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決定書集錦15篇
複議決定書集錦15篇
複議決定書1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汙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汙染單位,汙水排人城市汙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汙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汙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檔案,不需再繳納排汙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汙費。該學校汙水透過市政汙水管網,未經任何汙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汙費的物件。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因其汙水未排人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汙者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繳納汙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汙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汙水排汙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檔案第一款對汙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汙費,且該校的汙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汙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汙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汙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汙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汙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汙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汙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汙染單位,汙水排人城市汙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汙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汙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檔案,不需再繳納排汙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汙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汙水透過市政汙水管網,未經任何汙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汙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
1.申請人排放的汙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汙費的責任。
2.繳納汙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汙水排汙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汙者應向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汙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汙水處理費,但其汙水並未排人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汙費的義務。
3.汙水排汙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汙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汙者提供汙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汙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執行,汙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汙水未經汙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汙的,都應承擔繳納汙水排汙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檔案第一款對汙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汙費,且該校的汙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汙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汙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汙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汙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汙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汙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決定書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於年_____月____日______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第三人稱:
本機關經審查查明:
本機關認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___________)項規定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_________________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於年月日前履行。)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複議決定書3
_____政複決字【】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經濟開發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總經理。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局長。
第三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__省_____縣__________鄉__________村人,現暫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人社工認【】___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並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申請人訴稱: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許,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時間內,因私事外出被車撞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第三人在事發當日11時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規錯誤,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作出的該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辯稱:經調查,第三人與同單位其他員工一樣,每日在公司食堂吃過中飯後,一直以來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鈴響後才進入車間工作。第三人在事發當日中午打卡後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為由否認工傷,不僅前後說法互相矛盾,難圓其說,而且沒有事實依據。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維持該工傷認定。經審理查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進入申請人_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擔任衝制車間主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許,第三人駕駛自備二輪摩托車,從租住處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返回公司上班,途徑__________路段時與_______________駕駛的牌號為__________的大卡車發生碰撞致傷。事後被送到_______________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外踝開放性骨折”。經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_____公交認字[]第__________號)認定,第三人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第三人為此向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受理後,經調查核實,於同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認定第三人為工傷。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
日期:
複議決定書4
申請人:易××。
委託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 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 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於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我廳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複雜,經我廳負責人批准,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築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築。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於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後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築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築並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築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於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於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 .程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並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於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並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於行政複議案 件的受理範圍,複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複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於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後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築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鑑於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x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 》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築。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複議決定書5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於xx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為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xx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戶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專案遊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戶座一輛大巴前往遊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戶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專案的遊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戶參加水滑梯專案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後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xx市某醫院,確診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並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戶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瞭解全部過程並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翫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為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說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於xx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三、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
