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籍處分決定範文
開除黨籍處分決定範文
開除黨籍處分決定範文1
張,男,漢族,50歲,初中文化程度,1955年參加工作,1956年7月入黨,現任XX市中學出納員。張xx1960年在第八中學任黨支部幹事期間,因私開證明,欺騙組織,招搖撞騙等錯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此後,他在擔任第八中學會計、出納期間,從X年X月至X年x月三次用先提取現金後銷燬存根的辦法貪汙公款2459.44元,x年x月又貪汙市農機廠交來的集資辦學款1200元。x年x月用教育經費墊支購書款2500元,書款收回後,裝入私囊。到X年X月底整黨開始,張×X所管的賬款共短款8715,54元,其中貪汙6159.44元。
張貪汙、短款問題暴露後,本人不但不主動坦白交待,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清賬,反而在x年x月私自從學校復讀班存摺上提取現金8900元,於×月×日攜現款外逃,流竄三個月,給清賬工作造成了困難。支部大會對張問題進行了充分討論,全體黨員一致認為,張××不僅已經喪失了共產黨員的條件,而且構成了犯罪。為了嚴肅黨紀,全體黨員一致認為,開除張××的黨籍,並建議向法院起訴。
××市第八中學黨支部
X年X月X日
開除黨籍處分決定範文2
唐某某,大洋鎮河源村人,中共黨員,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生育第二胎,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大洋鎮黨委會議研究,市紀委批准,決定給予唐某某開除黨籍處分。
中共大洋鎮委員會
20xx年8月16日
開除黨籍處分決定範文3
11月2日、3日,我校發生了多起學生打架鬥毆事件,涉及八年級、九年級共四個班級,涉及人數眾多:八(1)班:劉偉、盧明貴、李振鵬、曾志剛;八(2)班:張德成、盧海松;八(3)班:李廣、陳盛寶、李斌;九(2)班:楊偉、管小飛、鄒少瑤,總共12人,劉偉、李廣、陳盛寶、楊偉四人還攜帶鐵棍,性質極其惡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在此次打架鬥毆事件當中,李廣同學頭部受傷,到宜黃縣醫院檢查、治療,現已出院,總共花費740元。
為嚴肅校紀、整頓校風,經學校研究決定,對以上同學和相關班級作出如下處理:
1、所有涉及的12名的同學記大過處理,如下次再參與打架鬥毆,學校將通知家長,勒令其退學。
2、劉偉等11位同學承擔檢查、治療費用740元。劉偉、陳盛寶、楊偉、管小飛、鄒少瑤5人每人承擔100元,共500元。盧明貴、李振鵬、曾志剛、張德成、盧海松、李斌6人承擔240元。
3、取消所有涉及到的班級第二次"流動紅旗"評比資格。
希望以上12位同學,能從中吸取教訓,嚴格遵守校紀班規,做一個文明、好學的合格中學生。也希望其他同學引以為戒。
xx年xx月xx日
開除黨籍處分決定範文4
李衛國,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浙江省象山縣人,初中文化,20xx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家住大徐鎮後林村。
1993年8月至1994月6月,浙江省象山縣第一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建奉化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奉化市錦屏街道居敬小區29幢商品住宅房(原居敬街區5號地塊1弄2幢)。在房屋建造過程中,李衛國作為建造該幢樓房的專案經理即工程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未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20xx年4月4日上午,該幢樓房西側2單位1至5樓粉碎性倒塌,導致該樓房的住戶被害人陳某被壓死亡,財產損失重大。經"4.4事故技術專家組" 對奉化市居敬小區29幢樓房坍塌事故原因技術分析,認為以下原因導致該樓房坍塌:一、施工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導致牆體承載力和整體性嚴重下降。1.材料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如砂漿強度嚴重不足、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不足等。2.未按圖施工,如基礎牆體厚度由370改為240等。3.構造措施不滿足設計和規範要求,如未設馬牙槎、鋼筋錨固不足等。二、房屋使用不當,嚴重影響房屋整體性和牆體承載力。1.架空層牆體違規拆改嚴重。2.架空層部分房間改變使用功能。三、結構設計個別牆肢安全儲備不足。經委託鑑定,施工質量缺陷是導致該樓房坍塌的根本原因,房屋使用不當、結構設計個別牆肢安全儲備不足也是該樓房坍塌的原因之一。
據此,奉化市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21日作出判決,以李衛國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李衛國身為共產黨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且已觸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鎮黨委會議研究,並報縣紀委批准,決定給予李衛國開除黨籍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2月22日起生效。如對本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本機關提出申訴。
中共大徐鎮委員會
年2月22日
開除黨籍處分決定範文5
陳國濤,男,漢族,1982年7月出生,20xx年7月畢業於齊齊哈爾師範學校,最後學歷本科。20xx年8月至現在任古龍中心校教師。
一、違紀事實
20xx年3月2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在永勝小學三年一班教室內,學生劉海研被英語教師陳國濤打了5、6個耳光。肇源縣公安局對陳國濤做出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處罰。
二、處分決定
依據肇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書[20xx]247號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中第七款"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經縣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陳國濤記過處分,處分期為12個月,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本決定自20xx年5月5日起生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單位申請複核。
肇源縣教育局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