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規範
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規範
根據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勢,為進一步加強全國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工作,提高報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一、組織機構職責
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各有關部門與機構在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負責本轄區內傳染病資訊報告工作的管理。
1.負責本轄區內傳染病資訊報告工作的管理,建設和完善本轄區內傳染病資訊網路報告系統,併為系統正常執行提供保障條件。
2.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轄區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傳染病資訊報告工作實施方案,落實傳染病資訊報告工作。
3.定期組織開展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等工作監督檢查。
4.國家衛生計生委及省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全國或各省(區、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調整傳染病監測報告病種和內容。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負責本轄區內傳染病資訊報告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援。
1.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負責全國傳染病資訊報告業務管理、技術培訓和工作指導,協助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指導方案等。
(2)負責全國傳染病資訊的收集、分析、報告和反饋,預測重大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開展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質量評價。
(3)動態監視全國傳染病報告資訊,對疫情變化態勢進行分析,及時分析報告異常情況或甲類及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疫情。
(4)負責國家資訊報告網路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和應用效能的改進與完善,併為省級相關係統建設提供技術支援。
(5)負責對全國傳染病資訊報告資料備份,確保資料安全。
(6)開展全國傳染病資訊報告的考核和評估。
2.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負責本轄區的傳染病資訊報告業務管理、技術培訓和工作指導,實施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規範和相關方案,建立健全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組織和制度。
(2)負責本轄區的傳染病資訊的收集、分析、報告和反饋,預測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開展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質量評價。
(3)動態監視本轄區的傳染病報告資訊,對疫情變化態勢進行分析,及時分析報告、調查核實異常情況或甲類及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疫情。
(4)負責對本轄區資訊報告網路系統的維護,提供技術支援。
(5)負責對本轄區的傳染病資訊分析相關資料備份,確保報告資料安全。
(6)開展對本轄區的傳染病資訊報告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履行以上職責的同時,負責對本轄區內醫療機構和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報告傳染病資訊的稽核;承擔本轄區內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告的傳染病資訊的網路直報,或指導本轄區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任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告的傳染病資訊進行網路報告。
(三)衛生監督機構。
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展對傳染病報告管理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職責的單位或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四)醫療機構。
執行首診負責制,依法依規及時報告法定傳染病,負責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要求的落實。
1.制定傳染病報告工作程式,明確各相關科室在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2.建立健全傳染病診斷、登記、報告、培訓、質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確立或指定具體部門和專(兼)職人員負責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工作。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必須配備2名或以上專(兼)職人員,二級以下醫療機構至少配備1名專(兼)職人員。
4.一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配備傳染病資訊報告專用計算機和相關網路裝置,保障疫情報告及其管理工作。
5.負責對本單位相關醫務人員進行傳染病診斷標準和資訊報告管理技術等內容的培訓。
6.負責傳染病資訊報告的日常管理、稽核檢查、網路報告(資料交換)和質量控制,定期對本單位報告的傳染病情況及報告質量進行分析彙總和通報。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傳染病疫情調查和資訊報告質量考核與評估。
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任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履行以上職責的同時,負責收集和報告責任範圍內的傳染病資訊,並在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承擔本轄區內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告的傳染病資訊網路報告。
(五)採供血機構。
對獻血人員進行登記。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診斷標準》對最終檢測結果為陽性病例進行網路報告。
二、傳染病資訊報告
(一)責任報告單位及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責任報告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
(二)報告病種。
1.法定傳染病。
(1)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
(2)乙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3)丙類傳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
(4)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管理的其他傳染病和按照甲類管理開展應急監測報告的其他傳染病。
2.其他傳染病。
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按照乙類、丙類管理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和其他暴發、流行或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點監測疾病。
(三)診斷與分類。
責任報告人應按照傳染病診斷標準(衛生計生行業標準)及時對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進行診斷。根據不同傳染病診斷分類,分為疑似病例、臨床診斷病例、確診病例和病原攜帶者四類。其中,需報告病原攜帶者的病種包括霍亂、脊髓灰質炎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的其他傳染病。
(四)登記與報告。
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報告人在診療過程中應規範填寫或由電子病歷、電子健康檔案自動生成規範的門診日誌、入/出院登記、檢測檢驗和放射登記。首診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病原攜帶者後應按照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報告卡》(以下簡稱傳染病報告卡)(見附件)或透過電子病歷、電子健康檔案自動抽取符合交換文件標準的電子傳染病報告卡。
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按照乙類、丙類管理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和其他暴發、流行或原因不明的傳染病也應填報(或抽取)傳染病報告卡資訊。
(五)填報要求。
1.傳染病報告卡填寫。
《傳染病報告卡》統一格式,可採用紙質或電子形式填報,內容完整、準確,填報人簽名。紙質報告卡要求用A4紙印刷,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電子交換文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統一認證標準的電子簽名和時間戳。
傳染病報告卡中須填報患者有效證件或居民健康卡、社會保障卡、新農合醫療卡等身份識別號碼;患者為學生或幼托兒童須填報其所在學校/幼托機構全稱及班級名稱。
