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的申請書

不起訴決定的申請書

  篇一:不起訴決定申請書

  不起訴決定申請書

  不起訴決定申請書一:不起訴決定申請書

  申請人(王x的父親):王xx,男,漢族,20XX年3月5日出生,重慶市忠縣人,務農,住忠縣xx鄉插花村4組。身份證號碼:512223196703xxx439。聯絡電話:15095xxx583。

  被申請人:王x,男,漢族,20XX年7月20日出生,重慶市忠縣人,未成年人,住忠縣xx鄉插花村4組。現羈押於豐都縣看守所。

  請求事項:請求豐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實和理由:嫌疑人王x於20XX年3月21日豐都縣公安局以其涉嫌搶劫罪將其刑事拘留,20XX年4月21日被貴院批准由豐都縣公安局執行了逮捕。現豐都縣公安局已經將此案移送貴院審查起訴。現我要求貴院對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x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也沒有主管犯罪的惡意,比如,他找同學拿了50元,還退還了他同學45元;

  2、嫌疑人王x原來在忠縣廟埡小學、拔山中學讀書,表現很好,經常參加集體活動,而且還獲得獎品,也就是說他人本質並不壞。後到豐都縣xx鎮中學校讀書,該學校接收後讀了近2個月,就不讓他讀書,強行將其引出教室,才導致這樣的不良習慣;

  3、王x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要求讀書,給他一個學習改造的機會;

  4、我們家長願意加強對王x的教育管理,負起監護責任,讓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會;

  5、王x的行為情節不嚴重,並沒有造成其他同學身體傷害或不敢上學。而且他並沒有到社會上強行要錢,也不是夥同其他人強行要錢,其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

  6、我們家長積極賠償了損失,有部分損失我們家長找學校、派出所要求賠償給其他學生,他們拒不接受。

  綜上所述事實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x的行為及其輕微,社會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積極認錯,悔改。根據我國《刑法》第61條、《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條、第20條等的相關規定,請求豐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及時對犯罪嫌疑人王x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致

  豐都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王XX

  申請人:劉洪濤 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D-1708

  電話:13621044942

  案由:申請人因XXX人民檢察院對陳X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審查起訴一案,提出以下申請:

  請求目的:

  對陳X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訴陳X的決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受故意傷害致死案嫌疑人陳X和其父親(法定監護人)委託為陳偉的辯護人,經過查閱查閱XXX公安局對本案的《起訴意見書》和本案法醫鑑定《四川華西醫學鑑定中心法醫病理學報告》(法會20XX-287),以及會見嫌疑人陳X,和調查瞭解了部分知情人員;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做為對申請不予起訴陳X的事實和理由。

  一、據陳X供述,因陳X於20XX年9月8日被鍾XX毆打,鄧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發到何XX家門口找鍾XX為陳X說理。陳X並沒有召集他們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時陳偉根本不認識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來是跟鄧XX爭吵,陳X並沒有和受害人爭吵,受害人是和鄧XX扭在一起,陳X並沒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勸架,更是沒有任何毆打受害人的行為。XXX公安局對本案的《起訴意見書》對是誰與受害人爭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誰如何毆打受害人的什麼部位和將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據本案法醫鑑定《四川華西醫學鑑定中心法醫病理學報告》(法會20XX-287),沒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毆打致使紅腫淤血和其他被毆打外傷的描述與鑑定結論,因此認定陳X有對受害人進行毆打的關鍵證據沒有,此對此不能構成陳X有對受害人故意傷害的客觀行為的證據鎖鏈,對陳X涉嫌故意傷害的證據明顯不足。

  三、法醫鑑定《四川華西醫學鑑定中心法醫病理學報告》(法會20XX-287)認為受害人與人爭吵和肢體接觸是死亡的促進因素是不客觀的;受害人與人爭吵和肢體接觸只是XXX