我局認為: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我局於xx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申請人是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員工。xxxx年3月21日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戶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xx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為由,作出認定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於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戶遊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xxxx〕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xxxx〕*號)為:認定申請人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為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0xx年七月十九日
複議決定書6
一、當前行政複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複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 20xx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格式,對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範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複議決定書以檔案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檔案還是法律文書?是檔案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標頭檔案,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複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覆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註編號上以“府複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 有些還乾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複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複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複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複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複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複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複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複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複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範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製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複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複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係到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係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範、合法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規範、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儘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範、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儘量做到簡潔、明瞭,但又不失真。“創新”並不意味著對複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誇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複議決定書用檔案下發,複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覆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範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採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專案;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複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範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範、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複議決定書作為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複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複議原因,複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複議機關查明事實,複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複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複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複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複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託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複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於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複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複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複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複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複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複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後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儘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複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複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複議機關如何解決複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絡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複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於複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複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餘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複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說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因此,規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撰寫工作,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誌,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複議決定書7
_____公復駁字[x]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名稱)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聯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於___年___月___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闡述的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答覆的事實和理由)
經審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經審查認定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_________________(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質證、認證過程)。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_______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複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複議決定書8
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
揚檢刑賠復字(20xx)1號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
賠償請求人:劉文冬,男,1977年11月12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原系揚州歐森機電製造廠銷售員,住江蘇省泰州市罡楊鎮楊莊村一組。
賠償義務機關:江都市人民檢察院。
二、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賠償請求人劉文冬於20xx年8月14日,以其不構成挪用資金罪被錯誤逮捕,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為由,請求江都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各種損失合計人民幣102.7203萬元。具體包括:1、返還4.3萬元合法財產;2、支付國家賠償金2萬元;3、因違法辦案給申請人帶來的其它經濟損失46.4203萬元;4、支付精神損失費50萬元,並要求江都市人民檢察院公開向申請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0xx年9月5日江都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江檢刑賠字(20xx)第1號刑事賠償決定書,對劉文冬被關押的192天按照20xx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73.3元計算,賠償劉文冬人民幣14073.6元,對其提出的其他賠償請求認為不屬於刑事賠償範圍不予賠償。
複議決定書9
(一)標題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標題要符合公文標題要求,即由複議機關、案由、文種組成。通常用這樣的格式:““秘書工作”×(機關)行政複議決定書”。
(二)首部
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機關的有關情況。
1.申請人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是公民,應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有關情況。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組織,應寫明法人或組織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如符合規定,有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的,也要寫明第三者的有關情況。
2.被申請人的情況。應寫明被申請單位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地址等有關情況。如果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們是共同的被申請人,也應列出有關情況。
(三)正 文
正文是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核心部分,不管其文字長短,都要寫明下列三個內容。
1.引述申請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這是正文開頭。無論是請求,還是理由,都應該在申請複議書上寫明,此處是引述,應當如實敘寫,不可走樣。
2.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複議案作出裁決的文字表述。它要闡明覆議機關認定的具體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寫好這部分內容,應當認真閱讀爭議雙方的有關材料,根據雙方提供的事實和理由,抓住爭議焦點,辨明是非,確立複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來說,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可能是申請人在複議申請書中寫明的,也有可能是被申請人在受理案後新產生的。但不管是那一種,都應該有同等的效力。只要複議機關實事求是,秉公解決爭議,就能令爭執的雙方心悅誠服。這部分內容的表述要做到認定事實確鑿無誤,依法評斷,根據充分。
3.行政複議裁決的結論。行政複議最終的目的是下結論,結論文字要求表述明確,語氣肯定,便於理解和操作。由於結論是供執行用的,往往還要提出執行意見。如屬終局裁決,要寫明執行期限;非終局裁決可寫明不服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四)尾 部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尾部有兩個作用,一是附項,說明附件或註釋的內容;一是落款。落款要寫明覆議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複議機關印章,用漢字寫明作出複議決定的日期。
複議決定書10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複議決定書11
檢 賠復字[ ] 號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名稱
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賠償義務機關:__________(名稱)
二、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賠償請求人_______(姓名或名稱)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申請賠償理由)為由,請求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情況)。