2.傳染病專項調查、監測資訊報告。
國家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需要開展的專項調查、報告和監測的傳染病,應在本規範基礎上按照有關要求執行。
(六)報告程式與方式。
傳染病報告實行屬地化管理,首診負責制。傳染病報告卡由首診醫生或其他執行職務的人員負責填寫。現場調查時發現的傳染病病例,由屬地醫療機構診斷並報告。採供血機構發現陽性病例也應填寫報告卡。
1.傳染病疫情資訊實行網路直報或直接資料交換。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傳染病報告卡資訊報告屬地鄉鎮衛生院、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網路報告,同時傳真或寄送傳染病報告卡至代報單位。
2.區域資訊平臺或醫療機構的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具備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功能,已具備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功能的要逐步實現與傳染病報告資訊管理系統的資料自動交換功能。
3.軍隊醫療衛生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時,發現傳染病疫情,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傳染病網路報告或資料交換。
(七)報告時限。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於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透過網路報告。
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應於24小時內進行網路報告。
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及時向屬地鄉鎮衛生院、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於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至代報單位。
三、報告資料管理
(一)稽核。
醫療機構傳染病報告管理人員須對收到的紙質傳染病報告卡或電子病歷、電子健康檔案系統中抽取的電子傳染病報告卡的資訊進行錯項、漏項、邏輯錯誤等檢查,對有疑問的報告卡必須及時向填卡人核實。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管理人員每日對轄區內報告或資料交換的傳染病資訊進行稽核,對有疑問的報告資訊及時反饋報告單位或向報告人核實。對誤報、重報資訊應及時刪除。
對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類管理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的報告資訊,應立即調查核實,於2小時內透過網路完成報告資訊的三級確認稽核。
對於其他乙、丙類傳染病報告卡,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核對無誤後,於24小時內透過網路完成確認稽核。
(二)訂正。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報告病例診斷變更、已報告病例因該病死亡或填卡錯誤時,應由該醫療衛生機構及時進行訂正報告,並重新填寫傳染病報告卡或抽取電子傳染病報告卡,卡片類別選擇訂正項,並註明原報告病名。對報告的疑似病例,應及時進行排除或確診。
實行專病報告管理的傳染病,由相應的專病管理機構或部門對報告的病例進行追蹤調查,發現傳染病報告卡資訊有誤或排除病例時應當在24小時內訂正。已具備電子病歷、電子健康檔案資料自動抽取交換功能時,以唯一身份標識實現傳染病個案報告與專病的資料動態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及時在傳染病報告資訊管理系統中完成相關資訊的動態訂正,保證資料的一致性。
(三)補報。
責任報告單位發現本年度內漏報的傳染病病例,應及時補報。
(四)查重。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每日對報告資訊進行查重,對重複報告資訊進行刪除。
四、傳染病疫情分析與利用
(一)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資料以國家統計部門資料為準。
(二)省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釋出的本行政區域傳染病疫情資訊,對外公佈的法定傳染病發病、死亡數以傳染病報告資訊管理系統中按稽核日期和現住址統計的資料為準。單病種疫情資訊通報和對外發布時,報告發病數和死亡數應與傳染病報告資訊管理系統資料保持一致。
(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每日對透過網路報告的傳染病疫情進行動態監控。省級及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須按周、月、年進行動態分析報告,市(地)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須按月、年進行傳染病疫情分析,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按季、年進行傳染病報告的彙總或分析。當有甲類或按照甲類管理及其他重大傳染病疫情報告時,隨時作出專題分析和報告。
(四)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及時將疫情分析結果以資訊、簡報或報告等形式向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反饋到下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定期將轄區內疫情分析結果反饋到轄區內的醫療機構。
(五)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以及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等未治癒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離開報告所在地時,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同時報告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其到達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疫情。
(六)毗鄰的以及相關地區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資訊。
(七)資訊利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衛生計生行業內部實現互聯共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相關資訊的,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五、資料儲存
(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紙質《傳染病報告卡》及傳染病報告記錄儲存3年。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其傳染病報告卡由代報單位儲存,原報告單位必須進行登記備案。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電子傳染病報告卡視為與紙質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須做好備份工作,備份儲存時間至少與紙質傳染病報告卡一致;暫不符合的須列印成紙質卡片由首診醫生簽名後進行儲存備案。
(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將傳染病資訊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檔案管理。
六、資訊系統安全管理
(一)涉及對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系統發生需求變更和功能調整時,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做好風險評估,報國家衛生計生委批准後實施。
(二)縣級及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使用專網或虛擬專網進行網路報告,並逐步覆蓋轄區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內資訊報告系統使用者與許可權的管理,應根據資訊保安三級等級保護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制度,建立分級電子認證服務體系,加強對資訊報告系統的賬號安全管理。
(四)醫療機構的電子病歷系統實施傳染病報告功能時,應透過身份鑑別和授權控制加強使用者管理,做到其行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
(五)資訊系統使用人員不得轉讓或洩露資訊系統操作賬號和密碼。發現賬號、密碼已洩露或被盜用時,應立即採取措施,更改密碼,同時向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六)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使用部門和個人應建立傳染病資料使用的登記和稽核制度,不得利用傳染病資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對外洩露傳染病病人的個人隱私資訊資料。
七、考核與評估
(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本轄區內的傳染病資訊報告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二)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制定傳染病資訊報告工作考核方案,並定期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指導與考核。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考核範圍,定期進行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