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進修計劃書

高校教師進修計劃書

  計劃書是對今後一段時間的工作、活動作出預想和安排的一 種事務性文書。下面是關於高校教師進修計劃書的內容,歡迎閱讀!

  一、實施宗旨

  根據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青年教師教育教學能力提高培訓指導意見(試行)》、國家留學基金委相應配套“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專案”、 “高校基礎課任課教師出國研修專案”、教育廳關於“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專案”及其子專案、《西安理工大學“十一五”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西安理工大學關於加強青年教師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檔案精神,為加速培養我校優秀中青年教師,提高師資隊伍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二、實施原則

  (一) 教師培訓要貫徹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並重、理論與實踐統

  一、多種形式並舉的培訓原則,採用按需培訓、學用一致、注重實效的方式進行培訓。

  (二) 培訓物件以重點學科、創新團隊、名牌專業、特色專業、新辦專業和基礎課的中青年教師為主。

  (三) 選擇國內外著名大學或科研機構作為培訓單位進行培訓。

  (四) 教師培訓工作原則上按學校每年制定的培訓計劃進行,各院(部)系應從師資隊伍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出發,科學合理地制定院系中青年教師培養計劃和公派出國培訓計劃。

  三、培訓形式

  20xx年~20xx年每年擬選派20名教師出國培訓,選派若干名教師在國內進行培訓。培訓形式分為學校經費支援出國培訓專案、各類國家公派或自費出國進修專案、國內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學習進修專案三種,培訓期限為3個月到1年。

  (一) 學校經費支援出國培訓專案

  學校設立專項經費,支援教師赴國外進行訪問研修,包括訪問學者、學術進修、合作研究、雙語教學培訓、專業英語教學能力拓展、基礎課教學以及學術帶頭人出國進行學術考察等。

  (二) 國家公派或自費出國進修專案

  1、 國家留學基金委全額資助專案

  (1) 以培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的中青年後備學科學術帶頭人為主的高階研究學者、訪問學者。

  (2) 以培養青年骨幹教師為主的博士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2、 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專案

  (1) 以培養各學科的中青年後備學科及學術帶頭人為主的訪問學者。

  (2) 以培養中青年後備學術骨幹為主的博士後研究。

  3、中青年教師出國研修專案

  (1) 以培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的中青年後備學科及學術帶頭人為主的高階研究學者、訪問學者。

  (2) 以培養青年骨幹教師為主的博士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4、以提高基礎課任課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專業課教師的.雙語授課能力為目的的任課教師出國研修專案。

  5、其他形式的國家公派或自費出國進修。

  (三) 國內著名大學或研究機構學習進修專案

  1、以培養中青年後備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幹為主的訪問學者。

  2、以培養開新課、新辦專業和兩課教師為主的課程進修。

  3、以瞭解學科前沿動態、更新教學內容和改進教學方法為目的的專題研討班、短期培訓班。一般選派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且具有講師以上職稱的中青年教師參加。

  四、選拔基本條件

  (一) 堅持黨的教育方針,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優良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教書育人成績突出。

  (二) 學術作風嚴謹,具有紮實的理論基礎和較強的科研能力及發展潛力;在教學和科研一線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在我校工作兩年以上,年齡一般應在40週歲以下,身體健康;對於具有正高階職稱者,年齡可適當放寬至45週歲。對新引進的高層次優秀人才,不受考核及工作年限的限制。

  (三) 國家公派出國應達到相應的外語成績要求。學校支援出國培訓專案,對非英語專業人員,具有cet—6或具有toefl成績,ielts成績,gre成績,pets—5成績之一者優先考慮。

  (四) 德才兼備、業務突出同時又擔任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優秀青年教師可予以優先考慮。

  (五) 凡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專案的,還應符合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推薦選拔程式

  (一) 教師培訓人選實行按經費限額申報,同時鼓勵學院給予經費配套。學校根據各學院(部)學科建設需要和人才隊伍狀況,確定各學院(部)的培訓名額。

  (二) 教師培訓人選實行公開遴選、擇優推薦的原則,由個人提出申請、經基層單位推薦、學院(部)研究確定後統一報送學校人事處。

  (三) 學校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學院(部)推薦人選進行稽核後確定初選名單。

  (四) 初選名單確定後,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公佈正式入選名單。

  (五) 國際合作交流處負責協助人選人員聯絡,確定進修單位及相關手續的辦理。

  六、政策與保障

  (一) 各院(部)在安排教師培訓時要有目的、有計劃地選派,同時要合理安排進修教師的工作,保證他們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培訓。

  (二) 為保證培訓計劃的落實,保障教師參加培訓的權利,對按計劃已安排培訓任務的教師,各院(部)不得擅自取消;教師應當服從院(部)安排的培訓計劃和培訓形式,不得無故變更;在培訓期間,不得改變培訓計劃和培訓形式,確有需要的,須經學校批准,方可變更;在培訓期間,教師應與學院(部)保持聯絡,定期彙報使學院能夠及時掌握培訓情況。

  (三) 學校每年撥出專項經費用於資助教師出國培訓計劃專案及配套的聯合資助專案和國內進修專案,確保教師培訓計劃的實施。

  (四) 凡經學校批准、參加各種形式培訓的教師,培訓期間保留公職和人事關係,工資、津貼等其他待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對於學校批准的參加各種形式培訓的教師,如有違反學校規定的行為,學校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應按照《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的約定遵守相關義務,如留學人員違反《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約定,按照國家法律、教育部和國家留學基金委的有關規定,留學人員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六) 培訓結束後,受培訓人員須向所在院(部)和人事處彙報培訓情況,並將《教師進修考核表》及培訓總結等材料交人事處,存入教師業務檔案。對未提交上述材料者,學校不予報銷培訓的有關費用。

  七、其他

  (一)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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