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批覆
關於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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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批覆1
xx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xxx6〕47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xxx6年第10號),公佈了保留的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請你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實施行政許可,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
國家稅務總局
xxx6年9月12日
關於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的批覆2
xx市公安局:
你局《關於實施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公法字〔xxx4〕686號)收悉。經研究,現對請示的17個事項作如下批覆:
一、以下4項已涵蓋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以下簡稱《決定》)中。即:(1)申領《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員作業證》;(2)組織實施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工程方案稽核;(3)刻制印章審批;(4)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設專案。根據《決定》,“弩的製造、銷售、進口、運輸、使用審批”,“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3個專案被確定為保留的行政許可專案。其中,“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是由原來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員作業證”、“焰火晚會燃放工程設計與組織實施方案審批”三個專案合併而成。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專案的決定》(國發[xxx4]16號),“非機構印章刻制單位審批”已被取消。因此,“刻制印章審批”特指“公章刻制審批”。
二、以下6項屬於公安機關日常戶籍管理範疇,不適用《行政許可法》。即:(1)小城鎮戶口遷移;(2)本市小城鎮農民轉為居民;(3)以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為由辦理入京戶口;(4)寄養未成年人在京入戶;(5)小城鎮戶口登記;(6)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地在京設立的駐京辦事處和聯絡處編制內人員申報常住戶口。這6個事項為公民戶口登記事項,是一種事實認定,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工作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以下3項為公安機關的一般管理手段,不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即:(1)外省市機動車進京辦理《xx市區通行證》;(2)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3)機動車號牌準產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專案的通知》(國辦發[xxx4]62號),“車輛進京通行證核發”、“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核發”已被明確為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由發展和改革部門主管,公安機關透過備案掌握情況,不是審批性的。“機動車號牌準產證”也屬於公安機關內部管理手段。根據xxx4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公安部將對機動車號牌生產企業實行資格認證制度,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資格認定及監製。
四、以下3項由政府其他部門主管。即:(1)新建戒毒醫療機構審批;(2)消防裝置操作控制等有關人員上崗證;(3)爆炸物品服務公司審查。其中,“新建戒毒醫療機構審批”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涉及公安機關的事宜,有關部門要按照《新建戒毒醫療機構審批》等規定的內容執行。“消防裝置操作控制等有關人員上崗證”事項將納入勞動部門的職業資格鑑定範圍,由勞動部門管理,在此之前,公安機關仍應按現行規定繼續執行。“爆炸物品服務公司”是提供爆破作業服務的涉爆從業單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須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等許可手續。
五、以下1項應予以廢止。即:銷售多色影印機裝置的許可。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xxx2]24號),“進口彩色影印機審批”已經取消。鑑於彩色影印機目前在國內不能生產,進口的目的是為了銷售,取消“進口彩色影印機審批”,可視為一併取消了對銷售環節的審批。因此,不能根據公安部《關於加強多色影印業治安管理的通知》等對銷售多色影印機裝置進行審批。“銷售多色影印機裝置的許可”應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