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員工手冊》守則

通用《員工手冊》守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權利與義務,促進雙方關係的和諧,為公司持續經營方針,並顧及公司與員工之間基於互惠、互利、平等協商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本手冊所稱員工系與公司發生工作關係,由公司正式接受僱用並依據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領有工資者,但因業務需要臨時僱用的短期員工,以簽訂的臨時用工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為準。

  第三條本手冊之專有名稱如下:

  一、公司---即指深圳市***實業有限公司;

  二、經營管理者---指的.是公司主管級以上人員;

  三、員工---每位與公司發生工作關係,已由公司正式接受為員工,並依據勞動合同書內規定領有工資者;

  四、職務、工作---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書內規定,而應履行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五、職務行為---指以公司員工身份所為的經營管理行為,以及會影響其正常履行職務的個人行為;

  六、工資---員工履行職務所得之酬勞金,其酬勞條件系依雙方簽訂合同書或國家法令規定而行,並含一切獎金、津貼在內;

  七、懲罰---觸犯本手冊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規則)而被處罰者;

  八、獎勵---對在公司工作上有特殊表現所得之代價;

  九、申戒、警告---員工因犯錯違規而案情輕微者之懲戒記錄;

  十、小過、大過---員工因犯錯違規而案情嚴重者之懲戒記錄;

  十一、廠牌---員工身份之證明卡;

  十二、公假---依政府法令及公司規定應給公假者;

  十三、公出---員工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內離開崗位出司(廠)辦理公務;

  十四、出差――員工因公務需要前往深圳市以外地區者。

  第四條一般規定

  一、經營管理者依現行管理規定,代表公司指派或分配員工工作;

  二、員工對於主管指定有利於公司之工作,均有義務履行之;

  三、凡員工觸犯《員工手冊》,其主管應對其採取職務上或一般性之懲罰;

  四、經營管理者為公司代表執行人,有義務履行本《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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