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事申訴狀範本

2017民事申訴狀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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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民事申訴狀範本1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訴人):趙某某,女,xxx年4月10日出生,漢族,某某市農工委退休職工,現某某市電視臺工作,現住某某市某區聯防路xx號xx,聯絡方式xxxxxxxxxxxxx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訴人):周某某,女,xxx年9月13日出生,漢族,某某市某縣武裝部退休幹部,現在某某市和平路xxx號xx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訴人):某某市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區某某某華億大廈D座412號,法定代表人任xx,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訴人):任xx,男,xxxx年4月2日出生,漢族,系某某市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住某縣昊立汙水處理廠

  案由:申訴人趙某某、周某某不服xxxx年6月17日河北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某市民三終字第0008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向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河北省某某市(xxxx)某市民三終字第00086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改判解除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判令被申訴人xx環保公司賠償損失5萬元;

  3、判令由xx環保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等全部費用

  基本案情

  xxxx年6月26日和7月30日,趙某某、周某某與xx環保公司雙方就某縣昊立汙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原名某縣昊立汙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昊立汙水公司)的權屬轉讓簽訂了兩份協議。根據協議約定:甲方(趙某某、周某某)自願將所有的昊立汙水公司轉讓給乙方(xx環保公司);第一次首先轉讓60%的股權,同時工商局註冊變更任xx(xx環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企業法人,辦理完該60%股權轉讓註冊的同時,乙方付定金100萬元給甲方。xxxx年8月3日,趙某某、周某某依約將60%的股權轉讓給xx環保公司,並辦理了工商登記註冊變更手續。然而,xx環保公司卻至今拒不按協議約定履行支付100萬元定金的義務。趙某某、周某某為辦理工商局註冊變更手續,已直接耗費5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第二審判決中有合議庭組成人員所在的法庭退休法官擔任被申訴人所在公司的法律顧問影響該案的公正判決;

  第二審判決的合議庭組織人員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審判庭退休法官孟xx退休以後擔任了本案被申訴人邯鄲xx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證據提供: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3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河北省武安市人,現住某某市礦源小區20號樓101號,中國五礦職工,聯絡方式xxxxxxxxxxx;證據提供:張mm,男,漢族,xxxx年8月27日出生,河北省某某人,現住某某市磁山鎮一街,務農,聯絡方式xxxxxxxxxxx)為此,該案出現了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法定情節,第二審合議庭的主審法官、審判員和書記員應當自行迴避,而另組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迴避的物件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於審判人員的範圍,《若干規定》明確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民事訴訟法》粼5條規定,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可見我國迴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並用。自行迴避即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應主動退出該案件的審判及其他相關工作;申請回避則是僅屬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申請,說明理由,如果迴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第二審判決經綜合認證一、二審證據重新查明的事實有重大瑕疵:

  第二審判決經綜合認證一、二審證據重新查明的事實有重大瑕疵。第二審判決查明的部分事實為:xxxx年6月23日、8月1日,xx環保公司分別召開股東會決議,同意收購昊立汙水公司專案,以股東更換的形式實際接收。xxxx年6月26日,昊立汙水公司(甲方)與xx環保公司(乙方)簽訂《關於某縣昊立汙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第二條約定“甲方在該專案運作之前、運作之中、之後所有的債權債務自行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等;”。xxxx年7月30日,趙某某、周某某(甲方)又與任xx(乙方)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該協議第二條約定“股權轉讓程式,第一次首先轉讓周某某所佔的40%股份的全部股權,趙某某20%的股權股份(尚有40%股權股份二次轉讓),同時工商局註冊變更任xx為企業法人;辦理完周某某40%、趙某某20%股權轉讓註冊同時,乙方付定金100萬元;…”。xxxx年8月3日,昊立汙水公司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其中趙某某所擁有的20%股份及周某某所擁有的40%股份變更給任xx,任xx擁有60%的股份;同時昊立汙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趙某某變更為任xx。昊立汙水公司註冊資本為60萬元。xx環保公司註冊資本為200萬元。

