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的用處

離職證明的用處

  離職證明有什麼作用呢?為什麼要開離職證明?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離職證明的用處:

  1、離職證明通常是為了證明員工已經和以前公司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為避免人事糾紛而開具的證明。

  2、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

  3、、用人單位防止就業人員同時兼任兩分以上工作,減少公司機密洩露的機率或其他特殊需要。

  4、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雲動關係的勞動者,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5、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該單位的員工,社保中心不會受理你的任何請求,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均需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起碼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離職證明範文:

  範文一:

  離職證明

  先生/女士自 年 月 日入職我公司擔任 職務,至 年 月 日因 原因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章)

  年 月 日

  範文二:

  離職證明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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