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審計報告

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審計報告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物件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透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接下來就由CNrencai網給大家分享一篇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審計報告範文,供大家閱讀學習。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市社會保險市區統籌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內容,為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進一步促進我市社會保險市區統籌工作,確保社保基金和資產上劃移交工作順利進行,我與學習聯絡點的同志,共同對新浦區、海州區和連雲區(以下簡稱三區)勞動人事局,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了審計和審計調查,此次調查為社保基金市區統籌上劃提供了依據。現將審計和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2008年三區社保基金情況

  2008年度三區的勞動人事局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根據市區統籌方案,社保基金上劃後,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管。截止去年12月末,三區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參保繳費人數分別為31957人、38799人、33015人、20324人、17940人;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8%、9%、3%、0.5%—2%、0.8%;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的人數分別為8738人、1493人、34人和292人;五項基金社會發放率均為100%。

  三區上年社保基金結餘22694.48萬元,當年收入27224.01萬元,當年支出16771.87萬元,基金滾存結餘33146.62萬元。其中:企業養老保險結餘18295.58萬元、失業保險結餘1636.67萬元、基本醫療保險結餘10638.08萬元、工傷保險結餘257.35萬元、生育保險結餘325.40萬元、其他社會保險結餘1993.54萬元。

  審計及調查結果表明:三區政府能夠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社保基金監管,勞動人事部門認真履行職責,能夠做到專款專用,在構建和諧社會、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基金管理安全,基本上實現了“基本平衡、略有節餘”的目標,也符合市區統籌的要求。

  二、2008年三區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x區自收自支事業養老保險基金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未分賬核算。

  該區自1993年以來自收自支養老保險的收支便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放在一起核算,徵繳與發放分別按有關規定執行。截止2008年末參保事業單位在職人員399人,退休153人,每月徵收養老保險費約17萬元、支付約22萬元,每月赤字5萬元,不符合社保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

  (二) 基金收入入賬不及時

  某區醫保處2008年預收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基金469.86萬元掛暫收款未及時記入收入,直至2009年2月才將此款轉記收入,不符合社保基金管理相關規定。

  (三) 固定資產賬實不符

  三區社保處及醫保處截止2008年12月末經費賬面反映,固定資產原值總計137.57萬元,透過實地盤點,實際在用資產47.36萬元、已報廢待核銷資產價值90.21萬元。不符合固定資產管理相關規定。

  (四) 往來款清理不及時

  某區醫保處2004年墊付應由市醫保處報銷的費用,至2008年底仍掛賬未清理,不符合相關規定。

  三、強化市區社保基金監管的建議

  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實施市區統籌,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提高社會保險抵禦風險能力、擴大籌資渠道、保障和提高參保人員待遇、整合社會資源、提高服務水平和保障基金安全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讓人民群眾得實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具體體現。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一)擴大基金籌措渠道,努力增加收入。社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做好擴面徵繳工作,加大基金徵繳力度。要加強與財政、稅務部門聯絡,及時勾通訊息,做到應收盡收,收繳及時,不斷擴大資金徵繳來源。同時要積極探索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渠道,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二)加強資產管理。對固定資產要定期監盤,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三)及時清理往來款項。各相關部門對基金中發生的往來款項要及時進行清理,避免基金損失,切實保護參保人員的利益。

  (四)加強其他社保及農保基金監管。根據本次社會保險市區統籌安排,三區的勞動社會保險處、醫療保險處的機構、人員整體上劃,這就導致了三區其他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業務無機構、無人員經辦,處於無人管理的地步。為了保持社保制度的完整性和工作的連續性,保障參保人員的利益,方便服務人民群眾,建議市政府和相關部門出臺規定,在適當的時機,將其他社會保險、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等業務一併上劃,並由新成立的區醫保分中心代管或重新明確監管主體,使人民群眾的利益能夠得到切實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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