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原產地證明書辦理方法:
一、申請單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
2.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二、申請註冊登記程式
1.註冊登記:申請單位應持營業執照、主管部門批准的對外經濟貿易經營權證明檔案及證明貨物符合出口貨物原產地標準的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簽證機構辦理註冊手續。申請單位的印章和申領人員的姓名在申請單位註冊時應進行登記。證書申領人員應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考核合格,持有申領員證。
2.申請簽證:申請單位應至少在貨物出運前3天,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證,提交下列檔案:
(1) 一般原產地證申請書一份;
(2) 繕制正確、清楚並經申請單位手籤人員手籤和加蓋公章的一般原產地證一式四份;
(3) 出口商的商業發票副本一份;
(4) 含有進口成份的產品還得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
3.申請簽發"後發證書":原產地證一般應在貨物出運前簽發,但如屬特殊情況,未能及時申請簽證,簽發機構可酌情辦理"後發證書"。
4.申請簽發"重發證書":如果已簽發的證書正本被盜、遺失或損毀,從簽發之日起半年內,申請單位可申請重新簽發證書;申請單位在申請簽發"重發證書"前,應首先在〈〈國門時報〉〉上作遺失宣告,除應提交重新繕制的證書以外,還應填寫更改申請書並提供商業發票副本。
5.申請簽發"更改證書":如果申請人要求更改或補充已簽發證書的內容時,應填寫更改申請書,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據,退回原簽發證書,簽證機構經稽核無誤後予以簽發新證。
6.凡進口商要求我官方機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申請單位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凡進口商要求我民間機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申請單位應向貿促會申請辦理;未明確要求的,可向檢驗檢疫機構或貿促會申請辦理。
7.貨物如在中國進行的製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中國原產地證,可以申領"加工裝配證明書";經中國轉口的外國貨物,不能取得中國原產地證,可以申領"轉口證明書"。申領這兩種證書的申報手續和所需單據與一般原產地證相同。
三、申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明書應提供的單證與資料
1.一般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一份;
2.一般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一套
3.商業發票、裝箱單各一份。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原產地證書,又稱普通產地證書,是證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產地,並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的一種檔案。它由商務部統一規定和印製,並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如果 信用證或合同對簽證機構未作具體規定,一般由檢驗檢疫總局出具。
(一)原產地證書的申請
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出口企業最遲於貨物出運前3天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並按簽證機構要求提供已繕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證明書》(樣例5-15)一套,並隨附出口貨物 商業發票一份及簽證機構所需的其他證明檔案。
(二)原產地證明書的內容和繕制方法
原產地證明書的內容和繕制方法原產地證明書共有12項內容,除按檢驗檢疫總局指定的號碼入證書編號(Certificate No.)以外,就其各欄目內容和繕制要點逐項介紹如下。
1.Exporter(出口商)此欄包括出口商的全稱和地址。信用證項下的證書,一般為 信用證受益人,託收項下的是賣方。
2.Consignee(收貨人)填本批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收貨人全稱和地址。信用證項下的證書一般為開證申請人,如信用證有具體規定,應按要求填寫。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運輸方式和路線)應填 裝運港和目的港的名稱,並說明運輸方式。例如,From Shanghai to London by sea。如要轉運,須註明轉運地。例如,By s.s. from Shanghai to London W/T Hongkong。
4.Destination port(目的港)按信用證或合同規定的目的港的名稱填制,也可同時列出國家或地區名稱。例如,New York Port U. S. A.。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供鑑證機構使用)本欄供檢驗檢疫局根據需要加註說明,如補發.後發證書等事項。
6.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嘜頭及包裝件數)按信用證中規定的內容進行繕制,且與發票和提單的同項內容一致,不得留空。
7.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商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填寫具體的商品名稱.包裝件數和種類,如散裝貨物用“In bulk”表示。
8.H. S. Code (H. S. 編碼)H. S.是 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的英文縮寫。商務總和海關總署根據H. S.分類編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的目錄對照表》,規定了商品名稱和編碼。本欄應按該規定填入,不同商品應分別標明不同的H. S. 編碼。
9.Quantity or weight(數量及重量)依據發票和 裝箱單有關內容填寫。重量應註明 毛重和淨重。例如,G. W. 40 000 kg,N. W. 38 000 kg。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發票號碼及日期)按發票實際號碼和日期填寫,月份應用英文縮寫表示。例如,DEC. 3, 2003。本欄內容填寫完畢,從第6項開始用“*”符號打成橫線表示結束。
SAMPL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