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行政申訴狀

拆遷行政申訴狀

  拆遷行政申訴狀1

  申訴人;XX

  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縣長

  被申訴人:XX縣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

  負責人:XXX局長

  因縣政府房屋拆遷,安置侵權賠償一案,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x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依法改判。判定魏縣政府拆遷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照〈憲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邯鄲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條例補償以及侵權賠償。

  3:第一、二審訴訟費和其他訴訟費均有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制作或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及其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在xxx年2月20日魏縣魏縣人民政府關於搞好縣城九條街路縣標四周房屋拆遷改造通告、魏縣城市建設指揮部關於道路衝佔莊基安置補償辦法和xxxx年十月十六日魏政(xxx)12號,魏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綜合費用標準(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暫行規定,縣政府檔案,並有縣政府成立的縣城拆遷建設指揮部(以邊飛縣長為指揮長)分別在拆遷通知書,拆遷驗收單上蓋有公章。並限期拆除(xx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遷的依法強制拆遷,一切費用由本戶承擔。沒有安排週轉房,沒簽定協議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畝宅基(屬於集體土地)。邯鄲中院不顧事實,把法律當作兒戲,再審以同樣的結果審理而在31戶起訴中只有李茂懷、李志強兩戶芯魷卣??鵯ㄎシā6?諼業牟枚ㄊ楹團芯鍪楣彩?復衛鏌恢泵惶嵛頁辶?.033畝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於同年9月25日以何玉蘭、陳勇為代表31戶起訴到中院,中院經查明事實後立案,立案後長達5個月未開庭審理,不知什麼原因,在xx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權決定為由,將本案移交成安縣法院審理,擅自改變級別管轄,使邯鄲中院由一審變成了二審法院,我們多次找中院領導反應,並懇求中院做為一審,他們卻說“我們有權指令管轄”。

  成安縣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審理此案,在xxx年12月26日成安縣法院王副院長和馬千喜庭長以瞭解案情為由來魏縣調查,中午在魏縣招待所.6號房間,由縣政府辦公室任兼拆遷指揮部部長郭玉峰、城建局長王俊銘、城建局規劃局長寧存學、信訪局長劉文傑,一同陪兩位法官吃喝,被我們31戶當時圍住。從以上事實不難看出:基層法院受行政干預不能公正審理。xxx年3月又將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審理,7月25日與我個人開庭審理時一切合法手續都沒有,案宗第40頁可以證明。在邯鄲市人民政府並於對魏縣城總體規劃的批覆,批覆第三項只能同意將振興西路外環路至健康路段原規化道路紅線由25米調整為50米,並沒有批示我所在的貿易街。在四年多十幾次上訴和發還重申相同的的裁定書和判決書中中院只採信被告的違法證據證言而不採信我提出的強制拆遷證據(魏縣人民政府檔案,綜合補償標準公告拆遷通知書中訴說的強拆內容和自制的補償標準10—160元/平方米)。而邯鄲中院只使用魏縣制定的條例為依據定案依據,而不使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立法法所規定的法規條例為依據定案。邯鄲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內容是一個嚴重舞弊錯誤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十一條第8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財產權的,第四十一條提出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⒈)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著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⒋)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切拆遷手續不合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於補償安置;第20條: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設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第8條:房屋拆遷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檔案,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根據土地法第45條規定;基本農田和集體土地必須經省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地級市、縣政府沒有徵用任何土地的權利。

  立法法第64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省、市、自治區、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規章,辦法和規定性檔案。但是不能和憲法相牴觸。魏縣根本不能定條例、辦法。

  縣政府拆遷十道街,共佔地972。2畝。一二審法院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不顧事實嚴重違法的錯誤判決。

  對庭審理質證的證明,被申訴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中院受理認為:縣政府有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都能告縣政府,可直接起訴。判決書說縣政府的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使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行政法專家張峰在法制報指出,拆遷辦法第20條規定是以檔案通告形式出現,不是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做出的行為,仍是一個依具體行政行為為載體的非規範性檔案。魏縣政府的拆遷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第二款規定第一、二審法院應當公正審理。

  綜上所訴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在審理上嚴重違法,在主觀和客觀嚴重侵犯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上級部門給予公正監督,並給予審查此案。!

