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守則範本
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守則範本
如何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守則?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守則範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守則範本1
第一條 本規則由一棟洋房業委會全體委員(含候補委員)共同制定,作為業委會的工作守則,由全體委員共同遵守。
第二條 業委會委員應恪守《業主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程》的相關規定,在業委會工作中力求公平、公正、公開,盡職盡責,不以委員身份謀取私利。
第三條 所有委員一律平等,業委會的所有決定均應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產生。
第四條 執行主任制
1、一棟洋房業委會日常工作採取執行主任制度,即由執行主任負責業委會日常事務。執行主任採用輪換制,三月一輪換,委員依次擔任執行主任。
2、執行主任與後兩任執行主任組成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共同負責處理社群日常事務,例如涉及帳號共管的財務審批事項,處理收發檔案,組織業委會會議等。
3、執行主任是業委會的召集人,執行主任輪換不應影響業委會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條 業委會內部可對委員進行專項工作分工,各負其責,各有側重。
第六條 業委會會議:
1、業委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或執行主任,或三名委員聯合申請召開。會議由執行主任或其委託其他委員主持,主持人應根據近期工作和委員意見確定議題。
2、會議召開時間和議題應提前通知參會者。業委會會議應向業主公開,允許業主旁聽。業委會的所有決定均應透過表決方式產生,表決的少數一方可以保留意見,但不能妨礙決議的執行。
3、業委會會議也可採用書面或網路形式召開,即會議發起人將需要討論或者表決的檔案以書面(含郵件、OA系統)方式提供給委員,徵求書面意見。確定委員已經收到表決檔案的情況下,徵求意見截止期限到達之時未表態者,視為同意。
4、決議:業委會決議應加蓋公章,及時在社群公佈並報送社群居委會。
第七條 公章
1、公章由業委會秘書或者非主任委員保管,每次公章使用均應書面記錄,在決議上蓋章必須經多數委員簽字同意。
2、如公章保管人未按照本規定使用公章,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責任人個人承擔。
第八條 秘書
1、業委會秘書負責業委會日常工作,包括接待工作,收發檔案,會議記錄,檔案起草等工作,具體由執行主任安排。
2、秘書應認真做好業委會會議記錄,並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將會議記錄發給委員並存檔。
3、業委會的所有表決檔案均應由秘書負責落實委員的簽字並存檔。
4、秘書應向委員做每日工作通報(以郵件、簡訊或OA方式),將當日所接到的投訴、檔案,以業委會名義所做的工作向委員通報。
第九條 監督
1、業委會全體委員均應尊重、遵守本守則之各項規定,如有嚴重違背者,業委會可透過表決予以罷免。
2、社群業主、業委會委員、業委會秘書均有權監督業委會或者委員的工作,如發現有違背《業主規約》、《議事規則》和本《守則》則,均可向業委會提出(由秘書記錄,並通報全體委員)。業主反映的意見,業委會必須及時反饋;委員或秘書反映的意見,當事委員應及時向業委會做出反饋。
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守則範本2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均在自願為廣大業主服務的願望中當選。為保障小區業主應有服務,從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特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小區的各種合約規則和業主委員會章程特擬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守則》。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不搞虛假的原則,認真學習相關法律及小區的各項規章制度真正明確業主委員會在小區民主自治中的地位與責任,業主委員會應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三條:樹立全心全意為全體業主服務的思想、有奉獻精神。不遺餘力地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同時,接受各業主的監督和考驗。
第四條:委員必須按時參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各種會議,不遲到、不早退。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向主任請假,經批准後可不參加會議;中途退席的應徵求多數委員同意。缺席可以委託其他委員表決意見。
第五條:堅持組織領導,服從組織決定。貫徹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一切以組織決定統一行事。不得自作主張,擅自行事,不得謠言惑眾,肆意妄為。堅決不做損害廣大業主利益的事情。
第六條:委員要舉止文明,形象得體。不得在小區內公然參予打架鬥毆,不得隨便辱罵、誹謗他人。文明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禁止對其它委員出言不遜。禁止辱罵其他委員,禁止以各種方式擾亂會議秩序。堅持學習,關心時政,提高從事為業主服務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
第七條:各委員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恪自律,勤奮工作。主任要管理好公章及其它由其保管的各種資料、檔案,要按組織的決議使用公章、材料。
第八條:堅持委員值班制度,各委員應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風,認真接待處理業主的各項投訴、來訪事務、細心調研、解答疑難。不得態度橫蠻無禮,不得敷衍應付,推卸責任,不得辦事避重就輕,有始無終,忠實履行委員義務。
第九條:委員違反第五條未請假、請假後未經批准不參加會議的或未經批准中途退席的由業主委員會作出以下處理;
1、違反一次的予以警告;
2、違反兩次的責令書面檢查;
3、三次以上的責令停止委員工作,並通報批評;
4、情節嚴重的提交業主大會罷免其委員職務。
第十條:委員違反上述各項規定的,長期不能出席會議並長期不能為業主服務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不同情節作出以下處理;
1、警告;
2、責令書面作出檢查或通報批評;
3、責令停止委員工作並解除一切職務;
4、提交業主大會罷免其委員資格。
第十一條:一切正常或非正常原因停止委員職務的,離職前須作好與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交接。造成損失的通報批評,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嚴格遵守本守則。規範金蘭苑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行為。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業主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正式實施,適用於全體業主委員會的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