  該第二審綜合認定的事實與理由與實際情況不符且存在重大瑕疵。實際情況是昊立汙水公司(甲方)與xx環保公司(乙方)於xxxx年6月26日簽訂關於某縣昊立汙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該協議書寫明:昊立汙水處理廠於2006年4月經某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審批立項,2007年經省發改委核准,辦理了相關手續,甲方對該專案進行了部分施工,投入了部分資金。由於內部矛盾導致停工影響了該專案的進展。為了使該專案正常建設雙方達成協議。1、甲方自願將公司名下的某縣昊立汙水處理廠(建設地點為某縣更樂鎮紅街西、天鐵集團南309國道東300米處)轉讓給xx環保公司;2、乙方一次性補償甲方對該專案建設中發生的費用(具體數額以雙方收據為準)。甲方在該專案運作之前、運作之中、之後所有的債權債務自行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等;3、在該專案運作過程中相關單位批撥所有款項交付給乙方;4、甲方將專案的全部資料、批准檔案、相關執照交付給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5、本協議經雙方蓋章簽字即生效,如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賠償給對方。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議加以補充。該協議甲方處蓋有昊立汙水處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趙某某,總經理範振峰簽名。乙方處蓋有某某市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任xx簽字。另外在xxxx年6月29日趙某某、範振峰給xx環保出具一份證明,內容我公司於xxxx年6月26日所簽署關於昊立汙水處理廠轉讓協議補充說明:我公司所有股東和股權由公司法人趙某某全權處理,和貴公司不牽連任何責任。一切債權債務由本公司承擔。xxxx年7月15日,趙某某與任xx簽訂某縣昊立汙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任xx以12萬元人民幣購買趙某某所持有的昊立汙水公司部分股權,並約定轉讓款12萬元於簽訂協議時全部結清。同日,周某某與任xx簽訂某縣昊立汙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任xx以24萬元人民幣購買周某某所持有的昊立汙水公司全部股權,並約定轉讓款24萬元於簽訂協議時全部結清。上列協議簽訂後,任xx在xxxx年7月15日未按照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向趙某某、周某某支付股權轉讓款。xxxx年7月30日,甲方又與任xx(乙方)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為了股權轉讓更加便於規範操作,避免以後產生誤解與糾紛,雙方同意簽訂如下補充協議與原協議等效。1、雙方共同確定股權轉讓金不低於750萬元;2、股權轉讓程式,第一次首先轉讓周某某所佔的40%股份的全部股權,趙某某20%的股份股權(尚有40%股權股份二次轉讓),同時工商局註冊變更任xx為企業法人;辦理完周某某40%、趙某某20%股權轉讓註冊同時,乙方付定金100萬元;第二次股權轉讓時間為第一期轉讓手續辦理完成後45天之內;第二次辦理股權轉讓註冊同時,乙方向甲方付全部股權轉讓金的60%即450萬元;剩餘股權轉讓金應在第一次股權轉讓之日後90內全部付清給甲方;股權轉讓金以甲方收據為準;任何一方違約,全部合同無效,並追究對方經濟賠償與法律責任。甲方處趙某某、周某某簽字摁手印,乙方處任xx簽字摁手印。補充協議簽訂後,xxxx年8月3日,昊立汙水公司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其中趙某某所擁有的昊立汙水公司20%股份及周某某所擁有的昊立汙水公司60%的股份,其出資額為36萬元;同時昊立汙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趙某某變更為任xx。但任xx未按照協議約定向趙某某、周某某支付450萬元股權轉讓金。xx環保公司在接管昊立汙水公司後對汙水廠進行了投資建設,並承擔了部分昊立汙水公司所負債務。因任xx要求將以負擔的這些債務衝抵部分轉讓金,而趙某某、周某某拒絕,導致趙某某、周某某訴訟要求被告按轉讓協議約定解除雙方轉讓協議。

  被申訴人的申訴事實和理由顯然與申訴人的申請發生衝突,而申訴人的證據無可辯駁的表明了申訴人的主張:1、關於某縣昊立汙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2、趙某某與任xx、周某某與任xx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趙某某、周某某與任xx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協議;3、某縣昊立汙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工商檔案(設立登記與變更登記);4、xx環保公司的工商登記;5、發票共計13200.48元,其中有餐費10141元,交通費2884.48元,餐具費175元。