  公安局送檢時的描述,該法醫鑑定不能認定受害人與人爭吵的事實,屍檢上也沒有受害人與嫌疑人肢體接觸的痕跡描述,當然也不能認定有肢體接觸。而且假如有爭吵和肢體接觸的事實,法醫也因在該情形導致受害人有什麼樣的生理變化,特別是有什麼樣的病理變化的基礎上才能認定是否該情形促進了被害人死亡,而該法醫鑑定並沒有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據。根據常識很容易理解與人爭吵和肢體接觸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飲導致而心源性猝死是無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與人爭吵和肢體接觸是死亡的促進因素,顯然爭吵不屬於故意傷害;肢體接觸也不一定是毆打,所以肢體接觸與故意傷害是兩個概念。本案當時除了嫌疑人與受害人有肢體接觸外,受害人的兒媳張XX、120搶救的醫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體接觸,根據XXX公安局的意見豈不是他們都要涉嫌被追究對受害人故意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起訴嫌疑人陳X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且該嫌疑人案發時不滿16週歲,且故意傷害致死的認定和量刑的刑級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實和證據都模糊的情況下起訴和追究依法陳X本不應有的刑事責任,對陳X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種將影響他一生的一種傷害。申請人也瞭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XX縣的關係網與影響力,以及政府部門人員與領導對司法機關工作的干涉與影響,希望你處能盡力保持司法的獨立與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對嫌疑人陳X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以維護陳X的合法權利和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會秩序。

  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劉洪濤

  20XX-11-3

  尊敬的公訴人:

  我受受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被告人李某某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依法為其辯護。辯護人詳細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瞭解,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備以下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出生於20XX年6月29日,在20XX年10月份作案時,才16週歲,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是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的基本方針。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只是手段,教育保護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屬於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從輕、減輕的條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從輕情節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觀惡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的行為。無翻供表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認罪態度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現

  篇二: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請書

  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務或職業、單位或地址。)

  申請人因……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於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所作出的_____字第________號不起訴決定書,特提出申請。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

  1.原_____________收抄件一份

  2.書證___________份(名稱)

  3.物證___________件(名稱)

  4.證人_____位:_______________

  版權所有:北京中高盛軟體科技有限公司

  篇三:刑事賠償申請書

  刑事賠償申請書

  申請人:***,男,年月日生,漢族,文盲,農民,住***,身份證號碼: 。

  被申請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 由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羈押678天,損失146385元,監視居住183天損失56787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共計元。

  2、 由被申請人在***範圍內對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因涉嫌搶劫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羈押於***看守所。***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申請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00元。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年4月22日*中級人民法院(*)*中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發回***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年*月*日***公安局對申請人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申請人於同日釋放,年月日***公安局因對申請人監視居住期限屆滿作出*公刑解監字()年*號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對申請人解除監視

  居住,申請人數次向***公安局、***人民檢察院要求書面答覆是否撤銷案件、是否不起訴均未回覆。

  申請賠償的理由如下:

  1.本案是以心理測試為基礎再去收集犯罪證據,但收集的犯罪證據中僅有申請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指認筆錄等,而無與本案發生的直接證據,如血衣、血褲、鞋子、毛髮、血跡等,也無相應的科學鑑定證實申請人在作案現場進行作案,事實上申請人根本就未在作案現場。申請人的供述、現場指認及辨認筆錄,證人證言均屬間接證據,本案證據之間不能形成不可分割的證據鎖鏈,證據鏈之間的斷裂無法銜接,根據在案證據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證據的結論不能得出唯一性,故本案對申請人的刑事拘留、逮捕、起訴、一審有罪判決均是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均是錯誤的。本案一審作出有罪判決,二審發回重審,對申請人的強制措施也已解除,雖然公安機關不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未作出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不作無罪判決,也不給結案書,但申請人於*年2月10日釋放應視為已作無罪處理,故被申請人應為義務賠償機關,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2.申請人因涉嫌搶劫罪歷經一審、二審,羈押期間長達**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

  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各級人民法院在*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應為162.65 元,故應賠償申請人羈押期間的損失元。申請人被釋放後監視居住**天,限制了申請人的部分人身權利,申請人不能外出經營、務工,對申請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故監視期間的損失也應予賠償,依照上述標準共計賠償損失元。

  3.同時,申請人還經受了非人的折磨,特別是一審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有罪判決,申請人及其親屬均籠罩在極度的精神恐懼之中,真是惶惶不可終日,度日如年,對申請人及其親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故應對申請人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5.由於本案發生後對申請人作出的有罪判決在***範圍內引起了轟動,特別是對申請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申請人及其家屬的名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故應在***範圍內公開對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能對申請人定罪量刑,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措施已解除,申請人已於*年月日釋放,且已對申請人作無罪處理,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賠償。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證據:

