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請書(精選15篇)

刑事申請書(精選15篇)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願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刑事申請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刑事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張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省xx市灞橋區xx村。

  委託代理人:xx,xx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事項:依法申請xx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託鑑定機構對申請人張三損傷程度進行鑑定。

  事實與理由:

  xx市公安局分局內設有法醫鑑定機構,申請人認為應當考慮先由公安分局內設的法醫鑑定機構對申請人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如果鑑定事項屬於複雜疑難鑑定事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才有必要考慮對外委託。申請人的傷情並非複雜疑難問題,不需要對外委託鑑定。

  如果確有必要對外委託xx市公安局分局也應該委託具有良好聲譽的權威鑑定機構來鑑定,而xx司法鑑定中心並不具有勝任的資格。申請人接受鑑定事後得知,xx司法鑑定中心並未入選xx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學、文檢鑑定機構入冊機構名冊內,該鑑定機構無論在聲譽還是在鑑定水平的權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鑑定機構,其不正規的做事風格一度受到業界詬病,其權威性並未得到司法機關、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受害人等廣泛認可。申請人認為鑑定涉及刑事責任追究,xx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委託xx司法鑑定中心對鑑定申請人損傷程度鑑定考慮不周,應重新委託鑑定機構鑑定。

  xx司法鑑定中心向申請人收取司法鑑定費用1000元整,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費用標準。根據《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損傷程度鑑定,300/700,只涉及體表損傷程度鑑定的,每例300元。含活體檢驗、活體照相,不含醫學輔助檢查費用。xx司法鑑定中心向申請人超標準收取1000元整,屬於違法違規行為,這種行為絕不能姑息,xx市公安分局應另行委託正規合法的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xx司法鑑定中心做出的鑑定意見不客觀、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請人不予認可。首先,鑑定意見認為只構成輕微傷,與事實不符,申請人原始病歷及檢查資料明確顯示申請人肋骨骨折兩處以上(雙側5、6前肋骨折,斷端少量骨痂形成),這正是此次傷害的受傷部位,根據20xx年1月1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申請人損傷程度足以鑑定為輕傷,xx司法鑑定中心對於原始病歷及檢查單視而不見,最終鑑定為輕微傷與事實不符;其次,鑑定意見中對於原始病歷中陳述的肺挫傷等多處傷害部位並沒有做出損傷程度鑑定,鑑定意見不全面,這顯然不符合《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對鑑定文書的嚴格要求。再次,鑑定沒有針對性,方法不正確,鑑定中的新的檢查沒有針對原始病歷材料及檢查中較重的構成輕傷的的“雙側5、6前肋骨折,斷端少量骨痂形成”這一損傷進行排查,僅僅因為之後的簡單檢查而否定原始病歷及檢查單效力,這種檢查和比對方法顯然是不正確的,不符合《法醫臨床檢驗規範》要求。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損傷程度已經構成輕傷,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申請重新委託司法鑑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刑事申請書 篇2

人民法院:

  公司xx(原告)與限公司xx(被告)糾紛一案由貴院作為一審法院立案並進行了審理,案號xx民初字第xx號。在訴訟期間,原告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原告擔保人公司為原告的保全申請向貴院提供了位於,價值的商鋪作為擔保。貴院據此對被告擁有的位於予以了查封。

  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至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現本案已經審結,法院於xx年xx月xx日下達xx民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已經終結。因此,原告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原告擔保物的保全手續,並將原告的擔保物返還給原告擔保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刑事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李西山,男,漢族,19xx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區財源辦事處七西村村民。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給予司法救助。

  事實與理由:

  原告李西山與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後,於20xx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xx)泰山民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確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款77130.16元及利息。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滿,但被告仍未履行,後向貴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以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請人經道路交通事故後喪失經濟能力,申請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無生活來源,特向貴院申請司法救助,請予批准。

  此致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西山

  二○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刑事申請書 篇4

  申請事項:申請對本案中關於xxxxxxxx的精神狀態鑑定、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進行重新鑑定。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上訴人xxxxxxxx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一案中,申請人認為做為鑑定結論的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司鑑中心(20xx)精鑑字第465號)存在問題,具體理由如下:

  1、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無鑑定主體資格,《刑事訴訟法》120條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本案鑑定的正屬於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而該單位並非醫院,也非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因此不具備主體資格。

