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申請書彙總

取保候審申請書彙總

  篇一: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 王,江蘇匯君律師事務所 律師 。

  聯絡地址: 江蘇省徐州市建國西路75號財富廣場B座903室。

  聯絡電話:

  被申請取保候審人:張,男,40歲。於2010年××月××日因涉嫌行賄罪被刑事拘留 ,並於2010年某月某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南京某某看守所。

  申請事項:

  應張的妻子許的要求,為張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首先對貴院依法安排我們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張表示由衷的感謝!現我們根據瞭解的情況特向貴院反映,依法為張申請取保候審,請求貴院予以批准。

  對張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51條規定:“人民法 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根據法律 的規定,可以看出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取保候審的必要條件。此處的社會危險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離開羈押場所會妨礙對案件的刑事偵查,或者對他人和社會造成侵害。

  辯護人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張涉嫌行賄,結合本案其主觀惡性較小。()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處(南京市某區某街區某西園某苑某幢某號),隨時可以傳訊,保證做到隨傳隨到,對其採取取保候審不會妨礙本案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的規定,特為犯罪嫌疑人張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請求貴院批准。

  此致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檢察院

  篇二: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某某,男,漢族,生於某年某月某日,住濟南市歷城區,系犯罪嫌疑人某某之父。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某某,男,漢族,生於1994年某月某日,住濟南市歷城區x號。因涉嫌x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在歷城區看守所。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因一案,於2011年x月x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分局刑事拘留。該犯罪嫌疑人生於x年x月x日,系未成年人,該犯罪嫌疑人參與實施搶劫次數較少,涉案金額不大,危害社會後果較輕,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申請人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並願依法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的規定,特提出此申請,請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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