  1、***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

  2、*中級人民法院(*)*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

  3、*公刑解監字(*)年*號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

  篇四:強制執行申請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

  XX國稅強申?2006?X號

  XX市XX區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 XX區國家稅務局 地址: 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 張XX 職務: 局長

  聯絡電話: XXX—XXXXXXXX 郵政編碼: XXXXXX

  被申請執行人: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 趙XX 職務: 總經理

  聯絡電話: XXXXXXXX 郵政編碼: XXXXXX

  XXXX有限公司對我局XX國稅XX?2006?X號決定, 未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強制執行。並請在15日內將強制執行結果通知我局。 附件: XX國稅XX[2006]X號

  申請執行機關(簽章) 2006年X月X日

  使用說明

  一、本申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設定。

  二、適用範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款、滯納金、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時使用。

  三、填表說明:

  (一)本申請書抬頭填寫稅務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的具體名稱。

  (二)正文第一段填寫申請理由,申請理由一般包含如下內容:

  1.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未按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

  2.已對 (《稅務處理決定書》名稱、字號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名稱、字號)申請行政複議,但對 (複議機關) 年 月 日作出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書》( 稅復? ? 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

  3.已對 (《稅務處理決定書》名稱、字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名稱、字號、《稅務行政複議決定書》名稱、字號)提起行政訴訟,但不履行 人民法院 (判決書或裁定書名稱、字號)的判決(裁定)。

  (三)“根據 規定”橫線處依照不同情況填寫以下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

  (四)“附件”根據具體情況填寫《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的文書名稱、字號。

  (五)文書字軌設為“強申”,稽查局使用設為“稽強申”。

  四、本申請書一式二份,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裝入卷宗。

  註釋:

  一、文書設立的法律依據

  本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三條設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稅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有兩種方式,即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情況下,有權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並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稅收徵管法》賦予了稅務機關對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權力,增強了稅務機關執法的權威性和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力。同時也保留了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權力,即經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因此,設立本文書。

  二、文書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由於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逾

  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的文書。

  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是依稅務機關申請而發生的。具備了對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能自動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稅務機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稅務機關使用《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不僅是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依據。

  三、製作和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法定前提條件。申請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與稅務機關對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的法定前提條件是相同的。即被處罰的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在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內,或者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請求期限內,稅務機關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範圍。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僅限於符合申請條件的稅務行政處罰。而對於徵收稅款、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等稅務事項,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五:起訴狀

  共 58 頁 第1 頁

  起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原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或蓋章)

  XXXX年X月XX日

  附:

  一、本訴狀副本X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起訴書格式基本相同)

  共 58 頁 第 2 頁 共 58 頁 第2 頁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名稱: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名稱: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務: 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法院於 年 月 日 字第 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

  附:

  一、本上訴狀副本 份。

  二、有關證明材料 件。

  共 58 頁 第 3 頁 共 58 頁 第3 頁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務: 工作單位:

  住址: 電話:

  答辯人因 一案,對上訴人

  不服 人民法院 字第 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年 月 日

  附:

  一、答辯狀副本____份。

  二、其它證明檔案___份。

  共 58 頁 第 4 頁 共 58 頁 第4 頁

  民事反訴狀

  反訴人(本訴被告):寫明基本情況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同上

  反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寫明事情具體起因、經過、內容、及有關法律、政策依據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

  此致

  附:

  本反訴狀副本 份

  反訴人:

  年 月 日

  共 58 頁 第 5 頁 共 58 頁 第5 頁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同上)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

  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事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銷原裁判,或者要求變更原審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

  上訴理由:(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認定事實方面,具體提出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上有哪些錯誤,並闡述否定或變更原審認定的事實根據和證據。

  2、適用法律方面,具體提出原審裁判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及有關定性、量刑的不當之處,並論證原審裁判應予變更或撤銷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3、訴訟程式方面,具體提出原審法院在審理案件、作出裁判的過程中有那些違反訴訟程式之處,並指出糾正的法律依據。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

  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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