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工作調研報告

司法行政工作調研報告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報告,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那麼報告應該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司法行政工作調研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司法行政工作調研報告1

  一、人員配備及基礎設施

  我局現轄13個鄉鎮(街道)司法所,下屬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兩個事業單位,內設綜合股、基層股、法制股三個股室,共有工作人員74人,其中男41人,女33人;藏族52人,回族1人,漢族23人;本科學歷27人,大專學歷32人,大專以下學歷13人;中共黨員21人;科級實職4人,科級非領導4名;共有編制39個,其中政法專項編制11個,事業編制10個,行政編制18個;年齡結構表現為:30歲以下的41人,31至40歲的22人、41至50歲11人;11個鄉鎮司法所配備所長(副科級)一名,專職工作人員2-5名。

  縣司法局、縣依法治縣辦公室、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辦公用房均在縣政府統辦樓,5間共126平方米。13個鄉(鎮、街道)司法所均有獨立辦公用房,辦公面積平均每所達100平方米。20xx年我局投入資金7.5萬元維修益哇、達拉等司法所,有7個司法所均配備了電腦、印表機,13個司法所配備照相機等現代化辦公設施。據統計,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共配備警車11輛,電腦13臺,印表機7臺,照相機13臺。

  二、領導班子狀況

  司法局現設局長1名,支部書記1名,副局長2名。

  三、業務工作和基層管理方面

  從完善內部管理入手,加大建章立制力度。建立健全了請示彙報、學習培訓、內部管理等工作制度;從強化管理指導職能入手,著力規範工作程式。統一了人民調解、安臵幫教等基層司法行政業務文書的製作、臺帳的建立等;從注重提高工作實效上入手,加大了對下屬單位的工作目標考核力度。每年與各基層司法所簽定目標管理責任書,把人民調解、安臵幫教、基層法律服務等工作逐項進行細化、量化,全部納入考核內容,實行年終考評,嚴格獎懲兌現。同時,堅持領導聯絡工作制度,基層定期彙報工作,領導不定期督查,及時瞭解和掌握基層工作動態,幫助解決基層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與困難。紮實開展新一輪五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切實抓好“六五”普法的全面實施,創新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和途徑,繼續深入“法律七進”活動。確保全縣鄉鎮、村(社群)依法治理面達到100%。大力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建立活動,推進基層依法治理。政務公開工作,組織開展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學法用法活動,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推進依法行政。

  四、基層司法所職能發揮情況

  11個鄉鎮司法所為縣司法局駐鄉鎮的派出機構,並於20xx年全部立戶列編,實行垂直管理,均為副科級建制單位。目前全縣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員41人,每所2至5人,11名司法所長已落實副科級政治待遇。20xx年以來各鄉(鎮)司法所在局領導及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援下,緊緊圍繞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這一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平安建設”活動,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貼近基層、貼近群眾”的特點,大力開展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工作,想方設法化解民間矛盾糾紛,解答群眾的法律諮詢,熱心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以便進一步提高廣大幹部群眾的法律素質。透過調解矛盾糾紛、解答各種法律諮詢,以及進村入戶進行法制宣傳,向群眾宣傳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僅去年辦理人民調解案件105件,調解成功率95%,辦理法律援助非訴訟案件31件,舉行法制宣傳教育講座22次,發放宣傳單5000餘份,受教育人數達1.5萬餘人(次)。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推進平安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

  五、隊伍建設方面

  我局始終把隊伍建設作為一項根本任務,堅持抓班子、帶隊伍、強素質、樹形像,司法行政隊伍素質明顯提高。以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學習教育專項活動為契機,開展建設學習型司法行政領導班子和學習型司法行政隊伍活動,最主要目的是在司法行政機關黨員領導班子和廣大司法行政幹警當中,認真組織開展學習、教育、培訓工作,大力營造和形成重視學習、崇尚學習、堅持學習的濃厚氛圍,牢固確立司法行政機關黨組織全員學習、黨員幹部終身學習的理念,使黨員幹部的學習能力不斷提升、知識素養不斷提高、先鋒模範作用充分發揮,進而增強司法行政機關黨政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

  六、主動取得同級黨委領導的支援方式和做法

  由於各鄉鎮司法所業務用車權責不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再加之部分司法幹警從事包村組工作,使本職工作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嚴重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此,我局積極向縣委、政府彙報出臺相關規定,規範管理各鄉鎮司法所人員和業務車輛。