三、申請複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賠償請求人________(姓名或名稱)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情況),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要求本院……(申請複議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四、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本院經審查查明:……(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五、複議決定的法律根據、理由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X條的規定,本院認為:……(維持原決定、變更原決定、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決定賠償、不予賠償的理由),現決定如下:
(一)維持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數額適當,予以維持。
(二)糾正原決定,重新作出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重新作出決定的內容。
(三)變更原決定的主文
原決定賠償方式、數額不當,決定予以變更的內容。
(四)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的主文(適用於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情況)
________(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申請的賠償,________(賠償義務機關名稱)逾期未作出決定,經本院審查,……(決定的內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________(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名稱)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複議決定書12
申請人:XX,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於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證號碼:33032519720803xxxx,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商,住XX,系中共黨員。因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於20xx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申請人:XX,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於浙江省溫州市,身份證號碼:33030219580401xxxx,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商,住XX。因涉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於20xx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審。
申請人:鄭小策,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519770822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XX,現在XX,在溫州火車站開手機店。
申請人:XX,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0219550110xxxx,漢族,初中文化,住XX,工作單位:溫州美玲毛紡織品店。
申請人:XX,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0219701117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XX路46號,現住址:XX。工作單位:白象鎮連敏機械加工廠。
申請人:XX,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0219670209xxxx,漢族,高中文化,XX,工作單位:溫州市天銘印刷機械有限公司。
申請人:XX,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119671101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XX,現住址:XX室,工作單位:興興隆建築材料出租店。
被申請人:瑞安市林業局法定代表人:XX職務:局長
單位地址:瑞安市安陽大廈15樓聯絡電話:65839857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xx年12月26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予以處理。
一、申請人向本機關提起行政複議稱:
申請人所佔用的地是荒地,並非是農用地或林地,瑞安市林業局作出認定為林地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因此,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瑞安市林業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超越了它的職權範圍,應屬無效,要求重新鑑定土地的性質。
二、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20日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政複議答辯狀稱:
1、申請人建造別墅所佔用的地塊,位於金川鄉雪尖山下村第8、9小班地(1999年瑞安市森林資源二類調查資料),第8小班為材用竹林,第9小班為松樹。
2、根據申請人的詢問筆錄,都反映建造別墅的地塊原來大部分為竹林、松樹,小部分是種植蕃薯,申請人對此都無異議。
3、根據瑞安市1982年發放的山林權證資料,該地塊已發放山林所有權證,證號為瑞山權字第100315號,坐落地名為大路腳毛竹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金川鄉雪尖山下村所建造別墅的地塊屬林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定。
被申請人同時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和依據:①瑞安市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瑞刑初字162號)一份。②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一份。③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六份。④山林所有權證(瑞山權字第100315號)一份。⑤瑞安市公安局詢問筆錄65頁。⑥林業行政案件事項審批表一份。⑦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瑞安市林業局)一份。⑧違章佔用林地位置圖(瑞安市林業局)一份。⑨現場照片3張。⑩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一份。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瑞林聽證告知〔20xx〕第〔12〕號)一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一份。
三、經審查
(一)本機關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以下認定
(1)證據①、④、⑤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明了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式合法,本機關予以採信。
(2)證據⑦、⑧為本次行政複議的關鍵,本機關對證據中所提的內容多次進行調查取證,最終予以採信。
四、本機關認為:
申請人在金川鄉雪尖山下村林地上建造七幢別墅及配套設施屬非法建築,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認定XX,XX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予以刑罰,但林地的行政處罰權在林業部門。基於以上事實,瑞安市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恢復原狀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運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瑞安市林業局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決定書13
宛城區人民法院:
你院在執行李偉、張澤玉申請執行南陽中奇機電有限責任公司購房合同糾紛一案中,20xx年12月16日,孫書閣向你院提出異議。你院經聽證審查後於20xx年1月5日作出(20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認為根據《民訴法》第204條之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現異議人孫書閣認為在訴訟過程中,你院下發的(20xx)宛民初字第1648號、第1649號民事裁定所查封的房產並非被執行人所有,原查封裁定是錯誤的,故應按上述規定由異議人透過訴訟程式處理。訴訟期間你院暫不對所查封的房產進行處理,待該房產所有權明確後,再作出處理,故該房產維持現狀,另據《查封規定》,訴訟保全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故你院下發停止施工通知書是有法律依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十一項、第202條、第204條,裁定駁回了案外人孫書閣的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李偉、張澤玉不服,於20xx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請複議,認為,
一、南陽市宛城區法院中止執行沒有法律依據,在裁定駁回孫書閣異議後,據法律規定,應當繼續恢復執行,而不是中止執行。
二、本案不存在權屬的爭議,宛城區法院作出的裁定對查封財產暫不作處理,待產權明確後,再處理,故該房產應維持現狀是錯誤的,請求依法變更該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
本院經審查後認為,因為孫書閣作為案外人,在案件執行中提出異議,你院在(20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並無不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作為案外人、當事人(包括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對裁定不服只能透過審判監督程式或另行訴訟解決,該條沒有賦予其申請複議的權力,而你院在該裁定中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確屬適用法律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如下:
由你院對(20xx)執字第777號民事裁定中的不當之處自行糾正。
本決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二Oxx年三月二十六日
複議決定書14
賠償請求人:
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縣融水鎮香l山路。
代表人:楊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漢族,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監事,住融水縣融水鎮和平街33號,聯絡電話:。賠償義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法定代表人:趙志軍,院長。賠償請求人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現申請複議。複議請求:
一、依法撤銷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2月28日作出的(20xx)柳市中法賠字第2號《決定書》:
二、責令賠償義務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賠償請求人賠償人民幣130萬元。事實與理由:賠償請求人融水苗族自治縣宏大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系20xx年9月由楊代先、方金明兩股東投資設立,方金明為法定代表人,楊代先為公司監事。20xx年至20xx年期間,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頂水電站工程專案經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頂水電站,向賠償清求人購買水2泥、木枋等建築材料。期間,方金明利用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條件將專案經理部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貨款130萬元據為已有。20xx年3月,方金明的此行為被發現後,仍拒絕將所收款項歸還給賠償請求人。20xx年11月,賠償請求人的另一位股東(兼任公司監事)楊代先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以賠償請求人名義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金明立即將水電二局支付給賠償請求人的貨款返還給賠償請求人。為避免公司財產遭受損失,楊代先以自己的房產做擔保,申請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於柳州市北雀路69號柳北文化商業廣場3棟201號商鋪、位於柳州市屏山大道43號豐華商廈一層22至28號商鋪。20xx年3月,方金明私刻專案經理部印章,假冒專案經理部的名義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內容為“方金明收受到專案經理部的貨款是方金明個人與專案經理部業務款項,與宏大公司無關。”融水縣人民法院對該份虛假的《函》未予採納,於20xx年6月作出(20xx)融民二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方金明將130萬元貨款返還給宏大公司。(見證據2)方金明不服該一審判決,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採納了方金明偽造的證據《函》的證明內容,於20xx年12月7日作出了(20xx)柳市民二終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了賠償請求人要求方金明返還侵佔公司貨款的訴請。(見證據3)後融水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3月19日作出(20xx)融民二初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兩處房產。(見證據4)賠償請求人不服二審判決,申請柳州市明桂司法鑑定中心對方金3明偽造的《函》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確認《函》屬偽造。
複議決定書15
xxx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
xxx,男,漢族,1957年2月出生,陝西西安人,大學文化,無黨派。1982年1月至1984年9月在陝西延安地區交通局工作;1984年9月至1992年9月在陝西省公路局工作;1992年10月至今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工作,現任工程質量監督室監督員。
經局黨組研究決定,20xx年7月10日任宏因受賄錯誤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任宏的行政降級處分已於20xx年7月10日到期,在受處分期間,任宏能改正錯誤,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經局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任宏的行政降級處分。
規劃建設局
xxx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