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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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建議書 篇1

  檢 量建[ ] 號

  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犯罪一案,經本院審查認為,被告人______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______條______第______款______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______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______。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節:

  1. 法定從重處罰情節:____________

  2. 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____________

  3. 酌定從重處罰情節____________

  4. 酌定從輕處罰情節____________

  5. 其他____________

  故根據______(法律依據)的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______(主刑種類及幅度或單處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______(執行方式),並處______(附加刑)。

  檢察員:

  日期:

  拓展:

  一、公民個人資訊是指哪些?

  “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如何認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三、“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如何認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情形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一)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七、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

  1、設立用於實施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依照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處罰。

  2、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使用者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量刑建議書 篇2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作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依法對被告人涉嫌詐騙罪提出如下量刑意見。

  一、關於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情節。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現。被告人王某某於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如實全部供述自己與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經過,並提供另外兩被告人岑某某、黃某某的照片、真實姓名、手機號、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資訊資料,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將其他兩名被告人岑某某、黃某某抓獲,使案件及時得到偵破,使受害人鍾某的經濟損失得以及時挽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應該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現。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5款、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較小,其次要作用的事實理由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據被害人鍾某的《詢問筆錄》及被告人王某某、黃某某、岑某某的《訊問筆錄》:被告人岑某某與受害人鍾某於20xx年1月至3月份一直聯絡,並取得受害人鍾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與受害人鍾某之前並不認識,由於後來王某某與岑某某、黃某某認識後,在2010年4月份,岑某某告訴王某某、黃某某認識濟南市槐蔭區一個叫鍾某的女的,並說能騙到錢,讓王某某和黃某某配合進行詐騙。王某某是與岑某某、黃某某認識後才偶然捲入這次犯罪的,屬於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2、犯罪行為上的輔助作用。犯罪行為上,根據受害人鍾某的《詢問筆錄》被告人王某某僅僅是打過兩次電話,並沒有一直與受害人聯絡,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與受害人聯絡,並辦理的兩個銀行賬戶,透過短息及電話方式告知受害人賬號並匯款,受害人匯款後,該款項一直由岑某某和黃某某控制著,被告人王某某並無權掌握上述資金,因此在行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金額上的次要作用。

  (1)分配辦法上的協商上看的次要性。從公安機關的公訴意見書中來看,三個人皆分得相同的6萬餘元,實際上事實並非如此,王某某並未分得6萬元,因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與黃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與其他兩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沒有與其他人在利益上進行過任何協商交流。

  (2)分配辦法話語權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錢都是岑某某或者黃某某提出來,在分配辦法上被告人王某某顯然沒有話語權。

  (3)在實際所得上的次要性。結合本案事實,被告人僅獲贓款5.7萬元。依據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三條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兩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區分主、從犯的,對於其中作用相對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以前沒有犯罪記錄,未受過刑事處罰,應當認定為初犯。

  (四)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願認罪。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年1月21日開庭審理時當庭認罪,認罪態度好。偵查階段就已經主動交待了自己參與的全部行為;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7款、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五)被告人王某某積極退贓給被害人鍾某。2010年8月9日,王某某透過公安機關退賠了受害人鍾某83666元。不但將自己詐騙的全部款項積極退賠給受害人,而且對鍾某的其它損失也進行了部分賠付。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8款、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六)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受害人鍾某的經濟損失。由於其他兩被告人無力退賠,被告人王某某在2010年8月9日透過公安機關賠償受害人26666元,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9款、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七)取得受害人鍾某的諒解。受害人鍾某於2010年8月30日出具諒解書諒解了被告人王某某,向法院請求在量刑時從輕處理。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三條第10條、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量刑計算結果為:有期徒刑3年。

  法律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簡稱“細則”)。

  1、刑量起點為三年。依據:細則五、(七)、1、(2)

  2、基準刑為五年六個月。依據:細則四、(七)、2、(2)

  3、立功表現,首先對基準刑進行調整。減20%。5.5年*20%=1.1年。依據:細則二2(3)及三10.

  4、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減20%。5.5年*20%=1.1年。依據細則三 10

  5、當庭認罪減10%。5.5年*10%=0.55年。依據:細則三22。

  6、退贓退賠減30%。5.5年*30%=1.65年。依據:細則三23。

  7、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減20%。5.5年*20%=1.1年。依據:細則三24。

  8、取得被害人諒解減20%。5.5年*20%=1.1年。依據:細則三25。

  三、建議合議庭考慮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節較輕,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賠退贓並主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主動繳納罰金,並有其他諸多法定及酌定從輕及減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告人王某某對自己的行為也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因此希望對王某某適用緩刑。

  以上量刑意見供合議庭在評議時參考。

檢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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