  七、所取得的成績

  20xx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省州司法業

  務部門的精心指導下,我局認真貫徹落實州、縣政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法律宣傳、法律服務和人民調解等職能作用,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均居全州前列,為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2月25日在合作召開了20xx年全州司法行政工作會議,會上通報了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指標完成情況,我局榮獲20xx年度全州司法行政目標責任書考核二等獎和“20xx年度規範化司法所建設先進單位”,除此之外,電尕司法所獲得“全國先進司法所”(獲此殊榮的在甘肅省只有7個基層司法所)。20xx年,我局相繼獲得了由甘肅省委組織部頒發的“甘肅省學法用法示範機關”,州縣兩級黨委頒發的20xx年“先進基層黨組織”、“20xx年度機關黨建工作先進黨支部”20xx年分別獲得全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先進單位、“甘南州20xx-2010法制宣傳教育先進單位”縣法律援助中心上報的王忠玉工傷賠償案件被省司法廳評為全省優秀案件(全州唯一1件);20xx年我局副局長王斌獲得全省律師行業“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演講比賽三等獎、全省司法系統十佳法律服務工作者,我局司法幹警怕九才讓等三名同志獲得全州“五五”普法先進個人;我局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工作均名列全州前列

  八、工作亮點:

  (一)人民調解工作

  1、為築牢預防矛盾的“第一道防線”,做到小矛盾不出組,大矛盾不出村。解決好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今年三月我局對鄉村兩級人民調解員30餘人在瑞峰賓館四樓會議室進行為期三天的業務培訓。

  2、為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民間糾紛的功能,努力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強化人民調解預防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我局在司法行政工作會上為人民調解員頒發聘書,聘期為三年;經過司法所推薦、司法局稽核決定,評選出三名優秀調解員,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同時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方面的積累的成功經驗,以司法所在案卷製作、歸檔方面的優勢為依託,共同完成人民調解工作。

  3、為全面提升廣大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規範化,我局於3月25日上午在瑞峰賓館四樓會議室開展了由基層司法幹警依據去年調解成功典型案例進行人民調解案件“模擬”演練,真實表現糾紛發生、申請、受理、調解、達成協議等工作流程,步驟完整、層次清晰,調解方法合理靈活,敘述事實清楚,語言生動、邏輯性強,充分反映出人員調解員對調解程式、調解原則、調解技巧的熟練駕馭能力,幹警們精彩的演練贏得了觀眾的陣陣掌聲。我們擬將在今年5月中旬組織全縣各鄉鎮司法所進行人民調

  解“大比武”活動,以進一步提高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普法宣傳工作

  重視司法行政工作的宣傳報道,注重形式宣傳多樣。我局利用電視、手機等現代媒介為載體,以宣傳欄、板報、散發宣傳資料為依託,進行廣泛宣傳,引導廣大幹部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我局組織編印了藏漢雙語《迭部縣農牧民法律知識讀本》5000餘本,由縣委書記仁青東珠親自作序;製作普法掛曆、紙杯分別為7000張和15000個;開闢了我縣普法宣傳新途徑。

  (三)基層工作

  1、為切實加強全縣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今年我局實行局領導班子成員包鄉鎮司法所,局機關一般幹部到鄉鎮司法所掛職鍛鍊制度。讓局領導到各鄉鎮實地瞭解社情、民意,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業務指導;局機關幹事在基層積極幫助配合司法所開展各項工作,積累基層工作經驗。

  2、加大基層司法所長、助理員以及人民調解員培訓力度,採用多形式、多渠道培訓模式,除局裡每季度至少一次培訓外,同時赴省、州學習培訓次數逐年增加。

  3、加強資訊報送工作,建立資訊報送獎懲長效機制。我局設立5名通訊員,每人每年編寫一篇關於司法行政工作方面調研報告,內容要體現出迭部司法行政工作新風尚、新面貌。

  4、繼續深入推進矛盾大排查活動,走村入戶,瞭解農民情、民意,將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不利於社會穩定因素和民轉刑案件發生。

  5、繼續推進規範化司法所建設,進一步加強基層司法工作軟硬體,緊緊圍繞社會穩定這一中心開展業務。踐行為人民服務理念,切實解決廣大農牧民群眾實際困難。去年,電尕司法所獲得全國先進司法所,尼傲司法所榮獲全省規範化司法所。

  九、存在的問題

  儘管我局的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基礎設施損壞嚴重,個別司法所地基下陷、房屋嚴重漏水,影響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局機關辦公條件差,房屋緊張,辦公設施緊缺且落後。

  (二)、司法行政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法律專業人員比例偏小;

  (三)按照州委秘發[20xx]87號檔案關於批轉《甘南州關於建立規範化司法所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縣委辦發[20xx]53號檔案和縣綜治發[20xx]03號檔案精神,司法所是縣司法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實行縣司法局直接管理,司法助理員從事本職業務工作,但是,截至目前,司法

