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申請書模板
轉運申請書模板
一、進境申報
(1)進境申報單
A.申報時限
國際轉運貨物進境後24小時內,其船舶代理企業應按進境船名、IMO號、航次將相關資料報送至進境靠泊的碼頭公司,並由其複核後向海關傳送進境申報單。
B.申報內容
進境申報單表頭部分應包含進境船舶IMO編號、進境船名(英文)、進境航次、進境時間、進境碼頭、申報時間等資訊;進境申報單表體部分應包含集裝箱箱號、尺寸、貨物品名、重量、件數、提單號、啟運港、目的港、鉛封號、空重箱標識等資訊。
如國際轉運箱為空箱型別的,貨物品名可填報0或EMPTY CONTAINER,重量、件數、提單號、鉛封號均可填報0,申報出境時做法相同。
C.稽核資訊反饋
海關國際轉運系統接收到進境申報單後進行自動稽核:
對稽核透過的,將反饋稽核透過結果,並將申報單內集裝箱號狀態標識為“待核”;
對申報格式不規範、內容填報不完整或重複申報的予以退單,並反饋退單原因,船舶代理、碼頭部門應核實後重新申報;
對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進境的,系統將進境申報單轉人工稽核,
並反饋轉人工稽核原因,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應遞交關於未在規定時限內申報進境的情況說明至大榭海關業務一科現場,海關驗核後辦理相關手續。
(2) 進境變更申報單
A.申報內容
國際轉運貨物進境申報單海關稽核通過後,如申報與實際有出入的,即存在國際轉運貨物卸船後漏報、國際轉運貨物誤報為進口貨物、國際轉運貨物未卸船多報、進口貨物誤報為國際轉運貨物或錯報尺寸、貨物品名、重量、件數、提單號、啟運港、目的港、鉛封號、空重箱標識資訊等情況的,船舶代理企業應按進境船名、IMO號、航次將需變更的.相關資料報送至進境靠泊的碼頭公司,並由其複核後透過系統向海關傳送進境變更申報單,同時還應遞交下表所列紙面申請單證:
進境變更申報單表頭部分應包含進境船舶IMO編號、進境船名(英文)、進境航次、進境時間、進境碼頭、申報時間等資訊,表體部分如下(無該類變更型別的則為空即可):
B.稽核
(1)系統稽核
海關接收到進境變更申報單後,將由系統對變更申報單的格式、內容進行自動稽核,對於申報格式不規範或內容錯誤的予以退單,並反饋退單理由。
(2)人工稽核
對於申報準確規範的,系統將進境變更申報單轉人工稽核,海關人工稽核透過的,系統予以變更相應內容。
二、出境申報
(1) 出境申報單
A.申報時限
在國際航行船舶裝載出境國際轉運貨物前,出境船船舶代理企業應按載運國際轉運貨物進境的船名、航次將相關資料報送至出境碼頭,並由其複核後向海關傳送出境申報單。
B.申報內容
出境申報單表頭部分應包含進境船舶IMO編號、進境船名(英文)、進境航次、出境船舶IMO編號、出境船名(英文)、出境航次、出境時間、出境碼頭、出境申報時間等資訊;出境申報單表體部分應包含集裝箱箱號、尺寸、貨物品名、重量、件數、提單號、啟運港、目的港、鉛封號、空重箱標識等資訊。
C.稽核資訊反饋
海關國際轉運系統接收到進境申報單後進行自動稽核:
對申報格式不規範、內容填報不完整、未能檢索到對應進境申報單、未在進境申報單中全部找到對應集裝箱號或進境集裝箱號狀態標識不是全部為待核的出境申報單系統予以退單,並反饋退單原因,船舶代理、碼頭部門應核實後準確申報;
對於出境申報單格式規範,系統能檢索到對應進境申報單,並在進境申報單中全部找到對應集裝箱號,且進境集裝箱號狀態標識全部為待核的,接受國際轉運貨物出境申報,並按集裝箱號依次進行稽核,進境集裝箱號未被加鎖的,系統稽核透過該出境集裝箱號,將出境集裝箱箱號標識為“放行”併發送相應電子放行資訊至碼頭部門,碼頭部門憑電子放行資訊予以裝船。同時系統將進境申報單中相應集裝箱箱號的狀態標識由“待核”改為“已核注”;
對進境集裝箱號被加鎖的,則系統將該出境申報單該類集裝箱轉人工稽核;船舶代理或船公司應遞交紙面解鎖申請,並根據海關要求提供其他單證,由人工稽核通過後予以電子放行。
(2) 出境變更申報單
A.申報內容
國際轉運貨物出境稽核結束後,如申請刪除已稽核透過集裝箱;或稽核透過已放行集裝箱因爆艙等原因未實際裝載上船申請改船,由另一出境船舶、航次載運出境;或申請對除箱號外的其他表體資訊進行更新的,船舶代理應按出境船名、IMO號、出境航次將需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