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金屬交易規則

貴金屬交易規則

  大家知道貴金屬交易有什麼規則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貴金屬交易規則,一起來看一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白銀交易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和貴金屬技術規定以及《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章程(試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白銀現貨交易及白銀現貨電子交易業務。客戶與會員交易,非結算類會員與結算類會員交易。

  第三條 會員是指根據《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會員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交易中心稽核批准加入交易中心,從事白銀等貴金屬交易活動的,由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認定的特許貴金屬交易商。

  第二章 產品標準及報價

  第四條 會員推出白銀銀錠和銀條,常用規格如下表:

現貨品種

成色

單位

現貨白銀 100G

Ag99.99%

100G/

現貨白銀 9999

Ag99.99%

1KG/

現貨白銀 9995

Ag99.95%

15KG/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白銀標準 GB/4135-2002,經交易中心認定方可用於交割;會員保證一定現貨存量並承諾對售出銀錠(條)進行回購。

  第五條 會員推出的白銀銀錠(條),必須具有以下要素:經交易中心認定的銀錠(條)生產廠商標識和會員的品牌名稱。符合省級甲等以上(含本級別)的貴金屬檢測機構認證體系證書,或滿足同檢測企業二次複核檢測流程的質量對照保證文書,並可隨時接受交易中心質檢部門複檢的機制。交易中心將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產品。

  第六條 報價原則:交易中心綜合國際貴金屬現貨市場價格和國內其他貴金屬現貨市場價格以及市場供求關係等,連續報出白銀現貨的人民幣中間指導價。會員根據交易中心的報價管理規則及釋出的指導價,綜合其自身的現貨存量或需求量,報出買入及/或賣出價格。

  第七條 報價單位如下表:

現貨品種

報價單位

現貨白銀 9999

人民幣元/千克,報價保留到元的整數位。

現貨白銀 9995

現貨白銀 100g

人民幣元/,報價保留三位小數。

  第八條 報價時間:每週一至週五開市(結算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際市場休市除外) 週一 08: 至週六 04:,0000(24 小時制) ,報價週期採取實時更新制度;結算休市時間:每交易日 04:00-06:00;具體開市、休市時間以交易中心通知為準。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條 客戶可自行選擇透過電話或網路系統與會員進行白銀現貨交易及白銀現貨電子交易。

  第十條 交易準備金:會員及客戶須向交易中心指定的專用準備金賬戶預存交易準備金。會員的銀行清算賬戶不能與任何自然人儲蓄賬戶建立轉賬對應關係,只能與會員在銀行開立的銀行清算賬戶之間辦理簽約轉賬。交易中心按會員預存交易準備金金額,計算會員的最大可持倉虧損。

  第十一條 履約準備金:白銀現貨電子交易採用預付履約準備金的形式進行。現貨白銀 100G 的預付最低履約準備金為現貨總價值的20%,預付最高履約準備金為現貨總價值的 50%;現貨白銀 9999 的預付最低履約準備金為現貨總價值的 8%,預付最高履約準備金為現貨總價值的 20%;現貨白銀 9995 的預付最低履約準備金為現貨總價值的 5%,預付最高履約準備金為現貨總價值的 12.5%;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履約準備金標準。

  第十二條 白銀現貨交易前,客戶必須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專用準備金賬戶存入欲購買白銀現貨等值的人民幣資金,買入的白銀可選擇提貨或再次賣出;客戶如需賣出已提貨的白銀,可直接透過會員櫃檯或交易視窗賣出。

  第十三條 白銀現貨電子交易是指按即時價格買賣白銀現貨,且當日必須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行為,否則視為交割違約,違約方需支付交割滯納金。客戶交易時預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約準備金,結清所有貨款後完成交割行為。