  所的體制尚未理順,司法助理員還在從事包村工作,職能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

  (四)、經費不足、裝備落後等問題仍很突出;根據省財政廳、省司法廳聯合發文規定,要求縣級司法行政系統每名幹警由地方財政配套1.1萬元的公用經費至今未落實,目前我縣司法行政系統存在人員多,車輛多,轉移支付經費少的問題。因我縣財力有限,對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投入小,導致業務工作正常運轉困難。

  (五)、部分鄉鎮司法所配備的警務車輛權責不清,存在安全隱患;

  (六)、個別鄉鎮對司法工作重要性認識程度不高,支援力度不大,按照縣委辦發[20xx]53號關於批轉《迭部縣建立規範化司法所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司法所所需經費根據縣財力情況每所力爭解決1.5萬元,其中縣財政解決1萬元,各鄉鎮解決5千元,確保司法所經費的正常開支,但一直未落實,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開展。

  (七)司法所長的提拔和任用,應該注重考慮縣局的推薦,從熟悉熱愛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法律專業畢業,且有工作經驗司法行政系統幹警中產生。

司法行政工作調研報告2

  一、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顯的的重要性與尷尬的社會地位不相適應

  司法所是構建基層和諧的重要力量,對基層政權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起著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具有潛移默化、厚積薄發的“治本”功能,但卻長期得不到各層面的認可,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行政職能被邊緣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戰線的“幕後”工作者,短期內很難體現出明顯的工作成效,這與公檢法三家“立杆見影”工作性質截然不同,大多數人認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檢工作是“實”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虛”的,認知觀念的落後,造成司法行政職能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更難說如何理解與支援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職能較弱。司法所與政法其他成員單位相比自身職能較弱,除社群矯正工作外,其它各項工作的工作和責任主體都是鄉鎮政府,司法所在各項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導”、“協調”、“參與”作用。其中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長期性,短期內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備強制性的特點,加之上級部門的指導性和規範性檔案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給人一種工作務虛多、成績少的錯覺。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為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鄉鎮和縣局雙重領導,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 。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為有位”, 過於注重遵守和服從鄉鎮黨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員大多還身兼鄉鎮多個職務,如綜治辦副主任、信訪辦副主任等,把過多的精力投入到與本職工作無關的鄉鎮工作中,顧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責任田”,嚴重影響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紮實開展,制約了司法行政職能的充分發揮。

  (二)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建設與司法所新時期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從總體上看,司法行政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別能戰鬥、特別能吃苦、特別能奉獻的隊伍,為穩固基層政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於歷史的和現實的原因,我們這支隊伍也存在著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司法所人員編制緊缺。近年來,基層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員編制仍舊十分緊缺,至今普遍達不到司法部鄉鄉建所和每所最少應有3人的建所標準,多數掛牌的司法所多為1人所或由鄉鎮工作人員兼職。現行機制難以滿足新時期司法所發展的客觀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問題嚴重製約了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員擔負九項職能,雖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參與部門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個人在戰鬥”,如普法、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等工作,做為工作和責任主體的鄉鎮政府,實際上最多也只是發文時掛個名,開會時來個人,事後基本不幹事。司法所除了承擔九項職能,還要完成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繁雜的鄉鎮工作進一步擠壓了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一個人在戰鬥”的司法所兩頭都要顧及,但因工作紛繁複雜、千頭萬緒難免顧此失彼,縣局和鄉鎮兩頭都得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忙的三頭六臂卻時常處於雙方都不理解的尷尬境地。

  2、司法所隊伍有待加強。司法所隊伍能力素質整體不高,影響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司法所隊伍要麼“半路出家”,雖有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但是缺乏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缺乏創造性和開拓進取精神,難以推動工作的深入發展;要麼就是才招錄進入隊伍的新人,雖有專業知識但缺乏基層實戰經驗,造成工作被動難以開啟局面的情況長期得不到解決;同時,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用人機制不盡完善,與新形勢下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不相適應。最佳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整體素質成為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迫在眉睫的內在需要。

