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司法建議書範文

關於刑事司法建議書範文

  關於刑事司法建議書範文(1)

  致:

  本律師受   委託,並瞭解了   情況,現提出如下建議:

  對主送單位的具體要求:

  ______律師事務所

  律師

  關於刑事司法建議書範文(2)

  ×××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

  (各類案件用)

  (××××)×刑××字第××號

  ××××(主送單位名稱):

  本院在審判……(寫明控辯雙方名稱或者姓名和案由)一案中,發現……(寫明發現有關單位存在的重要問題和提出建議的理由)。為此,特建議:

  ……(寫明建議的具體事項。內容多的可分項書寫)。

  以上建議請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告本院。

  (院印)

  ××××年××月××日

  抄送:×××(抄送機關名稱)

  附:淺議刑事案件中司法建議書的應用與規範

  法院司法建議,顧名思義是審判機關針對某一事項或某一類問題提出的改進工作的意見。法院司法建議是審判權的外延,是審判機關履行法律職能的一種形式。它對於擴大辦案效果,堵塞工作漏洞,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有重要意義。此概念提出於審判機關恢復重建時期,與當時法制建設恢復重建的形勢相適應。現在來看,其概念和適用範圍仍有現實的積極意義。

  一、法院司法建議的種類和適用範圍

  法院司法建議分口頭建議和書面建議兩種。司法審判實踐中常以書面建議為主。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法律文書製作與適用》對法院司法建議書製作與適用作了明確規範性規定:法院司法建議書是指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為建章立制,加強管理,以及認為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向有關單位正式提出建議或向其他司法機關提出法律建議時適用。其適用範圍有三個方面:一、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問題和漏洞,為建章立制,加強管理,向有關單位正式提出。二、有關單位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審判機關認為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的向有關單位正式提出建議;三、符合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刑事審判案件中司法建議的規範和應用以及存在問題

  實踐中,司法建議書以審判機關賦有案件審理權和強制執行權部門使用較為普遍,立案部門和審判監督部門也有使用,但使用頻率不高。案件審理和強制執行部門對於按規定需要提出民事、行政、執行案件,需針對具體案件分別製作司法建議書,其發文物件是其他司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或一案一製作或集中對一類問題提出意見向發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整改建議。由於分門別類,語言表述較為繁雜,筆者僅就刑事案件審理部門對司法建議書的使用作些探討,以有益司法建議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的規範應用。

  由於刑事審判部門在辦案過程中容易發現發案單位犯罪以外的制度上、監管上和人員素質上存在的問題,能夠有針對性的提出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因此,刑事案件司法建議作為刑事審判的一種補充手段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建議書的製作與適用對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的製作與適用進一步作出明確定義: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為及時糾正相關單位在管理中存在的.錯誤、漏洞或者認為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以及要求相關單位配合司法審判機關打擊犯罪及其他建議時,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時所製作的法律文書。其適用範圍,供審判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時使用。主要適用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防範、減少犯罪等方面的建議。

  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職務犯罪過程中,都把刑事案件司法建議作為擴大辦案效果,開展個案預防和教育的司法程式來應用,對宣傳法制,教育多數,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起到了積極作用。較為常見的做法是,刑事案件審結後,案件承辦人根據辦案中發現的案件之外的需要改進和糾正的問題,提出建議意見,庭長稽核,主管院長和院長批准,有重大影響的建議提交院長或審判委員會審定。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被批准後,承辦人一般以送達回證的形式送達發案單位接受,在規定的時限內到發案單位聽取對建議的反饋意見及改正問題的措施。一些做的比較好的地方,對大要案和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採用召開座談會的形式,參加人員有法院主要領導、案件承辦人、檢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和發案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由案件承辦人介紹發案的原因、過程、後果、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與之相關的應當引起注意的問題、宣讀法院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的內容並正式送達。形式隆重,嚴肅認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被建議單位都能夠對建議的內容認真對待,迅速整改,並主動將整改情況向審判機關反饋,使刑事案件司法建議的效能得到極大的提升。

  以上做法,說明認識到刑事案件司法建議在執法辦案過程中的重要性,追求內容與形式的統一,使其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分法院辦案法官中,也存在對刑事案件司法建議重要性認識不足的問題。認為審理案件是實的,提建議搞預防是虛的,不願在這方面花費精力。因此,對刑事案件司法建議的應用上採用應付、敷衍了事的態度。主要表現為:

  一、在內容製作上,空洞無物,缺乏針對性,官話、套話、廢話一籮筐,泛善可陳,找問題不準確,提建議無新意,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照抄照搬,不著邊際。

  二、在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送達形式上,往往是到發案單位一送了之。對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應達到的效果不管不問,不聽取意見反饋,不檢查建議內容落實情況。更有甚者,為應付了事,自圓自說,自做建議,自做回覆,到發案單位蓋個印章拿回來入卷。

  三、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製作過多過濫。有的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要求每案必發建議,不論案值大小,影響大小,有無必要,造成案件承辦人應付差事或造假等現象。

  三、刑事案件司法建議的完善方向

  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法律審判機關。”刑事審判是對法律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實行的法律監督。審判機關從司法審判職能出發,對某一單位或部門執法狀況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設性意見,是憲法賦予的權力,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應有很強的針對性,有明確的指向性,因而具有一定的嚴肅性和約束力,以體現和維護法律的尊嚴。為此,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用好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是辦好案件,擴大辦案效果,開展打擊犯罪,提高刑事司法審判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為規範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的應用,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刑事案件司法建議的提起和製作。刑事案件司法建議的提起,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應結合案件審理過程,發現和找準問題,一般由審理案件的承辦人提出,交庭長稽核後,報請主管院長和院長批准。有重大影響的提交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審定。

  2、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的格式,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法律文書製作與適用》一書已作出明確規定,關鍵是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正文內容填寫要認真,要捨得下功夫。要針對具體案件有明確的指向性,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是什麼,怎麼發生的,應吸取的教訓是什麼,怎麼整改,才能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總之,敘事說理,要結合發案單位實際,針對性要強,要進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的製作質量。

  3、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送達形式可分為一般送達和特殊送達。一般送達即刑事案件司法建議製作好以後,由承辦人以送達回證的方式遞交發案單位,定期回訪,檢查刑事案件司法建議內容落實情況,並將回訪情況記錄裝入案卷。特殊送達即前面已講到的,對大要案以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有選擇性的以召開聯席會的形式,介紹案情,指出問題,講明危害,提出整改要求,宣讀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並當眾送達,日後,再按要求回訪。特殊送達的效果優於一般送達。

  4、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發放應有重點,主要針對大要案和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要每個案件,不分案值大小,不分主次輕重,都要求製作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泛泛而談,是機械教條的表現,不僅增添案件承辦人的負擔,還達不到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應有的法律效能。

  5、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的歸檔。《法院法律文書製作與適用》規定,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一份附卷,一份送達相關單位,一份送達相關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一份本院檔案部門存檔。刑事審判部門要做到個案預防,要建立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檔案。因此,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檔案中應包含:案件的基本情況、審理結果、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問題、刑事案件司法建議書、相關單位反饋意見、案件承辦人回訪紀錄等。

  結語

  總之,做好刑事案件司法建議的落實工作,對於擴大辦案效果,堵塞工作漏洞,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大局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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