  第十四條 現貨白銀 100G 交易單位為 100 克,最小交易量為 100克,交割品種為經交易中心認定用於交割的成色 Ag99.99%的 100 克銀條;現貨白銀 9999 交易單位為 1 千克,最小交易量為 1 千克, 交割品種為經交易中心認定用於交割的成色 Ag99.99%的 1 千克銀條;現貨白銀 9995 交易單位為 15 千克,最小交易量為 15 千克,交割品種為經交易中心認定用於交割的成色 Ag99.95%的 15 千克銀錠。成色Ag99.95%的 100 克銀條和成色 Ag99.99%的 1 千克銀條可替代交割,成色 Ag99.95%的 15 千克銀錠和成色 Ag99.99%的 1 千克銀條可替代交

  割,具體升貼水標準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交割質量誤差不超過 1%,支援按實際交割克數雙方複核質量無異議後清算。

  第十五條 白銀現貨交易及白銀現貨電子交易均可向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提取或交付白銀,需支付提(交)貨費。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客戶在參與白銀現貨交易及白銀現貨電子交易過程中,需支付如下費用:手續費、提貨費、交貨費等。如當日未完成白銀實物交割行為的需一次性支付交割滯納金。

  第十七條 手續費收取標準為不超過白銀現貨總價值的萬分之八。

  第十八條 交割滯納金收取標準由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客戶持有頭寸,當日未進行實物交割的交易行為,視為交割違約,違約方需按交易中心確定的滯納金率按日支付交割滯納金。滯納金率最高不超過現貨總價值的萬分之三。

  第十九條 提貨費包括加工費、倉儲費、稅費、出庫費等,收取標準為不高於現貨總價值的 20%,運輸費、保險費由買方承擔;交貨費包括入庫費、檢驗費、儲運費等,收取標準為不高於現貨總價值的20%。提貨費、交貨費由會員繳納收取,或由交易中心代收代繳。國家規定的.稅收由賣方負責。

  第二十條 客戶的交易準備金須存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專用準備金賬戶,相關交易費用由交易中心代會員統一收取。會員不得額外收取客戶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五章 清算

  第二十二條 白銀現貨電子交易實行集中、T+1的資金清算原則。“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和清算銀行對會員及客戶資金統一進行清算。“T+1”是指交易中心對客戶及會員每筆交易中產生的盈虧及費用在第二個法定工作日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三條 會員及客戶須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開立資金清算賬戶;資金清算銀行根據交易系統每日結算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資金清算。

  第二十四條 會員及客戶可透過交易系統實時查詢資金清算明細資料,如有異議,24 小時內向交易中心提出複核申請。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五條 白銀現貨電子交易的實物交割地為交易中心指定交割倉庫(包括交易中心授權的會員所在地的交割倉庫)。

  第二十六條 客戶可在交易日內進行白銀現貨交割申報:買入白銀現貨的客戶(在此之前須向其銀行清算賬戶記憶體入足額貨款)在交易日內 10:00-16:00(24 小時制)提取銀錠(條);賣出白銀現貨的客戶在交易日內 10:00-16:00 將銀錠(條)交與會員,結清貨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七條 客戶申請交割現貨白銀 100G(100 克銀條)的單位為 100 克,最小交割量為 100 克;客戶申請交割現貨白銀 9999(1 千克銀條)的單位為 1 千克,最小交割量為 1 千克;客戶申請交割現貨白銀 9995(15 千克銀錠)的單位為 15 千克,最小交割量為 15 千克。具體交割數量及交貨、付款期限如下:

交割銀錠()量(G

交貨、付款期限

100 克≤G15 千克

個工作日

15 千克≤G150 千克

10 個工作日

150 千克≤G1500 千克

20 個工作日

1500 千克≤G

雙方商定

  提請交割後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根據履約準備金標準支付違約金給守約方,具體的違約事項詳見《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貴金屬現貨交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章 開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 客戶透過交易中心會員辦理開戶手續,進行白銀現貨交易及白銀現貨電子交易的活動,其程式是:

  (1)客戶透過交易中心會員辦理開戶手續,其貴金屬從業人員協助客戶簽署《客戶協議書》;

  (2)交易中心實行客戶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會員應按交易中心統一的編碼規則進行編號;

  (3)每筆交易由客戶透過電話或電子化方式直接下達指令。

  第八章 風險管理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