  3、司法所考核機制滯後。由於司法所工作在鄉鎮、司法局對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鞭長莫及,只能將日常管理工作委託給鄉鎮。而鄉鎮部分領導對司法行政工作認識存在誤區,認為司法所業務開展並不重要,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程度上遠不如派出所和國土所等部門。加之我國改革現在進入深水區,基層各類矛盾糾紛凸顯,維穩壓力很大,鄉鎮迫於基層人手不足的情況,便讓司法所承擔了許多與本職業務無關的工作;而基層司法所受制於工作經費的匱乏,加之對“有為有位”存在認識上誤區,造成工作重心向鄉鎮工作傾斜,把與本職無關的工作當做主業,而本應認真開展的本職工作卻成了應付差事的副業。對於‘不務正業“的司法所只靠定期或不定期下鄉指導和每月召開工作例會是很難發現其存在的問題的,客觀上造成局機關無法及時全面掌控基層的具體工作情況。從目前來看,基層單位績效管理雖都實現了目標管理和具體的量化標準,但執行監督和督導機制並不完善,考核結果沒有得到很好的運用,年終考核名次也沒有起到獎勤罰懶的作用。對基層司法所管理上的缺位,使基層司法行政的總體效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揮。

  (三)司法所匱乏的經費保障體系與新形勢下的日趨加重的工作職能不相適應

  基層司法所自開展規範化建立以來,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在軟硬體建設上取得了明顯的實效,司法所的經費保障和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改觀。但因司法所工作經費並沒有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經費保障採取縣司法局定額包乾,不足部分由司法所向所屬鄉鎮臨時申請經費的方式來解決,司法所經費保障並未形成長效機制。由於各鄉鎮司法所受重視程度不同以及各鄉鎮經濟發展存在差距等因素,司法所工作經費的保障與新形勢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要求存在一定缺口。近年來,司法所又新增加了社群矯正、大調解等工作職能,工作經費缺口進一步增大,這個問題一直影響著司法所職能的發揮,困擾著司法所能否持續、穩定、深入、高效地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的業務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司法所工作的整體發展,是當前需要重視並切實加以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工作措施及建議:

  (一)加大工作宣傳力度,從不同角度展示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特色和亮點,擴大社會知名度

  1、.在轉變社會對基層司法行政固化觀念上下功夫。一是讓各級黨政領導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的重要性,看到司法行政部門在維護基層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中基礎性、先導性和服務性作用,轉變他們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重視不夠,支援力度不大的被動局面,使他們重視和支援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千方百計想辦法改善司法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發展環境。二是改變本系統同志對本職工作的片面認識,要讓大家看到本系統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自信心和自豪感,同時要下定決心以自身的作為爭取更好的地位,增強幹事業的源動力。

  2、不斷拓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要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職責,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緊緊圍繞群眾法律需求開展工作,及時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緊緊圍繞形勢發展需要開展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變化。

  3、.要正確處理“為”與“位”的關係。要認清當前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司法所的工作職能以及司法所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所具備的獨特優勢。牢固樹立立足本職崗位,以為求位的作為意識,發揮職能作用,充分體現司法所在維護基層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特殊作用,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肯定,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擁護,不斷提升司法所的地位。

  (二)加強基層隊伍建設,適應新時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根本需求

  1、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全面加強司法所建設,切實鞏固“一鄉一所”的司法所設定格局。要進一步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用好中央下達的政法專項編制,繼續採取爭取地方編制、購買公益崗位等行之有效的做法,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力量;人員配置要向基層傾斜,避免“頭重腳輕”狀況的出現。要打破“一人所” 瓶頸,充分利用司法所現有人員編制,打破人員編制、行政地域限制,試行“中心所”工作模式。在處理重大疑難糾紛等工作中,實行中心所聯動機制,由過去“一人敲鑼”向“眾人打鼓”轉變,充分發揮叢集作戰的優勢。要加強領導班子隊伍建設,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戰鬥力。班子是隊伍建設的核心,要在隊伍建設中堅持“抓班子、帶隊伍、促發展”的工作思路,配強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班子隊伍,充分發揮班子在隊伍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2、把好人員准入關。要注重年輕化、知識化,切實解決人員老化和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透過公開招錄或者選調的形式,將具有法律本科專業知識的人才錄入司法行政隊伍,輸入“新鮮血液”,解決人員老化、青黃不接的問題。建立完善工作人員培訓的長效機制,結合工作需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透過宗旨意識教育、素質能力教育、法律知識教育等,不斷提高隊伍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基層工作隊伍。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多關心和愛護工作在一線的基層工作人員,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選人用人機制,使基層工作人員有盼頭、有奔頭,讓優秀的人才脫穎而出,真正形成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用人機制。