  2、形式不符合,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註明提起鑑定的事由、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鑑定要求、鑑定過程、檢驗方法、鑑定文書的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而本鑑定意見書中,僅有鑑定人員簽字,無蓋章。

  3、檢材不夠充分,本案鑑定的基礎材料僅是案卷材料及xxxxxxxx本人的表現,並未取得xxxxxxxx的有關病歷及其家庭精神病史,依據不充分。

  4、鑑定過程不夠科學,鑑定單位僅採用詢問的方式進行鑑定,未藉助任何儀器進行檢查分析,鑑定過程不夠科學。況且被鑑定人鑑定時的表現不代表案發時的表現,

  5、鑑定依據不足,《中國精神障礙分害與診斷標準第三版》中有數百種精神病症狀,而鑑定單位僅憑觀察即排除xxxxxxxx有其中任何一種症狀的情況,依據不足。

  6、鑑定範圍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據此辯護人認為鑑定要解決的是專門性問題,在本案中即xxxxxxxx是否有精神病,而非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為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屬於法官判斷的範疇,而非司法鑑定需要解決的問題。辯護人認為本鑑定結論超出法定的鑑定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定,特提請對本案被害人的傷情進行重新鑑定。懇請貴院准許。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申請書 篇5

  申請人:楊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湖南省xx,身份證號:xxxxx,電話:xxx。

  申請人: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xxxx

  被申請人:楊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證號碼:xx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以合同詐騙申請人挖機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騙取兩申請人在《工程機械買賣協議》上簽字,將兩申請人價值80萬元的序號為DWYC20xx-E4780的履帶式液壓挖掘機騙走一案,申請人已於20xx年4月20日xx公安局報案,貴局於20xx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xx]000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不服,申請複議,貴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復字[20xx]第01號《關於xx等人涉嫌詐騙一案不予立案答覆函》。後來申請人又找貴局領導,領導對申請人說:找律師找些證據,證據夠了就立案。故此,申請人到長沙請xx律師取了一些證,xx律師對唐xx、楊xx、肖xx、陳x時四位知內情的人進行調查取證(請見四份調查筆錄)。根據他們四人提供的證據和被申請人陳xx的錄音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完全構成了詐騙罪。因為申請人同被申請人簽訂的《工程機械買賣協議》是一份假的協議,雙方約定是對外的,

  而是在去公證處公證、在雙方簽字之前就有了口頭約定,以《抵押合同書》為準,公證後雙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簽字。誰知,經過公證處公證後,被申請人就不願意在《抵押合同書》上簽字了;使申請人完全受了騙(《抵押合同書》是被申請人楊xx親自寫的,而且是四位被申請人都一致同意的)。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xx自治縣公安局

  申請人:楊xx、李xx

  年 月 日

  刑事申請書 篇6

  申請人:虞城神禾源肥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縣南環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紅旗,總經理。

  申請事項

  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責任。

  申請理由

  虞城縣豐業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立案受理,現正在審理過程中。經查,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在借款之前,其公司股東已將全部股權質押六百萬,而在借款合同到期後,不但沒有歸還借款,反而出資300萬元與匯富拓展有限公司成立了商丘市鑫芝強商貿有限公司,同時該公司法人王芝涉嫌在利用公司名義騙取100萬元貸款後個人將該筆款項非法佔有,根本不具備還款誠意。現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請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商丘市芝強酒業有限公司、王芝等的刑事責任,請予准許。

  此 致

虞城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虞城神禾源肥業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刑事申請書 篇7

  申請人:王秀傑,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系被告人李某某辯護人,通訊地址:天津市南開區南門外大街律師大廈12層,郵編:300100。聯絡電話:13642069342。

  申請事項:對李某某盜竊案涉案物品重新進行價格鑑定。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盜竊案正在貴院審理中。申請人作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律師,透過會見被告人、研究案卷證據材料,對案情有了詳細瞭解。

  現申請人對南開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三份鑑定結論(即:①20xx年5月29日出具的【津南開價鑑字(20xx)第173號】《估價鑑定結論書》;②20xx年6月11日出具的《估價鑑定結論書》【津南開價鑑字(20xx)第183號】;③20xx年8月14日出具的【津南開價重鑑字(20xx)第256號】《估價鑑定結論書》)提出異議。具體理由如下:

