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導讀:工作離職時,一般都會辦理離職手續的,那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

  勞動合同型別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 月 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離職證明

  茲有 (姓名)同志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 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 原因申請離職,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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