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範
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範
為規範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提高保險機構風險防範能力,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範,下面是詳細內容。
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範
為規範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提高保險機構風險防範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會制定了《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提高保險機構風險防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等。
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其他保險機構可參照執行本規範。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有IT審計專門規範和要求的,保險機構IT審計工作應從其規範。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的保險機構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諮詢活動,它透過運用系統化和規範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保險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保險機構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第四條
保險機構應健全內部審計體系,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有效防範經營風險,促進公司的穩健發展。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以及本規範的規定,依法對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與公司目標、治理結構、管控模式、業務性質和規模相適應,預算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作業管理等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
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門的干預或者影響。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物件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有關的決策和執行。
第七條
保險機構內部審計的範圍應包括所屬保險機構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外保險分支機構和非保險子公司。
第八條
保險機構應逐步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內的內部審計資訊系統。鼓勵保險機構探索創新內部審計科技手段和技術方法,提升內部審計的資訊化水平和審計效率。
第九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完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式,系統實施指導、監督、分級複核和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定期實施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估,並接受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
第十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和實施內部審計人員錄用、繼續教育、培訓、考核評價和激勵約束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應通過後續教育和職業實踐等途徑,瞭解、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術方法和審計實務的發展變化,保證和提升專業勝任能力。保險機構應保證內部審計人員平均每年不低於40小時的後續教育時間。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保持並提高專業勝任能力,誠信正直地實施內部審計,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職業判斷,並遵循保密原則,按照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資訊。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責任人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及許可權,並統一制定各級內審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設定、崗位責任、任職條件、考核辦法、薪酬制度、輪崗制度、培訓制度等。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董事會對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執行與維護負有最終責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保險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履行有關職責。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內部審計應垂直管理,鼓勵有條件的保險機構實行內部審計集中化管理,進一步強化內部審計體系的獨立性。規模較小或實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險公司省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滿足內部審計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不再設定單獨的審計部門或崗位。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內部審計設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內部審計垂直化管理是指保險機構分級設定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總部對各級內部審計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和計劃安排,各級內部審計部門分級承擔內部審計職責並上報審計結果。
(二)內部審計集中化管理是指保險機構設定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或部門,統一制定實施預算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作業管理等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其他各級機構(含保險子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可不再設定內部審計部門和崗位。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各保險機構審計部門人員應實施委派制,各級機構審計部門負責人的聘任、考核和薪酬應由上級機構或者總公司統一管理、逐級考核,被審計物件不應參與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不少於3名不在管理層任職的董事組成。已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應由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具備勝任工作職責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稽核保險機構內部審計管理制度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指導保險機構內部審計有效運作,稽核保險機構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內部審計預算和人力資源計劃,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負責管理實施。
(三)審閱內部審計工作報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的結果,督促重大問題的整改。
(四)評估審計責任人工作並向董事會提出意見,至少每季度一次聽取審計責任人關於審計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設立審計責任人職位。審計責任人納入保險機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範圍,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同時負責與管理層溝通,並通報審計結果。
審計責任人由董事長或審計委員會提名,報董事會聘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保險公司,審計責任人由管理層聘任。審計責任人不得同時兼任保險機構財務或者業務工作的領導職務。
審計責任人崗位變動要按相關規定事後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責任人應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准的任職資格,符合以下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審計、會計或財務工作5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險業務。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中國保監會關於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審計責任人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指導編制保險機構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內部審計預算和人力資源計劃。
(二)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專案,確保內部審計質量。
(三)向審計委員會報告,與管理層溝通,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進展情況。
(四)及時向審計委員會或管理層報告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重大風險隱患。
(五)協調處理內部審計部門與其他機構和部門的關係。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內部審計部門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擬定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制度。
(二)編制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內部審計預算和人力資源計劃。
(三)實施年度內部審計計劃,跟蹤整改情況,開展後續審計。
(四)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保險機構確定的其他內部審計職責。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數量原則上應不低於保險機構員工人數的5‰,且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不少於三名。
其中持有註冊內部審計師、註冊會計師等證書或具有與會計、審計、資訊科技、投資等內審工作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不低於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的35%。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掌握與保險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道德準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無不良記錄。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總經理應確保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及履職所需資源與許可權。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履職所需的資源,包括經審計委員會批准的內部審計預算和人力資源計劃,以及必要的辦公場地、系統、裝置等。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許可權:
(一)實時查閱與被審計物件經營活動有關的檔案、資料等,包括電子資料。
(二)參加或者列席保險機構經營管理的重要會議,參加相關業務培訓。
(三)有權進行現場實物勘查,或者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對有關機構和個人進行調查、質詢和取證。
(四)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譭棄的相關資料、資產,有權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五)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者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予以制止,對相關機構和人員提出責任追究或者處罰建議。
(六)向董事會或者管理層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監事會可以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於認真履職並發現重大案件、揭示重大風險的內部審計人員,經審計委員會批准後,保險機構可給予特別嘉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內部審計集中化管理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其控股的保險子公司審計責任人應由母公司派駐。其他實行內部審計集中化管理的保險機構,可按照獨立法人主體分別設定審計責任人。
實行內部審計集中化管理的保險機構,透過應用審計資訊化平臺、提升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聘請中介機構承擔內部審計專案等方式,基本滿足內部審計業務需要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數量可適當放寬至不低於保險機構員工人數的4‰。
第四章 內部審計作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應全面關注保險機構的風險,以風險為導向組織實施內部審計。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充分運用重要性原則,考慮差異或者缺陷的性質、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發展戰略,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頻度應與保險機構業務性質、複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適應。
年度內部審計計劃應包括監管制度要求的審計內容。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規範的審計流程和適當的審計方法實施審計:
(一)根據年度內審計劃,編制專案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專案實施前的準備工作。
(二)依照公司制度,在實施審計前一定時間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下發審計通知書。特殊情況下,審計通知書可以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三)按照專案審計方案,運用稽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式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並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審計程式執行過程、審計證據與結論。實施內部審計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
(四)按照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式,及時編制、複核、報送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