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重新鑑定申請書

如何寫重新鑑定申請書

  重新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史鳳蘭,女,生於1958年3月7日,漢,電話: ,住址:

  申請事項:申請重新委託中華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重新鑑定申請書。

  申請理由:

  申請人對黑龍江省醫學會黑龍江省醫鑑[201*]096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診治概要”和“對鑑定過程的說明”、“分析意見”、“結論”不服,故申請重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診治概要”漏列事實。

  漏列(1):201*年4月18日骨盆正位片、片示:雙側骶客關節及髖關節間隙變窄。

  漏列(2):股骨頭多層螺旋CT、片示:右側股骨頭大粗隆骨質形態不整,邊緣欠光整,其周圍軟組織腫脹,雙側股骨頭形態密度未見異常,骨小梁走行正常,未見明顯囊變區。右側臀肌變保

  二.“對鑑定過程的說明”無專家組學科及專業情況,鑑定材料《重新鑑定申請書》。違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規定。

  三。“分析意見”不科學、不公正、不適用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1、分析意見

  “根據病歷記載,該患入院時症狀和體徵符合美國風溼病學會骨關節的分類標準。”診斷標準適用美國風溼病學會骨關節的分類標準違反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亦違揹我國的法律適用體系。

  2、分析意見

  “該患入院時以右膝關節疼痛為主訴,有髖關節症狀隱匿,早期診斷為右髖關節結核較為困難。”錯誤。在申請人的該院門診病歷中明確記載“右髖關節結核術後”的病史,醫方應結合病史全面檢查診斷就可確診。

  3、“分析意見”

  “按骨關節結核的病歷發展規律,目前病情與自身右髖關節原發病有關。”這也不是不正確的.。

  (1)、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鑑定申請人目前病情與自身右髖關節原發病有關 沒有法律依據。

  (2)、沒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六)項之規定鑑定醫療過失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責任程度。

  4、分析意見未有對申請人提出的醫方在治療中不按規定使用奧爾芬連續長達數十天之久並大劑量150mg/天致使申請人的股骨頭壞死的嚴重後果。

  四、“結論”無根據。

  目前申請人的右股骨頭只剩一點,活動嚴重受限,功能大部分喪失應為三級甲等醫療事故,而鑑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純屬不尊重客觀事實。

  綜上所述,“診治概要”漏列事實急,“對鑑定過程的說明”無專家組學科及專業情況,“分析意見”不科學、不公正、不適用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結論”無根據。所以本病例應構成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申請人民法院委託中華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史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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