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檢察建議書範文

再審檢察建議書範文

  再審檢察建議書範文:

  今天,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網公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XX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據悉,該檢察建議書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該書面檢察意見從六個方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改判XX無罪。此意見得到了最高法的採納。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XX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XX無罪。

  經過認真審查XX案在案全部卷宗,並赴河北詢問原案偵查階段的主辦人員,對相關證據進行復核,實地檢視案發現場,最高檢認為,原審判決採信的證據中,直接證據只有原審被告人XX的有罪供述,現場勘察筆錄、屍體檢驗報告、物證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均為間接證據,而XX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

  檢察建議書顯示,最高檢作出上述判斷,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確定性,原審判決所採信的屍體檢驗報告證明力不足。屍體檢驗僅對頭皮進行了剝離,沒有對屍體進行全面解剖,屍檢報告認定“全身未發現明顯創口及骨折”缺乏依據。

  作案工具來源不清,原審判決認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問。對於現場提取的花襯衣與XX辨認、隨案移送的花襯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問;XX供述偷拿花襯衣動機不合常理。

  XX始終未供述出被害人攜帶鑰匙的情節。根據XX多次供述,並與被害人有過較長時間的近距離接觸,在被害人未帶其他物品、只穿一件連衣裙的情形下,卻無法供出該情節,致使認定XX為作案人存在重大疑問。

  原審判決所採信的指認筆錄和辨認筆錄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證明力。據辨認筆錄記載,XX對被害人及花襯衣的辨認,是採取將被害人生前照片及其他兩張女性照片等按順序排列進行辨認,但在案卷宗均無相應的照片附卷;對被害人腳踏車的辨認違反了混同原則,喪失了對被告人口供的印證作用。

  證實XX實施強姦的證據嚴重不足。原審判決認定XX實施強姦行為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任何證據予以證實。

  XX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疑問。XX到案經過與原案缺乏直接關聯,確定其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分證據;XX的有罪供述前後矛盾,說法不一。

  基於以上六個方面的考量,最高檢認為,XX有罪供述的證明力較弱,可信度不高,且與物證、鑑定意見和辨認筆錄之間不能形成相互印證關係,原案的定罪證據之間沒有形成完整封閉的證據鎖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應當依法改判XX無罪。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認為,XX案的依法糾正,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勇於糾正和防止冤假錯案、實現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信心與決心,展示了新時期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實際成效,讓人民群眾在司法個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義。司法權力與輿情民意的互動、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平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XX案等冤假錯案的糾正中得以鮮活展現。最高檢對完善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糾正和防範機制作出了重要部署,探索實行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制度,保證了檢察權不受行政干擾,依法獨立公正行使;進一步規範了偵查訊問活動,強化了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保障;嚴把事實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健全檢察環節錯案發現、糾正、防範和責任追究機制。這些舉措都為司法責任的追究、冤假錯案的糾防提供了有力的規範指引。

  據瞭解,最高檢今年將推動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刑事審判監督格局,堅決糾正定罪不當、量刑嚴重失衡、審判程式違法等問題。同時,強化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切實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制度,堅決核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行為,強化冤錯案件源頭預防。

  延伸閱讀:再審檢察建議書之價值所在

  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抗訴權受阻時,適用再審檢察建議會達到預期的監督效果。他與抗訴權形成一套完整的民行檢察監督體系,從而達到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再審檢察建議有抗訴權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性,更有其獨到之處。

  可以彌補民行抗訴在程式上的不足

  現行法律對民行抗訴程式規定過於原則,抗訴週期長、程式多,佔用了大量司法資源,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易引起當事人的上訪告狀,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一些民轉刑、行轉刑案件的發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同時,受審級管轄的制約,上級院的民行部門承擔了過重的辦案任務,越是到高層,抗訴案件就越集中,這種"倒三角"形的辦案結構,給民行檢察工作發展帶來了難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積壓。而再審檢察建議,減少了提請抗訴、提出抗訴、及法院指令再審三個環節,簡化了再審程式,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彌補民行抗訴在實體上的不足。

  在辦案實踐中對民行判決、裁定有錯誤,但沒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或審判程式上存在錯誤,但判決結果基本正確的一般不需輕易抗訴,可透過檢察建議,由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式糾正錯誤。在這裡,再審檢察建議作為抗訴的輔助手段可以發揮獨特的優勢。另外,對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適用抗訴的民行判決、裁定,如以調解形式結案的案件等,檢察機關一般不受理這類申訴,但對於涉及國家和公眾利益的,或調解違背自願、合法原則,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檢察機關經確認屬實的,可運用再審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調解。

  可以促進檢、法兩家的協調

  再審檢察建議不受抗訴審級的限制,與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同級或上級檢察院均可提出,適用時能將檢察機關的外部監督形式轉化為法院內部監督形式,搞好檢察建議與審判監督程式的銜接,實現再審檢察建議在審判實踐中的"軟著陸",使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關係走上一條良性互動的軌道。同時採信再審檢察建議程式是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案件的過濾機制,在很大程度上阻斷了檢察機關抗訴的適用,審判機關變被動為主動,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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