  此致!

  申訴人:XX

  拆遷行政申訴狀2

  申訴人:楊xx,女,漢族,生於xxx-2-4,原住xx市xx區中山三路xx號x,現暫住X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xx

  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區和平路管家蒼9號,法定代表人:唐xx,區長

  第三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中山三路128號,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第三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住所地:xx市xx區體育村38號,法定代表:何xx,所長

  申訴事項:不服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xxx)渝五中法行申字第31號通知書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的決定,此決定完全是混淆是非、顛倒轉黑白,對歷史事實裝聾作啞,漠視法律,睜著眼睛說瞎話,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則,是嚴重違法的枉法侵權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此案中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規定認可了被申訴人的如下證據,也損害侵犯了申訴人及另兩位家人(父親楊富元和妹妹楊琳,原戶口當事人也即權力人)的合法權益。三被申訴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具體侵權違法情況是:

  1、xxxx-1-14,申訴人楊xx的外公陳xx獲得了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頒發的編號為地總登字第0670號《房屋產權證明書》,其上載明:陳xx合法擁有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一棟兩層房屋。底層面積為3·8平方丈,摺合約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同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楊xx的母親陳xx是陳xx的子女,即使婚嫁後仍和父母住在一起。陳xx於xxx年因風溼病去世。申訴人楊xx是陳xx的長女,在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出生,也在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長大。

  2、不知什麼原因,也不知什麼時候,申訴人楊xx外公陳xx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忽然變成了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的房屋。申訴人楊xx也變成了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他外公的兩層房屋的承租人。

  3、xxx-5-19,由於人口增多,申訴人楊xx向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租住了位於中山三路38-3號2-2的房屋,使用面積為23·20平方米。

  4、xxx-12月,上述平靜生活被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依據xxx年的xx市人民政府渝府地(xxx)1048號批覆所進行的所謂土地整治儲備活動所打破。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和申訴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也沒有談及歸還申訴人外公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產權事宜。相反,卻一味藉助行政強制力壓迫、逼迫、強迫申訴人。

  5、申訴人楊xx的xx區中山三路38號附3-202號的拆遷房的戶口頁上何地遷入一欄載明是“久居”,在載明此地址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申訴人的母親、申訴人、及妹妹的何處遷來一欄也載明“世居”,父親是從四川西昌鐵路機務段遷來。在申訴人出生時登記的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出現了幾個年代的不同變更地址,申訴人的那一欄住址正好載明“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在由何處遷來一欄,申訴人及申訴人的母親和妹妹都是載明“世居”,可見這變更後的幾個地址發生了變化,卻是屬於同一房屋性質的住址。

  申訴人提交了世居的最早住址的這棟房屋的產權證,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同是世居房,申訴人的房屋產權不見了,在裁決書中,對原產權一事視而不見,對享有這間房屋同等權力的另兩位戶口中的當事人申訴人的父親和妹妹更是裝聾作啞、隻字未提。對三位戶口中的當事人合法房屋產權存在故意侵權事實。

  6、xxx-3-17,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採取向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提交《裁決申請書》的辦法,將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拖進了對申訴人施加行政強制力以壓迫、逼迫、強迫申訴人放棄權利的隊伍。

  7、xxx-5-19,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發出受理通知書40天后,作出了xx府拆(xxx)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xxx-6-4,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又進一步作出了中區府拆執(xxx)67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對xx區中山三路38-3號2-2號房屋實施強制拆遷決定》。在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沒有依據民事法規歸還申訴人楊xx外公陳xx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情形下,在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依據《物權法》完成徵收、沒有和原土地合法使用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沒有依法依據政策規定辦理拆遷相關手續的.情形下,將申訴人的房屋實行了強拆,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居然容忍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不歸還老百姓的房產,又進而容忍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對申訴人的權益實行強取豪奪,實在令人髮指。所以申訴。

  二、支援申訴人認為三被申訴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的觀點的理由是:

