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訴狀格式範文

控告申訴狀格式範文

  控告申訴狀格式範文1

  控告人:王某(化名)男,漢族,

  控告物件:xx市xx區交警大隊事故科工作人員(xxx、事故科史科長)及社會人員閆xx。

  控告請求:追究三人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及索賄之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xxx年2月21日我在解放大路與同志街口騎腳踏車與李某秀相撞,然後我把李某秀送到她家居住的小區樓下見到她家屬後,我主動提出要帶她到醫院檢查,於是我和她家屬一同把她送到吉大一院檢查。因為我當時身上沒帶足夠的錢,所以給同事打電話給我送錢,然後我帶她主動掛號檢查並拿出24x元給李某秀做的X光。在等待期間由於我有事,我把我的電話和真實姓名告訴李某秀的家屬。在爭得她2位家屬的同意後離開吉大一院。事後我回到醫院沒有找到他們。

  xxx年5月1x日晚x點在紅旗街吉林大藥房附近被交警用警車帶到xx區交警大隊x樓訊問。

  訊問後我被交警用手扣扣到xx區交警大隊x樓大廳的暖氣管上直到第2天早上x點多,然後交警給我帶到xx區交警大隊2樓又用手扣把我扣在沙發的鐵扶手上等待李某秀家屬的到來協商解決問題。在這期間交警說:“你已經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可以拘留你還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責任,如果你和家屬協商好,家屬不追究你,我們也可以不追究你。如果你們沒談成若家屬繼續追究,我們在下班之前要把你送走拘留。

  我要求看李某秀的病情鑑定以及各項醫療費用的票據,但是交警和李某秀的家屬都以種種理由推託沒有給我提供任何的病情鑑定和各項醫療費用的票據。期間交警還恐嚇我說如果被判刑後在看守所裡會受到種種非人待遇,由於單位同事及我的朋友都害怕,所以我和朋友盡力和家屬協商。到下午4點多鐘才和家屬達成一致,由我一次性陪付李某秀肆萬五千元人民幣以後不追究任何責任。但是家屬提出當天必須把錢一次性拿走,因為當天是週六銀行下班早,在短短几個小時之內讓我這個家在外地的年輕人來說是個極大的困難,最後在大家的幫助下我籌到現金叄萬元人民幣。

  我說可以給你們打個欠條週一給補齊剩下的壹萬五千元人民幣,交警還不同意放人。

  在這期間有一個被辦案交警稱其為科長的人進出我所被關的房間數次,問了下案情便說:“你這種情況夠刑拘了可以判一年以上,即使家屬不追究你,我們也得追究你刑事責任,肯定得送他”。

  單位出壹萬五千元的支票抵押,交警和傷者家屬都不同意,最後是用單位出的壹萬伍仟元支票抵押和擔保人一起的條件下交警才同意放人,並讓我承諾週一帶壹萬伍仟元人民幣現金來把支票抽回。就在這時一個叫閆xx的人對我說他們科長不同意放我,得給他們科長錢,他向我要4xxx元人民幣說是給科長,在被逼無奈的情況下我給閆xx4xxx元人民幣。這個叫閆xx的人從2x日早上x點多一直在我被關的屋裡,有時還負責看守我,帶我去廁所。我們一直以為他是交警,因為我們一直在叫他閆警官,他一直沒否認。但後來他們隊長說他不是交警,是來幫忙的。在離開xx市xx區交警大隊之前我都是戴著手扣與家屬協商的,並且在被交警訊問過程中也一直戴著手扣。

  xxx年5月22日上午我們帶著壹萬伍仟元人民幣現金再次來到xx市xx區交警大隊。把壹萬伍仟元人民幣現金交給辦案交警並把壹萬伍仟元支票抽回。當我們向辦案交警要手續的時候,辦案交警說:“我不能給你們出手續,你們和傷者家屬籤個協議就可以了”。但是我們不知道如何寫這個協議,辦案交警便給我們起草了協議:

  協議書

  經雙方協商由王某(化名)一次性付清李某秀醫療費用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今後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xxx年5月2x日

  王某(化名) (手印)李某秀(手印)

  協議書

  xxx年2月21日上午x點2x分王某(化名)騎腳踏車在解放大路與同志街交匯處13路公共汽車站點與李某秀相撞。經雙方協商自行解決,不經交警隊處理。

  xxx年5月21日

  王某(化名) (手印)李某秀(手印)