  一、盜竊物品中不存在第【173號】《估價鑑定結論書》確認的:①宏基液晶顯示器型號ACER1516w一臺,價值:1050元;②惠普液晶顯示器型號HPw17一臺,價值:1400元;③惠普硒鼓型號HPQ2612A一個,價值:430元;④塞維牌電視盒一個,價值449元;⑤一G的手機記憶體卡一張,價值50元。涉案總價值應減去上述物品價值。

  1、卷中只有被害人陳述證實被盜物品中存在有兩臺液晶顯示器、一個硒鼓、一個電視盒等物品,而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共犯孫某某均未供述盜竊上述物品。被告人李某某及共犯孫某某一直對自己的盜竊事實供認不諱,並且二人供述所盜竊物品是一致的。如果盜竊物品中有兩臺液晶顯示器、硒鼓、電視盒等物品,二人沒有必要隱瞞。

  2、證人毛某某庭審中當庭作證不存在獨立於電腦檯式機以外的單獨的液晶顯示器。

  3、如果證人毛某某20xx年5月23《詢問筆錄》證實的“有單獨的宏基液晶顯示器,且已退還公安機關”屬實,那麼,第【173號】《估價鑑定結論書》鑑定的“宏基液晶顯示器型號ACER1516w一臺,價值:1050元”為何沒有實物?

  4、被害人書寫的民事訴狀中稱被盜物品為十三臺電腦,而沒有提出有兩臺液晶顯示器。間接證明被盜物品中不存在單獨的兩臺液晶顯示器。因為兩臺液晶顯示器一是體積大、二是價值高。被害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不會遺漏。

  二、第【173號】《估價鑑定結論書》鑑定的“無實物惠普臺式電腦型號HPDx2130-309一臺,價值:20xx元”鑑定依據不足,需重新鑑定。

  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20xx年5月13日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中記載:當天扣押的物品中有:惠普膝上型電腦(黑色)HPDx2130-309一臺,但是第【173號】《估價鑑定結論書》鑑定結論中第17項記載卻顯示:無實物規格為HPDx2130-309型惠普臺式電腦一臺,20xx年4月17日購進,價格為20xx元。應該根據實物進行鑑定。

  三、鑑定結論,存在把惠普膝上型電腦無實物的按實物鑑定,有實物的按無實物鑑定的現象。

  無實物的按實物鑑定:20xx年5月29日的第【173號】《估價鑑定結論書》中對一臺惠普膝上型電腦(型號HP520—KDO74AA)的價值作出鑑定,是在有實物的情況下作出的,但是卻沒有該物品的扣押清單,無扣押清單何來實物?所以,需要對該膝上型電腦的價值重新做出評估。

  有實物的按無實物鑑定:根據共犯孫某某20xx年7月23日的供述,其在青島被抓獲時,隨身攜帶有一臺所盜惠普牌膝上型電腦,該膝上型電腦被公安機關扣押併發還給被盜單位。也就是說在對所有的被盜惠普膝上型電腦的價值作出鑑定時,均沒有實物。所以應當對該扣押的惠普牌膝上型電腦的價值重新作出實物鑑定。

  四、第【183號】《估價鑑定結論書》所依據票據缺乏真實性。

  南開區價格認證中心於20xx年6月11日出具的【津南開價鑑字(20xx)第183號】《估價鑑定結論書》依據被害人提供的兩張購買膝上型電腦的天津市增值稅發票(票號分別為03539203、09455881)所記載的價值,並參照二手市場價格對該兩臺膝上型電腦作出了鑑定,但是這兩張增值稅發票並沒有載明膝上型電腦的配置及品牌。而鑑定結論書,卻在沒有任何根據的情況下,對無實物的兩臺膝上型電腦的品牌及配置進行了描述,申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的鑑定結論缺乏客觀真實性。

  五、第【256號】《價格鑑定結論書》未按原裝、新電池進行鑑定,鑑定價格偏低。

  20xx年8月14日出具的【津南開價重鑑字(20xx)第256號】《價格鑑定結論書》認定:李某某盜走的宏基牌膝上型電腦中有四臺沒有電池,因而應相應的減去電池的價值。但每塊電池估價為260元,共計1040元。申請人認為:既然認定被盜的這四個宏基牌膝上型電腦均是在20xx年4月15日購買,是新的膝上型電腦,那麼膝上型電腦的電池也應該是原裝電池,所以應按原裝、新電池的市場價格進行鑑定,《價格鑑定結論書》認定每塊原裝電池的價格只有260元明顯偏低,不具客觀性。此外,該鑑定結論均參照天津市三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配套電池價格作出鑑定,申請人認為不客觀真實,因為該鑑定結論沒有載明三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配套電池的價格。