  1、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xx府拆(xxx)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裁決過程中有諸多違背法規的事實存在。

  在裁決書中:

  a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故意對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不歸還申訴人楊xx外公陳xx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視而不見,隻字不提。

  b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居然不執行xx市人民政府(xxx)37號文中關於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

  c裁決內容虛假,無法操作。如:“安置房保留15天”,充分表明是玩欺矇手法。實際是容忍並容許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不承擔義務,從而引發和製造社會不穩定。

  d根據建設部xxx-12-30建住房(xxx)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四款規定,申請專家鑑定的職權是房管局的。

  而在裁決書中第二頁寫道:申請人(即第三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依法向xx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了拆遷價格評估技術鑑定。

  被拆遷人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自己給自己鑑定審批、鑑定、裁決了,才會對承租人一家人合法的房屋產權巧取豪奪一事欺上瞞下、一手遮天,更是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宗旨,濫用公權、爛下裁決了。

  xx區政府也可以允許裁決的被申請人自己對自己裁決,對世居原地址的產權一事隻字未提,更未對確認申訴人世居住址上的產權證、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頒發的編號為地總登字第0670號《房屋產權證明書》一事隻字未提。

  e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不願作深入細緻的工作,未能查明事情真相及真實原因,不能讓人信服。

  f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不願採信申訴人在《裁決申請答辯書》中的合理陳述,違背建設部xxx-12-30建住房(xxx)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三款“充分聽取”“複核”“採納~合理要求”的規定。偏聽偏信,有失政府誠信。

  g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從來就沒有和申訴人協商過解除租賃關係;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也僅僅對申訴人只進行等價值換房一種安置。

  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中明確規定: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在此情形下,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該裁決已經明顯違背《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逐一表述:

  1)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首先應裁決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與申訴人即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或者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對承租人即申訴人進行安置,是由拆遷代辦人的拆遷委託方德威公司對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給予補償。由此表明,作為第三人也即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也即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早已取得了房屋產權的補償款。

  2)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按這一程式載明,不能對解除租賃關係達成協議,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已與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已經實施了房屋產權調換。

  3)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優先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在法律人,申訴人仍然優先是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所以任何第二人無權取得申訴人的優先權力,所以,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當與承租人即申訴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在法律程式中,能與承租人發生關係的就是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所以《裁決書》完全枉法。

  在裁決過程中,

  a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裁決書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b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該裁決的時間是xxx-5-19,而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是在xxx-3-17遞交的《裁決申請書》。因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的裁決時限超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的規定;

  c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xxx-3-17遞交《裁決申請書》,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卻在xxx-4-9發出受理通知書。因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的受理也超過“5個工作日”的規定。

  d在xxx年4月14日調解記錄中,也因明顯違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中關於調解的權力行使及過程要求的明文規定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本案的被申訴人沒有理由違背上位法規的規定,而原審也沒理由對被申訴人的這些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證據作出合法性的採信。

  在調解記錄中,

  第二頁枉說申訴人提的要求沒有法律政策支援,也是強詞奪理,有意欺瞞愚弄被拆遷居民。

  在xx拆許字(xxx)第28號中,

  由被拆遷人(即本案的第三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簽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中,xx市xx區中山三路38號屬兩路口菜市場片區,該片區為xx市城投公司的危舊房改造專案,由德威公司代辦拆遷,由被拆遷人也是第三人房地產管理局(區危改第七分指揮部)組織監管拆遷工作。被拆遷人監管拆遷人,最後裁決承租人,能自己裁決自己的房屋麼?而被申訴人在本案中強權欺壓,固意避諱不提,並諱疾忌醫。在行政訴訟中,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又要拿出什麼強有力的依據來說服一個對於法律有著執著信仰並處於學習中的申訴人,作為區政府的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對申訴人的裁決過程及裁決中可以包庇、袒護、搪塞的嗎?

