,但因業務需要臨時僱用的短期員工,以簽訂的臨時用工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為準。
第三條本手冊之專有名稱如下:
一、公司---即指深圳市***實業有限公司;
二、經營管理者---指的.是公司主管級以上人員;
三、員工---每位與公司發生工作關係,已由公司正式接受為員工,並依據勞動合同書內規定領有工資者;
四、職務、工作---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書內規定,而應履行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五、職務行為---指以公司員工身份所為的經營管理行為,以及會影響其正常履行職務的個人行為;
六、工資---員工履行職務所得之酬勞金,其酬勞條件系依雙方簽訂合同書或國家法令規定而行,並含一切獎金、津貼在內;
七、懲罰---觸犯本手冊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規則)而被處罰者;
八、獎勵---對在公司工作上有特殊表現所得之代價;
九、申戒、警告---員工因犯錯違規而案情輕微者之懲戒記錄;
十、小過、大過---員工因犯錯違規而案情嚴重者之懲戒記錄;
十一、廠牌---員工身份之證明卡;
十二、公假---依政府法令及公司規定應給公假者;
十三、公出---員工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內離開崗位出司(廠)辦理公務;
十四、出差――員工因公務需要前往深圳市以外地區者。
第四條一般規定
一、經營管理者依現行管理規定,代表公司指派或分配員工工作;
二、員工對於主管指定有利於公司之工作,均有義務履行之;
三、凡員工觸犯《員工手冊》,其主管應對其採取職務上或一般性之懲罰;
四、經營管理者為公司代表執行人,有義務履行本《員工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