  上述協議絕非我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我在被逼無柰的情形下違心所籤,是交警工作人員違法威逼之結果,如果受害人有傷,我也願意在合法範圍內進行賠償,在我不同意給付其無理的鉅額賠償款的情形下,其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竟亂用警力借用警力進行威脅,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給我自己及家人在精神上受到嚴重傷害,經濟上受到很大損失,無法正常的工作。

  綜上所述,我認為上述三人之行為已構成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及索賄罪,同時三人濫用警械,警務人員夥同社會人員共同執法,在辦案過程中程式違法,有法不依,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為此,我提出控告申訴,請受書各位領導明察,嚴懲違法、違紀之工作人員,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及法律之尊嚴!

  控告申訴人:王某(化名)

  xxx年5月3x日

  控告申訴狀格式範文2

  控告人劉xx,女,xxx年10月5日生,漢族,農民,住xxxx縣人,現住xx省xx縣xx鎮下城村(xx理髮店轉交)。電話:xxxxxxxxxxxxx

  被控告人xx市中級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長

  被控告人xx區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長

  被控告人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時任副所長肖xx、李xx等人

  案由:法院枉法裁判,警察弄虛作假(辦假案、作假材料)

  控告請求

  1、請求對上述被控告人兩審法院院長、審判長、審判員,合議院等相關人員共同瀆職侵權,依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請求依法撤銷法院(xxx)衡中法刑終字第187號裁定書和(xxx)石刑初字第98號的判決書,要求立案再審,糾正錯判,依法宣告控告人無罪,還控告人公道;

  3、請求對被上述控告人肖xx、李xx等相關人員的共同瀆職侵權,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二條、第六條(二)(七)、第十一條、第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兩審法院錯判之處

  1、認定事實不清,違背事實。認定控告人犯故意毀壞財物缺乏事實依據,違背事實,歪曲事實,實為弄虛作假,報復陷害。本案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xx南華二醫院門診玻璃門是控告人打壞的。

  2、案發時,時任該醫院院長xx的父親是xx市原組織部部長,其親屬在xx市政府及人大部門任重要職務。因此該案辦的是人情案,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3、採信上述警察提供的'偽證,違反司法程式。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時任副所長肖xx、李xx等人,提供不真實的依據,實為隱瞞事實真相,是報復陷害,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4、物證當庭未出示質證,證人也未出庭作證。

  5、證人均為為院方提供證明,並且都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6、其財物被毀,實為時任該醫院院長羅xx所指派的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所為,與控告人沒有任何利害關係。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該醫院門診玻璃門是控告人打壞的。

  7、控告人沒有犯罪情節和行為,更沒有犯罪事實。該案辦的是殉情枉法案,並嚴重枉法瀆職。控告人即使有錯,也只能按治安案件給以行政處罰,其行為均不成犯罪情節,其栽髒陷害實為報復行為,因為控告人的丈夫彭海軍與南華附二醫院之間有一醫療事故糾紛,也在爭執中。

  二、本案違反法律是故意錯判

  控告人沒有犯罪事實,被控告人隱瞞事實真相,歪曲事實,故意錯判,違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八)項之規定,已造成事實錯案。

  三、本案辦案警察弄虛作假、隱瞞真相

  控告人根本沒有打壞醫院門診大廳的玻璃門和電腦等財物,是xx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時任副所長肖xx、李xx等人,弄虛作假,將其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 “瘋狂打砸”所毀壞的財物(詳見該醫院醫務工作部提供的《彭海軍事件處理經過》等材料)拍成照片,偷樑換柱,移花接木,嫁禍於控告人。提供不真實的依據,實為隱瞞事實真相,是報復陷害,違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三)(五)、(十一)之規定。

  本案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該醫院門診大廳的門診玻璃門是控告人打壞的。

  控告人為此不服,為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為了控告人的人權,控告人對被控告人違背事實和法律故意製造錯案冤案,特向全國人大、中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紀監察室、最高法院瀆職侵權立案督察廳、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等國家主管機關,提出控告,請求對被控告人院長、審判長、審判員,合議院等相關人員的共同瀆職侵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懇求法律在公平公正下,撤銷錯判,宣告控告人無罪,還控告人法律和事實公道。

  此致

  叩呈

  控告人:劉xx

  xxx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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