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格式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格式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重慶高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南坪福紅路30號2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念,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蘇曉軍,重慶廣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全權代理,電話:13368403085。
請求事項:
請求裁定將本案移送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重慶市全發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發公司)以景觀設計合同為由,向貴院起訴,貴院於20xx年7月13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但是,該案應屬涉及不動產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據原告所述:雙方簽署合同的事項系陝西省漢中市虎頭橋廣場景觀設計事宜,本案的法律關係發生在漢中市,合同履行地也在漢中市,且因申請人與本案有關的工程資料均在漢中市保管。因此,為便於當事人訴訟,也便於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提高審判效率,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本案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按不動產專屬管轄。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因此,對於確定管轄權的案件事實,舉證責任在原告,但現本案原告並未提供任何可以證明貴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的證據材料。
據上,本案應移送本案工程所在地即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法院審理,請貴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重慶高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Oxx年七月十八日
第二篇:管轄權異議 700字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海亮集團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諸暨市店口鎮解放路386號。
被申請人:上海合林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中江路106號1501室。
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長。
上海合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海亮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上海哲浦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現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下:
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的案由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本案應該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被告所在地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xx年修訂版)第八部分規定了“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的25個案由。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條只對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及“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併”、“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產生的糾紛規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認為,除上述法律明確規定應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糾紛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本案被告所
在地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請求貴院將案件移送給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管轄,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20xx
申請人:海亮集團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