  3、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內部制度化管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呼聲,及時採納合理化建議,並將群眾的滿意度納入工作考核。考核工作要注重實績、客觀公正,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獎懲機制,避免照顧性和輪流性的獎勵以及形式性懲罰的情況出現,要用好考核結果,以考核結果為依據開展司法所長輪崗交流,要把工作踏實,作風優良的幹部交流到工作條件較好的基層所任職,讓作風飄浮、成績低劣的幹部去條件艱苦的環境接受鍛鍊。透過客觀、公正的考核獎懲機制,激發司法所工作活力。引導全域性形成能者上,庸者下,人人爭先的濃厚競爭氛圍,激發幹部的工作熱情,帶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加大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力度,助推司法所工作有序開展

  要牢固樹立基層穩則全域性穩,基層活則全域性活,基層強則全域性興的意識,切實做到經費保障向基層傾斜。司法局在持續增加司法所公用經費的同時,要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聯絡,積極為基層司法所爭取和協調充足的工作經費,形成經費保障長效機制,確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開展。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最終將司法所的公用經費、專項經費、業務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做相應調整,形成切實有效的長效保障機制。同時,司法行政機關自身也應加強資金監管,做到規範、安全、有效使用每一筆經費,為基層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司法行政工作調研報告3

  眾此周知,有為才有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為”就在於其服務經濟,維護穩定。效果實在,就能真正迎得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援。近幾年,我縣的基層司法行政事業有了一定的發展,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所還不能全面履行職能。目前,我縣有基層司法所12個,只有7個司法行所有司法助理員在職,其他5個司法所是鄉鎮幹部代理。司法所工作經費嚴重不足,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社群矯正等本職工作難以落實,法律服務、代表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綜合治理和臨時交辦等項職能的履行也是參差不齊。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欠規範,難以實現辦所初衷。上世紀80年代以來,相繼在城關、古陽、默戎、河西等鄉鎮人民政府組建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均以管理不善而停辦。現只剩下縣司法局組建的聯合法律服務所——衛權法律服務所還拼命掙扎,勉強維持運轉。衛權所的註冊法律工作者由10多人到現在的幾人。由於管理欠規範,導致法律工作者道德素質不高,追求經濟利益多,履行義務少,違章執業時有發生,偏離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因有的執行軌道,難以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目的。

  二、建議和對策

  (一)整合職能,發揮優勢。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職能予以整合,取長補短,優勢互補、互濟餘缺。將法律服務所的觸角延伸到各鄉鎮司法所,將司法助理員作為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有資格證的)或輔助工作人員(無資格證的),擴大法律服務所的容量和活動空間。司法所的工作由掛靠鄉鎮的司法助理員、法律工作者或輔助工作人員完成。作經費主要來源於財政安排和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的法律顧問費(由局領導與鄉鎮領導協調),並撥至法律服務所帳戶,由法律服務所統一安排支付。所內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分類管理,財政工資、福利的人員,原則上由局機關負責,視其在法律服務所中開展的工作情況,適當享受法律服務所補貼。非財政發放工資、福利的人員,按照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由法律服務所比例安排工資、福利,併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從而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舉。

  (二)加強司法所的建設。在利用國債資金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還要加強組織建設,為每個司法所配備2名工作人員,福利待遇從優,調動全域性幹部、職工、律師、法律工作者下所工作的積極性。為排除後顧之憂,司法所工作人員實行動態管理,適時交流。為照顧家人在鄉鎮的工作人員實際困難,可採取幹部輪流到司法所值班或設立業務接待日製度,實行個別接待,統一調整,集中辦理機制。未到司法所值日值班的工作人員,一般應在局機關或法律服務所總部上班,完成局機關和法律服務所的工作。另外,還要加強司法所長的培養選拔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幹部的政治待遇,堅定幹部獻身司法行政事業的信心。

  (三)嚴格按照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強化法律服務所的管理

  1.在辦所方式上,實行與司法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實現司法所指導管理與法律服務經濟反哺的統一,增強系統內部自身造血功能。

  2.在組織人事上,基層法律服務所長任應由縣司法局委任,在過度時期,不煩試行局領導兼任。法律服務工作者實行聘用制,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從現在職幹部中安排。

  3.在業務管理上,應嚴格執行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業務範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式的規定。建立統收集,統一委派,凝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統一收費、公開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4.在財務管理上,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掛鉤,一般應占法律服務收費的60左右,另外,40應作為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基金使用。

  (四)建立基層司法所長效保障機制。在貧困小縣,法律服務反哺司法行政是必要的,這是基層司法行政創“為”的應急之措。要想基層司法行政事業取得長足發展,還得靠政府增加投入,增強輸血功能,建立長效保障機制。

  1.大力宣傳基層司法行政的性質、職能、地位和作用,爭取縣、鄉兩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和支援。

  2.縣、鄉兩級政府應當將司法所的工作經費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安置幫教

  等9項職能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基層司法所正常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功能,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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