  申訴人不但不能在原地獲得原面積的原品質的房屋,同時還失去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同時還得拿出一大筆新的支出。何況還存在對申訴人楊xx外公陳xx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巧取豪奪!如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怎麼能規避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

  2、為什麼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xx府拆(xxx)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裁決過程中有如此多的違背法規的事實存在?關於這一點,只須查一查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xxx-3-17的《裁決申請書》列舉一二便可明白。

  a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裁決申請書》中沒有申訴人楊xx外公陳xx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隻言片語;

  b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提交應當提交的用於等價值交換的房屋的產權擁有、房價核定、房屋質量材料,大玩“空手道”;

  c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違背自願交易原則,強行單方透過委託評估形式及專家鑑定定價來估買申訴人的房屋,還以所謂等價值交換房屋的名義,試圖估賣和他們有著說不清關係的房屋給申訴人;

  d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明顯違背xx市人民政府(xxx)37號文中關於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

  凡此種種,無一不透射出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委託的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以下簡稱拆遷代辦方)對申訴人的欺負、欺凌、欺騙,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實在難以撇清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故意。

  3、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事實尤其清晰: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申訴人楊xx的外公陳xx合法擁有的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得到歸還,更談不上徵收、補償了。

  4、更加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xxx年6年4日下達的中區府拆執[xxx]67號強制決定書以及由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給兩路口房管所及申訴人下達的強拆通知書,被拆遷人不但自己裁決自己,還可以自己下命令強拆自己的房子。

  所有的違法事實,申訴人認為,其根源在於:三個被申訴人有故意侵吞申訴人楊xx的外公陳xx合法擁有的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43平方米的土地徵收款及土地紅利;此外還有43平方米的房屋賠償及補償。此外還有對處於弱勢群體的申訴人的欺騙、欺矇、欺瞞、壓迫、逼迫、強迫。

  二、申訴人懇請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並按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1、三被申訴人對申訴人進行的房屋裁決過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是濫用職權;且同時還存在著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凸現其翫忽職守的特點。而從標的金額而言,根據申訴人下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早已超出。

  2、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訴法官對該案頒證依據的認定已嚴重違背法釋(xxx)20號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的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規定認可了被申訴人的如下證據,已有枉法之嫌疑:

  a存在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被申訴人的證據是:調解情況說明,並沒有實際調解;xx房拆(xxx)896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送達回證,並沒有危舊房證明材料,也沒有送達材料,也沒有土地收購合同。

  b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若干明文規定,為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進行開脫。

  c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四條規定,沒有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備認定案件事實”。

  d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進行了合法性的認定;對存在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的證據進行了合法性的認定。

  e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七條規定,將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作為定案依據。

  f以危舊房名義進行的土地整治儲備,可是卻沒有土地收購合同,沒有危舊房證明材料。申訴及二審法官故意模糊這一點,不尊重人民權利,不敢監督,不善監督,已難辭其咎。企望用駁回訴訟請求的辦法來回避和推卸矛盾。

  因已有上述分析,故不再贅述。

  3、沒有依照《xx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和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故不能侵犯申訴人的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更不能強拆申訴人的房屋。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明明知道這一違法事實,卻諱莫如深,絕口不提。

  4、本案第三人不是適格的拆遷人。二審故意語焉不詳,不置一詞,是在故意糊弄過關。

  5、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還故意淡化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家人的傷害的侵權事實。

  在第三人即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同時也是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代位行使的拆遷工作存在諸多違法侵權事實:

  1)早在被申訴人組織三方調解之前的xxx年的3月份,拆遷代辦方就惡意堵塞申訴人的廁所,使下水道的屎尿流往樓下,囤積了三個月的汙水屎尿,使6月份的大熱天惡臭燻人,蚊蠅滿天,已嚴重危害到被拆遷居民的身心健康。(申訴人附交當年堵塞廁所後的現場以及鄰居作證)

  2)亂拆亂卸,到處是斷電線,人為製造安全隱患,因為xxx年6月21日,拆遷場地死了一個農婦,公安局作了現場勘察有備案記錄,居民無時不感到恐懼。

  3)故意拖欠水費,使其自來水公司多次對申訴人居民下達停水通知;xxx年6月27日,上午,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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