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的申請書
行政裁決的申請書
請求事項:
第一,請求依法裁定,全部申請人,在西明一隊“國家徵地補償”事件中,享有“出嫁女”
確實的受補償權益和地位,西明一隊、西鄉塘街道辦應當給予承認和積極配合; 第二,請求依法裁定,西明一隊、西鄉塘街道辦關於“出嫁女”問題的嚴重處理不當; 第三,依法請求裁定,申請人的“安置費”和“自謀職業費”的落實,由西明一隊負主要責任,落實償還申請人每個人的合法“出嫁女”權益:每個人兩項費用共計50000元人民幣。由西鄉塘區人民政府、西鄉塘街道辦事處共同監督實施。
事實與理由:
國家徵地補償涉及的“出嫁女”問題已經被西鄉塘區人民政府以檔案形式落實解決,《出嫁女“問題”處理辦法》。《辦法》明確指出,要尤其妥善處理好“出嫁女”的安置和自謀職業問題。
直至目前,西明一隊徵地已經結束,徵地補償也已經下發完畢。但是唯獨西明一隊“出嫁女”,即申請人全體,未獲得任何的、應得之補償。
鑑於權益的受損和不合理待見,申請人代表走訪了生產隊、生產大隊及西鄉塘街道辦詢問相關問題。均得不到正面、有效回答和解釋,一直相互推諉、等待,使得申請人蒙受了極大不公。附件為走訪記錄影印件及申請人相關材料證明。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權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7條第2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等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援,結合《“出嫁女”問題處理辦法》的行政指示,申請人享有至少的安置費和自謀職業費理所應當。
申請人出嫁的事實並沒有影響到申請人對於村集體的義務履行。例如村集體活動的經費籌措等,申請人都盡力配合。基於義務的'履行和戶口的事實,申請人理應享有受補償的權利。但是目前卻一直被盛行的、缺乏公平的、封建落後的舊“村規民約”牽絆和歧視,直言“出嫁女”不該享有這樣的權益,認為這是背叛和脫離。而正是這樣的歧視,直接侵害了婦女基本權益,和作為婦女的基本人權,用強加的歧視,來否定弱勢群體的實際集體貢獻。
國家徵地補償是穩定社會的關鍵因素之一,而國家與基層自治集體的關係更是敏感神經。國家、政府支援和理解自治單位的辦法,但也明文確定自治單位應該受到政府的指導和規劃,並且要服從法律法規要求。這就是政府徵地之所以及時有效的原因。這將涉及國家徵地成本問題。試想,村生產隊利使用者口的因素,可以合法合理取得國家徵地補償,但卻假報戶口數量,或者依據戶口數量,漠視、隱瞞、矇騙戶口人員,把從上級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完全地下發,這與夾帶私逃有何差別?無視法治,無視政府政策規章,漠然自治,用本位主義打壓真理和公正,妄圖將公共權益私化和集中,必將釀成危機,積累厚重不安。而這正式目前西明一隊正在試圖隱瞞的真相。
利用政府的支援和對於政府的服從,坑害了最下層普通百姓的權益,這不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公平正義國家所應該支援和提倡的事實。這不僅有損國家根基,更直接破壞國家建設,惡劣地謀得國家補償,將增大國家徵地成本,阻礙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破壞社會穩定和團結,埋藏深重的不和諧因子,造成與主流價值觀背離的社會冷漠和仇視。
現在,申請人“出嫁女”問題已然將要成為“遺留問題”。根據西鄉塘區人民政府相思湖辦事處“出嫁女”問題處理小組的解釋和承諾,“出嫁女”問題一定解決,不會因為小組將要面臨的解散而丟棄遺留問題。他們同時指出,這有待小組對於你們所提交的問題進行調研。並承諾,只要戶口掛在當地,就理應得到補償。那麼申請人只好等待、等待和無限等待。這不是不信任的問題,而是一個完全可以把未知加以明確的問題。申請人“出嫁女”權益到底何時告解?有無專人負責和跟緊?如果這樣的問題得不到明晰,出嫁女權益也就只是徵地求得穩定的幌子,公民離去的陪葬而已。
西明一隊生產隊是村集體的公權力代表,轉接國家徵地補償事宜,在一定程度上是村民實質的“父母官”,政府較為尊重他們的意見,為的是基層穩定。來自國家的徵地補償款將轉經他們的批准和確認,款目也由他們確定,政府從事執行撥付。誰應該獲得補償,簡言之,都由生產隊說了算。
而事實是,不論是基於“村規民約”的歧視或是某些生產隊個人的別有用心,申請人的出嫁女權益已經在事實上被漠視。申請人需要的是一份關於身份的證明裁定,這份證明已經在公安部門檔案中,在國家的保護下成為鐵的事實。而西鄉塘區人民政府相思湖辦事處“出嫁女”問題處理小組竟然可以將這麼簡單的事實,用“留待調研”來解釋,這是侮辱智商還是否定公安部門檔案權威?
申請人需要的是和平解決出嫁女問題,尋求常規途徑,還得一份公正。而申請人最關鍵的受傷是西明一隊,對於申請人“安置費”和“自謀職業費”的零考慮、零操作和零補償。根據西明村一隊徵地補償的人均補償數值標準,考慮其他村民的心理因素,申請人爭取地是一定意義上的公正而非單純錢財。對於“安置費”和“自謀職業費”每個人50000元的總計,已經是最低地、合適的範圍。鑑於這樣的數值,村民和出嫁女都必然產生回報平衡,不會產生多餘情緒和不公。
人間正道是滄桑,申請人爭取“出嫁女權益”至死方休。而其實申請人只是乞求上級政府關於申請人“50000”元的合法確認罷了。依法請求裁定,申請人的“安置費”和“自謀職業費”的落實,由西明一隊負主要責任,落實償還申請人每個人的合法“出嫁女”權益:兩項費用共計每人50000元人民幣。由西鄉塘區人民政府、街道辦共同監督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出嫁女問題解決辦法》,此特提請政府行政裁定申請,請依法裁定。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