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
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
篇一: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
一、申請認證企業向市、縣(市、區)綠色食品辦公室(以下簡稱綠辦),或向省綠色食品辦公室索取並下載《綠色食品申請表》。
二、市、縣(市、區)綠辦指導企業做好申請認證的前期準備工作,並對申請認證企業進行現場考察和指導,明確申請認證程式及材料編制要求,並寫出考察報告報省綠辦。省綠辦酌情派員參加。
三、企業按照要求準備申請材料,根據《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專案及評估報告》自查、草填,並整改,完善申請認證材料;市、縣(市、區)綠辦對材料稽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省綠辦。
四、省綠辦收到市、縣(市、區)的考察報告、稽核表及企業申請材料後,稽核定稿。企業完成5套申請認證材料(企業自留1套影印件,報市、縣綠辦各1套影印件,省綠辦1套影印件,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1套原件)和文字材料軟盤,報省綠辦。
五、省綠辦收到申請材料後,登記、編號,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下發《文審意見通知單》(附件6)同時抄傳中心認證處,說明需補報的材料,明確現場檢查和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計劃。 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
六、現場檢查計劃經企業確認後,省綠辦派2名或2名以上檢查員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和環境質量現狀調查,並在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綠辦提交《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專案及評估報告》、《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
七、檢查員在現場檢查過程中同時進行產品抽檢和環境監測安排產品檢測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報告由產品檢測和環境監測單位直接寄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同時抄送省綠辦。對能提供由定點監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有效的產品檢測報告的企業,免做產品認證檢測;對能提供有效環境質量證明的申請單位,可免做或部分免做環境監測。
八、省綠辦將企業申請認證材料(含《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及有關材料)、《綠色食品現場檢查專案及評估報告》、《綠色食品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省綠辦綠色食品認證情況表》報送中心認證處;申請認證企業將《申請綠色食品認證基本情況調查表》報送中心認證處。
九、中心對申請認證材料做出:“合格”、“材料不完整或需補充說明”、“有疑問,需現場檢查”、“不合格”的.稽核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傳省綠辦。省綠辦根據中心要求指導企業對申請認證材料進行補充。
十、對認證終審結論為“認證合格”的申請企業,中心書面通知申請認證企業在60個工作日內與中心簽定《綠色食品標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同時抄傳省綠辦。
十一、申請認證企業領取綠色食品證書。
篇二: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
凡具有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如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誌者,均可成為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申請人。申請程式如下:
1、申請人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綠色食品辦公室領取申請表格及有關資料。
2、申請人按要求填寫“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並連同生產操作規程、企業標準、產品註冊商標文字影印件及省級以上質量監測部門出具的當年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一併報所在省(區、市)綠色食品辦公室。
3、由各省(區、市)綠色食品辦公室派專人赴申報企業及其原料產地調查,核實其產品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情況,寫出正式報告。
4、由各省(區、市)綠色食品辦公室確定省內一家較權威的環境監測單位(透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委託其對申請企業進行農業環境質量評價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5、以上材料一式兩份,由各省(區、市)綠色食品辦公室初審後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稽核。
6、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通知申請材料合格的企業,接受指定的綠色食品監測中心對其產品進行質量衛生檢測。同時,企業須按《綠色食品標誌標準設計手冊》要求,將帶有綠色食品標誌的包裝方案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稽核。
7、由中國綠色發展中心對申請企業及產品進行終審後,與符合綠色食品標準的產品生產企業簽訂《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書》,然後向企業頒發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並向社會發布通告。
8、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為3年。在此期間,綠色食品生產企業必須接受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委託的監測機構對其產品進行抽檢,並履行“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期滿後,若欲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須於期滿前半年辦理重新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