  六、三份鑑定結論書存在程式違法。

  卷中三份鑑定結論書中有一份只有一名鑑定人員的蓋章,其餘兩份均沒有鑑定人員的親筆簽名,申請人認為這是違反法定程式的,影響其效力。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

  基於以上原因,申請認為有必要對被告人李某某所盜竊物品的價值重新作出鑑定,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向貴院提出對涉案物品重新作出鑑定的申請,請批准。

  此致

  天津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律師事務所: (蓋章)

  20xx年x月xx日

  刑事申請書 篇8

  申請人: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律師。通訊地址或聯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向________收集調取證據。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一案的辯護人,本人認為需要向證人(有關單位、公民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集、調取證據。因情況特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特請貴院予以收集、調取。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1.證人姓名____________,有關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住址或通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集、調取證據的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申請書 篇9

_______縣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訴被告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帶民事賠償糾紛一案,因被告人祝________已與四原告人協商,賠償和兌現了所有的賠償費用。為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分公司、________公司及陳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準許為感!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申請書 篇10

  申訴人xx訴xxxxxxxx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由於申請人在xx-xx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醫院、xx-x中醫院及xx-xxx醫院附二院兩次手術,前後共花費了十五萬元。現除家裡積蓄已用完外還借了親戚朋友不少錢。申請人現家裡經濟十分困難,無力交納案件受理費。

  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對申請人進行救助,免交案件受理費。

  請准許。

  申請人:x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申請書 篇11

  賠償申請人:袁影,女,現年51歲,住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

  電話:13228613646。

  被賠償申請義務機關:永川區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豐川,職務局長:

  地址: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東路66號

  賠償申請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責判令被賠償申請人對申請人排除妨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損失費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賠償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萬元。

  事實和理由:

  一、賠償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賠償申請。至今4個多月未作出賠償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案件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再次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請。

  賠償申請人於20xx年6月8日收到重慶市公安局渝公確復字[20xx]第8號確認複查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因被申請人在20xx年8月6日實施刑事拘留申請人時沒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以及現場勘驗筆錄,甚至今日還沒有釋放證明書,經申請人多次索要以上文書,被申請人仍拒絕送達(附證據20xx.12.30申請書),永川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文羈押申請人37天純屬故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亂抓亂捕翫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二,(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書「20xx.4.7日」案件中認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證明犯罪分子薛從來偽造公文詐騙錢財的證人。首先,“證人具有不同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當事人參與訴訟總是和一定的訴訟請求或訴訟抗辯聯絡在一起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證人在訴訟中則沒有自身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其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於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而是客觀地陳述一件事實”。

  再次,“證人也具有不同於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證人參加刑事訴訟不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是客觀地陳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而不管其陳述是有利於還是不利於一方的當事人。強調證人作證是向國家盡義務,而不是向當事人盡義務,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可以為我們提供理解很多證人制度的鑰匙”:

  第一,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證人就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故意作偽證,就意味著他在故意違反法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各國法律不僅在實體上規定了偽證罪,而且在程式上規定了作證的宣誓或者具結程式。

  第二,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經司法機關合法傳喚,證人就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就不應僅被視為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而應視為對國家法律的公然對抗。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強制作證便具有了理論根基。

  第三,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證人作證的費用就應由國家承擔。

  第四,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麼國家就有責任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以上規定被賠償申請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理應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賠償請求人根據新頒佈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1)(4)項、第十八條(1)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故請求人依法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賠償。

  現將計算方式列羅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x125,43元x5倍=4640,00x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計270天,減去羈押時間37天,其餘233天x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標準)。

  3、20xx年6月9日確認申請人進京辦事的火車費238元,汽車費27元,住宿費2個月x210元/月=420元。生活費每月按500元x2個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機一塊270。00元(以票據為證、新手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第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之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要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區公安局賠償申請人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0000元。總計:103699,55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故賠償申請人依法再次向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請人給予賠償。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附:證據

