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範文

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範文

  篇一: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範文

xx區人民法院:

  關於貴院受理的xx等訴xx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本案關鍵是被告xx市人民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已由貴院委託四xx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其出具的xx鑑(2013)臨鑑字第1xxxx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以及貴院(2013)旌民初字第1049號《通知》人已收悉,現人認為xx鑑(2013)臨鑑字第1xxxx號《司法鑑定意見書》有以下明顯錯誤,其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一)歪曲患方陳述。

  鑑定書稱患方意見“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時肝功檢查無異常”。事實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離譜;患者本來就是因為右上腹疼痛,肝功異常前來該院治療,卻被診斷為“消化性潰瘍”、“腸梗阻”、“結腸癌”,到10月4日,病人臨死前10來小時,其會診記錄單上依然是“消化性潰瘍”、“腹部包塊”、“不完全性腸梗阻”的診斷。而屍檢報告的結果是死者既沒有“消化性潰瘍”、也沒有“不完全性腸梗阻”、更沒有“腹部包塊”、“結腸癌”。

  (二)對分析說明的質疑

  1、分析稱院方對採集病史、查體、X片檢查,符合診療常規

  。事實上經治醫師責任心極差,根本未能採集出真實的病史,左右不分。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當做左上腹疼痛;並把病人陳述的肝臟損害問題誤診為“消化性潰瘍”,還告訴患者院外考慮肝臟損害是錯誤的,必須按照潰瘍病治療!同時,xx未能認真對患者進行查體,由此造成沒有大問題的左上腹出現了左上腹壓痛;而有明顯病理改變的右上腹卻被“肝區無叩痛”;而右上腹有無壓痛這一重要的體徵卻被各級醫生所忽略!作為醫生,這是一個非常低階的錯誤,同時也是非常原則性的錯誤,當然也是致命的錯誤。正因為這一個細節的遺漏導致了一系列的診療失誤:

  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顯升高,CHE明顯降低;9月6日,彩超檢查提示“肝大,肝臟實質瀰漫性異常”,而xx卻在9月8日給病人下達了可以導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處方;並於9月10日違規給用“特殊使用類”抗菌素“頭孢米諾”和“限制性使用類”抗菌素“奧硝唑”。

  ②9月6日,胃鏡檢查已經排除“消化性潰瘍”的診斷,可是,患者從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臟的損害。

  ③轉外科後xx換用“特殊使用類”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並給糖尿病患者輸入包括“卡文”在內的大量高濃度葡萄糖,卻不給夠足以對抗的胰島素。如此等等,均是嚴重不符合診療常規的行為。

  2、鑑定書分析黃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麼,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應該是藥物所致!

  這在四川省人民醫院醫學司法鑑定所的屍檢報告中已有明確分析,即“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藥物因素引起”。而本例患者本來就因為肝功異常前來就醫,又被院方使用了13種有損肝臟的藥物,其中的“卡文”、“頭孢米諾”對肝功受損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xx鑑臨鑑字第1xxxx號《司法鑑定意見書》故意模糊概念,不對藥物因素進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結論沒有公信力!

  3、鑑定書稱膽紅素升高,ALT、AST沒有同步明顯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這是非常荒唐的邏輯!

  依據多次生化檢查結果提示ALP、GGT、TBA明顯升高,而CHE卻明顯降低,結合屍檢時的淤疸表現,這些都強烈提示存在藥物性的肝實質性損害。鑑定人為何對明顯的客觀事實視而不見,避重就輕、避實就虛?

  4、用藥明顯不符合正確的臨床診療思路。

  患者因肝功受損前來就醫,院方不是採取積極的護肝治療措施,同時注意控制血糖,停用所有可能加重肝臟損害的藥物,而是違犯規定濫用抗菌素,亂用制酸劑、且大量使用有損肝臟的藥物,這也符合規定?

  5、鑑定報告稱治療中曾發生兩次血糖升高,測定血糖14.72mmol/L,還不能排除輸液時採血。

  事實上,9月3日,患者入院當日血糖僅5.26mmol/L,轉外科後,自9月18日才出現明顯的血糖升高,至9月29日,患者測定血糖值14mmol/L以上者高達30次!其中,9月19日21:00更是高達22.8mmol/L!且排除了輸液的干擾,如此血糖水平與患者病情惡化沒有關係嗎?

  就以上質疑,申請人已有明確的事實及證據,同時,申請人已於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貴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並提交重新鑑定,請求對被告xx市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做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申請人認為,司法鑑定在實質上是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和得出的判斷性意見,其本身仍然是鑑定人對鑑定物件的主觀認識(更何況申請人已對該鑑定意見書提出若干有充分事實及證據的質疑),為了確定其有無證明力或者證明力大小、強弱,因此,應當為鑑定結論進行法庭質證,故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的《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式管理通則》第七條規定“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等,以上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質詢。

  四xx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出具的xx鑑(2013)臨鑑字第1xxxx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雖為貴院委託鑑定,但為確認其證明力,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民事審判公正,故特向貴院申請xx鑑(2013)臨鑑字第1xxxx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請予以批准!

  篇二: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申請人: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王康庭律師

  通訊地址:海口市金貿區國貿大道景瑞大廈B座1803室

  申請事項: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陳某涉嫌非法行醫罪一案,申請人是陳某的辯護人。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向貴院提交了由海南省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瓊醫鑑2006-009號)。該鑑定書認定陳某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王某的死亡存在部分因果關係。申請人認為該鑑定書中存在諸多事實不清的地方。為了解決本案涉及醫學專業方面的問題,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申請通知參與上述鑑定的專家組出庭。

  請貴院通知。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

  王康庭律師

  20XX年一月四日

  篇三:鑑定人出庭申請書範文

xx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與xx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糾紛一案,經貴委員會委託,由xx司法會計鑑定所進行鑑定。xx司法會計鑑定所於2013年7月27日作出xx司會鑑所(2013)會鑑字第010號《鑑定意見書》。申請人認為,鑑定人作出“xx有限公司在xx賓館施工完成的智慧化系統的工程造價240584.91元”鑑定結論缺乏依據。根據《仲裁法》第四十四條關於:“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鑑定部門應當派鑑定人參加開庭……”之規定,特申請貴委員會通知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委託代理人: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