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申請書範文合集8篇

執行異議申請書範文合集8篇

  在如今這個年代,申請書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語言簡潔、準確。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執行異議申請書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有限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請xx城區法人民院判決我公司賠償xx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在借款後,我公司就已經還了xx公司xxx萬元的現金,而xx公司因為自身原因無力銷售任務,私自把xx17戶客戶的房屋首付款佔為己有,沒有履行銷售合同的規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銀行賬號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額大約是xxx多萬,而實際當初我公司與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xxxx元。即我公司已經遠遠超過需要支付的金額,現在xx公司申請拍賣我公司的商品房,實屬不合理要求,無法律依據。

  綜合上述,申請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上的義務,貴法院繼續拍賣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特此向貴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書,請求貴法院依據事實情況,判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xx城區法人民院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梁 ,男,漢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漢市後湖東方明珠32棟3單元 室,身份證號為 42010419710 038.

  申請人:王 ,女,漢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漢市後湖東方明珠32棟3單元 室,身份證號為42102219780 47.

  請求事項:申請人與楊烈綱、湯新泉、何素蘭和武漢瑞駿商務有限公司借款擔保糾紛一案,業經武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終結,現已進入執行程式。訟爭執行標的為位於武漢市後湖東方明珠32棟3單元1701室的房產一套, 系申請人共同生活的最後一套居住房產,貴院的強制執行行為,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居住權利,特提出異議。

  事實與理由:貴院受理楊烈綱與申請人梁黨生、王潔借款擔保糾紛執行一案並查封申請人的房產,貴院近日告知申請人貴院已經委託評估機構對該房產進行價格評估。申請人對此提出如下異議:

  1、貴院所查封的房產是申請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貴院對該房產進行價格評估,擬進行拍賣,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同時,作為申人請人的王潔已懷孕5個月,預產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貴院對申請人的房產進行查封、拍賣,那也是有違人道的。

  2、貴院不對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債務人)湯新泉、何素蘭的房產進行查封、拍賣,而對作為擔保人的申請人的房產進行查封、拍賣也是不合情理的。

  據此,申請人請求貴院立即停止評估、拍賣程式,以保障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合法生存的權利。

  此致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糾紛一案,業經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與年月日送達生效,進入執行程式。訟爭標的,系,人民法院判決,剝奪了我的權利,特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好糾紛問題後再予執行。:

  事實和理由:

  (寫明案件的經過、事情起因、爭訟標的及法院判決的結果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北京xxx公司

  註冊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式。貴院依據(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戶被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瞭解,方知北京公司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於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檔案。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於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於20xx年初搬遷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為1200米2,均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資訊可以透過工商登記、網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於近幾年內在北京開發了數個房地產專案,具備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絡,則能透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說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係,某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託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間借貸行為。

  四、原告用於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係”的借條、發票、協議書只有影印件,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且相關證據僅有影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偽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係”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某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並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5

  申請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請求事項: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與****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於申請人。申請人與*****在合肥市開*****中心簽訂了編號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合同約定,****應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餘房款240,000元於20xx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要求,申請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餘款69,091元*****承諾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約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餘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後*****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於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於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並以**************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與*****借款糾紛一案中,*****作為申請執行人,並未向*****支付剩餘價款;*****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於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6

  案外人:李XX,男,漢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縣XX鎮青年東路XX號院X排X號,身份證號:41012219XXX5230XXX。電話:139371XXXX

  申請執行人: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原鄭州市商業銀行XX路支行),地址:鄭州市金水區XXX3號1-3層A號;

  負責人:XXX職務:經理

  被執行人:冉XX,男,漢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縣XX洞上38號,身份證號;41012219XX0X010XX9,電話:13608XX27XX

  申請請求:

  1、請求撤銷金水區法院(20xx)金執字第268-1號執行裁定書;

  2、請求解除對位於中牟縣官渡大街與城東路口東南角向東第二棟四樓的房屋的查封並停止拍賣。

  事實與理由 案外人李XX與被執行人冉XX於20xx年4月29日口頭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按照約定被執行人冉XX將位於中牟縣官渡大街與城東路口東南角向東第二棟四樓的房屋出售給李XX,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萬元整,併入住該房屋,20xx年9月10日被執行人冉XX擅自將該房屋抵押給鄭州市商業銀行XX路支行(現鄭州銀行XX路支行),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現鄭州市商業銀行XX路支行已經申請法院查封並執行涉案房屋,申請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查封、執行

  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20xx)金執字第268-1號執行裁定書並依法解除對涉案房屋的查封並停止執行。

  此致

  金水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日

  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7

  異議人(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在申請執行人 與被執行人 ,就 號判決書(裁決書、處罰決定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異議人的財產————————。

  事實與理由

  —————————————————————。

  綜上所述,我(單位)是案外人,貴院將我(單位)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異議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 篇8

  申請人: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請求事項:解除對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_______與______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於申請人。申請人與______在______市___________中心簽訂了編號為____________《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____________.合同約定,____________應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____________元,剩餘房款____________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____________要求,申請人同意____________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餘款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承諾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但____________在約定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餘款____________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後____________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於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並以____________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二百二十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借款糾紛一案中,____________作為申請執行人,並未向____________支付剩餘價款;____________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____________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於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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