  1、(20xx)渝五中法刑終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書

  2、索要法律文書申請書

  3、確認違法申請書

  4、永公確字[20xx]1號不予確認違法決定書

  5、確認違公安局法申訴書

  6、渝公確復字[20xx]第8號確認複查決定書

  7、投訴掛號信回執一份

  8、建設部覆函一份

  9、行政複查申請書

  10、(20xx)渝一中法賠立審字第22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

  11、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掛號信回執

  13、20xx年12月12日特快掛號信回執

  賠償申請人袁影

  刑事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關某,女,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所地:xx 市 xx 縣 xx 路 xx 號,電話:xxxxxxxx

  請求事項

  請求撤回申請人訴關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的刑事自訴狀。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告人關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 貴院刑庭立案後已 調查審理,但尚未終結。其間,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後悔,認為 不應當干涉申請人的戀愛婚姻自由, 自己腦中存在的門當戶對的封建 觀念市錯誤的,並表示對申請人的婚姻予以支援。鑑於被告人確有悔 改表現,且考慮到被人是申請人的父親,為維護親情,維護和諧的家 庭氛圍,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72 條之規定,撤 回自訴,請予批准。

  此致xxx 人民法院

  申請人:關某某

  xx 年 xx 月 xx 日

  刑事申請書 篇13

  一、刑事自訴書

  自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被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案由和訴訟請求:

  (寫明控告的罪名和具體要求,例如,若是傷害案,案由則寫:故意傷害;訴訟請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要求賠償損失xxx元)

  事實和理由:

  (寫明具體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應當寫明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自訴人:xxx(簽字或者蓋章)

  x年x月x日

  二、刑事自訴狀有何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2條規定,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絡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訴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規定,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二)自訴人身份證影印件或護照影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影印件;

  (三)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

  (四)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刑事申請書 篇14

  申請人:xxx律師 xx律師事務所

  通訊地址:xxxxxxxxx

  電話:xxxxxx

  申請事項:依法對xxxx銷售假冒xxxx註冊商標的商品xxxx的價格進行重新鑑定

  申請理由:

  一、鑑定結論的內容有明顯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xx〕3號)第八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依據上述規定,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價格應以其貨值金額進行計算。xxxx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定結論書xxxx價格鑑定並非以貨值金額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的內容有明顯錯誤。

  二、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的因素,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xx號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沒有衡量xxx已實際銷售產品的平均價格,沒有把部分查清的實際銷售產品的平均價格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沒有應當結合當事人的銷售場所、消費物件以及社會認知等幾個方面綜合判斷當時市場上該同種類的侵權產品的價格;沒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調查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是在高檔購物場所還是普通商鋪;

  (2)該銷售場所吸引的消費人群以及他們的消費層次,

  (3)普通消費者能不能基於一些基本認知區分商品的真假等。

  法律的規定和生活的常理是相輔相成的,依據常理,非正規購物場所的銷售者不可能以真品的價格出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購買者也不會認為自己購買的就是真品,更不可能按照真品的價格去購買。

  xx號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沒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的程式去做鑑定,而是直接跳躍式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9號)中的某片段規定,斷章取義,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三、鑑定結論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等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和原理

  xx號價格鑑定書的鑑定結果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格遠遠高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該鑑定結果導致的結論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已銷售侵權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這個鑑定結果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違背了社會最基本的誠信和公平;該鑑定結果影響到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及執法機關的公正形象,也損害公民對法律保障這道底線的信任,這樣的鑑定不能進行情節的考量,不具可執行性,也不具有司法理性。在這種情況下及在十八大剛剛閉幕之際,不利於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不利於達成懲罰和教育的雙重目的;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不利於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

  xx號價格鑑定書的鑑定結論也與最高院釋出的眾多相關案例背道而馳,如楊昌君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田龍泉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xx號價格鑑定書的鑑定結論背離法律規定,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在開庭時當事人及申請人均提出異議。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特申請對xxxx的價格進行重新鑑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六日

  刑事申請書 篇15

  申請人:____,女,漢族,___年__出生,住__省__縣__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____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____,女,漢族,現住四川省______.

  __年__月__號午後,___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裡,當申請人剛開啟院門,就被____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___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洩之後____離開。但是____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裡,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__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____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____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___、___和申請人所在的___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____的犯罪行為。然後___責令___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___將耳環交給____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____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____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____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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