  然而,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了差異,但是證據表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有重大錯誤的,申訴人提交的證據表明,被申訴人在該股權轉讓協議中存在重大瑕疵和錯誤。趙某某與被申訴人之間是股權轉讓糾紛,雙方依據的是兩份協議,毫無疑問雙方應該依據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來履行自己的義務,作為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議簽署以後,只要趙某某、周某某將60%的股權轉讓給任xx,並作工商變更,任xx和所在的企業100萬元定金條款必須履行。然而,xx環保公司從第一審、第二審直至目前拒不履行定金義務,過錯方在被申訴人。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趙某某、周某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延遲履行是錯誤的;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子珍、周某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延遲履行是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原審查明中”認定趙某某、周某某在與xx環保公司簽署轉讓協議時,隱瞞了昊立汙水公司涉及訴訟,存在重大債務隱患的事實。(1)有汪前軍標的160萬元股權轉讓糾紛在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有李富海標的160萬元定金糾紛(實際為70萬元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在某縣人民法院執行;(3)趙某某、周某某至今未按照轉讓協議約定將專案資料移交給xx環保公司;(4)xx環保公司承擔趙某某、周某某債務是在被債主堵截、上訪維穩的情況下被迫負擔的,由於債權人追債行為,導致公司一度無法經營。

  本案並非趙某某、周某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是被申請人沒有支付100萬元定金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依據和因果關係是錯誤的。

  四、本案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觀基礎;

  第二審人民法院支援了上訴人也就是原審原告某某市x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被申訴人辯稱本案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觀基礎沒有事實依據:本案xx環保公司、任xx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簽訂協議後,接管了昊立汙水公司,並在昊立汙水公司所屬的昊立汙水處理廠開始了施工,但並未按照轉讓協議書約定的“一次性補償昊立汙水公司對該專案建設中發生的費用”,也未履行與趙某某、周某某所籤《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約定的“支付100萬元定金及股權轉讓金450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據法律規定當然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任xx採用規避法律的方式,用自然人的身份和趙某某、周某某簽署《股權轉染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同時使用任xx是xx環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再簽署《關於某縣昊立汙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以此來拒絕支付100萬定金和450萬元股權轉讓金,由此簽署的協議自始無效,當然可以解除。雙方簽訂的《關於某縣昊立汙水處理廠轉讓協議書》不是股權轉讓協議而是昊立汙水公司名下的汙水處理廠工程轉讓協議,同時也未約定由xx環保公司承擔昊立汙水公司債務由抗辯遲延或拒絕給付股權轉讓金顯系違約。xx環保公司、任xx上訴稱接管昊立汙水公司後已投入資金達4000餘萬元,與本案不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本案xx環保公司、任xx違約在先,主觀上有過錯故意,客觀上沒有支付趙某某、周某某的100萬元定金及股權轉讓金450萬元,所造成的損失與其過錯存在因果關係。

  五、本案不適應“衝抵”

  第二審人民法院在(xxxx)某市民三終字第00086號民事判決書第19頁記載上訴人xx環保公司、任xx主張昊立汙水公司被法院執行的117萬元應當衝抵100萬元股權轉讓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援。本案xx環保公司、任xx無論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均不存在故意不履行支付轉讓金的義務,其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另xx環保公司、任xx代趙某某、周某某承擔了部分債務,且部分債務,趙某某亦書面認可從其股權轉讓金中扣除,故趙某某、周某某主張合同解除的條件不成就,應當駁回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至於剩餘轉讓金及如何給付,其可另行主張。

  本案是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是債權債務和民間借貸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以“衝抵”作為理由抗辯申請人的事實和證據,表明第二審人民法院存在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綜上事實與理由: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存在可能的枉法裁判行為。請求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撤銷河北省某某市(xxxx)某市民三終字第00086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解除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判令被申訴人xx環保公司賠償損失5萬元,並由xx環保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等全部費用。

  此致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

  附:

  1、民事申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xxxx)某市民三終字第00086號民事判決書影印件一份

  申訴人:

  xxxx年9月15日

  2017民事申訴狀範本2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盧xx,男,19xx年6月15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xx樓3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x,男,19xx年4月16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x,男,19xx年6月23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x,男,19xx年10月20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x,男,19xx年8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十一組xx樓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申訴人盧xx不服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

  二、請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對本案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並判決駁回被申訴人盧xx、盧xx、盧xx、盧xx的訴訟請求,判決本案的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申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3日作出的(xxxx)巖民終字第7xx號民事判決書(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為“二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正確、判決錯誤等問題,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1.1錯誤之一:對本案事實作與xx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為表述方便,以下簡稱為“一審判決”)相同的事實認定。

  1.2錯誤之二:對申訴人在二審階段提出的,且有利於法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舉證,未進行科學分析與客觀評判;而草率地以“本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要求,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不予採信。”

  1.3錯誤之三:對申訴人在《民事上訴狀》及二審庭審中提出的異議事實,不進行充分的法庭調查,簡單臆斷地以“因上訴人對提出的異議事實未舉證證明,本院對本案事實作與原審相同的事實認定,並作為二審的事實認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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