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企業員工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參考)

集團企業員工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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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企業員工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員工職業道德和職業行為,強化內部管理,塑造企業良好形象,促進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範,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是對xxxx集團員工職業道德和職業行為的基本要求,是局屬各單位進行員工管理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 全體員工應不斷髮揚“勇於跨越、追求卓越”和“勇於爭先,永不滿足”的企業精神,把“誠信、文明、守法、敬業”自覺作為個人行為準則,為企業的又好又快發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規範適用於xxxx集團企業全體員工。

  第二章 職業道德規範

  第五條 熱愛祖國,遵紀守法。

  (一)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不做有損國家尊嚴和利益的事情,愛護國家財產和公共財物。

  (三)積極學習政治理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增強政治鑑別力和政治敏銳性。

  第六條 忠誠企業,誠實守信。

  (一)熱愛和忠誠於企業,堅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積極為企業的改革發展獻計獻策。

  (二)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和辦法,工作中認真加以貫徹執行。

  (三)不做有損企業利益和形象的事情。當企業利益與個人利益不一致時,應將企業利益放在首位,不計較個人得失;對損害企業利益的違法、違紀和違章行為,要勇於抵制並及時舉報。

  第七條 相互尊重,團結協作。

  (一)樹立團隊意識和集體觀念,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

  (二)領導要善於聽取員工意見和建議,合理安排工作,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搞獨斷專權,不搞任人唯親;要積極關心和指導員工的工作和學習,多為員工解決實際困難,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三)要積極加強與領導和同事間的溝通和交流。對同事工作中的不足,應積極當面指出並幫助改正,不背後議論、指責或向領導隨意誇大彙報,不做不利於團結的事。

  (四)同事間相互尊重,不挑撥離間、造謠生事,不拉幫結派;工作中主動協作、互相幫助、互相學習、共同進步。

  第三章 職業行為規範

  第八條 嚴格執行企業作息制度。

  (一)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擅自離崗、串崗。

  (二)因病不能堅持工作,應及時向負責人請假,並持醫院或衛生部門的相關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三)因事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及預計請假天數,並由主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稽核批准,到相關部門辦理請銷假手續。

  第九條 文明工作,著裝得體。

  (一)著裝整潔、得體。進入施工現場應按要求佩戴好防護用品。

  (二)保持工作環境清潔,各類檔案、工作用具應擺放整齊,不亂扔紙屑、果皮,不隨地吐痰,不在禁菸區域吸菸,做文明員工。

  (三)禁止在工作區域喧譁、打鬧,自覺做到語言文明,和氣待人。與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帶入施工現場或辦公室。

  (四)離開工作區域時應關好門窗,檢查工作區域用電裝置的電源是否關閉。

  第十條 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一)遇到“急、難、險、重”的工作任務,不推諉,不拖延。服從工作安排,勇於承擔工作責任,高效、優質地完成工作任務。

  (二)勇於開拓,不斷創新,積極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創造性的開展工作。

  (三)服從組織決定,聽從領導指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領導提出,一經確定,應堅決執行。如實、及時向領導報告和請示工作,不誇大成績,不迴避問題。

  (四)刻苦鑽研業務知識,熟練掌握相關業務的規章、制度、辦法和操作流程,努力成為業務能手。

  (五)積極學習新技術、新工藝和現代企業管理方法,拓寬知識面,更新知識結構,力求一專多能,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六)積極參加企業組織的各類培訓,按要求完成培訓和學習任務。

  第十一條 公道正派,勤儉節約。

  (一)認真學習廉潔自律規定,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樹立勤儉辦企的理念,不奢侈浪費,不貪圖安逸享受。

  (二)從自身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節約水、電、紙和辦公用具,養成節約習慣。嚴格執行xxxx集團有關辦公場所、公務用車、會議接待、差旅交通報銷等相關規定,控制支出,節約資源。

  (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xxxx集團財務制度,嚴禁化公為私、假公濟私,愛護企業財產。

  (四)在工作交往中,嚴禁索取或收受對方的酬金、禮品。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二條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在給予精神獎勵的同時,可以適當給予物質獎勵。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保護國家或人民財產、維護企業利益,以及在抵制違法、違紀和違章行為中做出積極貢獻的;

  (二)在進行技術革新、改進施工工藝、最佳化施工組織設計、變更索賠、裝置材料採購、清收清欠或者在改進企業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等方面,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完成工作、生產任務方面成績突出,或者在防止或挽救安全、質量事故中有功的;

  (四)為企業贏得較大榮譽的;

  (五)在企業生產經營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加快施工進度時做出較大貢獻的;

  (六)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捨己為人,事蹟突出的;

  (七)其他需要獎勵的。

  以上獎勵應及時登記備案,在員工評優評先、崗位競聘、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加薪等方面優先考慮。

  第十四條 對員工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在給予處分的同時,可以要求其給予經濟賠償。

  第十五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給予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管理層員工因個人管理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等個人原因導致管理不善,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虧損的;

  (四)因工作過失、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使員工生命、企業財產遭受傷害和損失的;

  (五)洩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六)濫用職權,違反財務制度,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第十六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企業有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

  (一)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二)連續兩次記大過,三次記過的;

  (三)管理層員工因個人管理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等個人原因導致管理不善,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較大虧損的;

  (四)洩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五)未經企業同意,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六)違反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七)《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情況。

  給予員工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徵求企業同級工會意見,受處分者本人可以按規定程式進行申訴。企業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xxxx勞動用工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和程式辦理,並做好登記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局屬各子分公司應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文規定,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本文由局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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