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申請書範文(通用11篇)

索賠申請書範文(通用11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申請書是承載我們願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麼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索賠申請書範文(通用11篇),歡迎大家分享。

  索賠申請書 篇1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

  我叫xxx,男,身份證號碼是:xxxx系xx縣xx鎮xx村五組村民,是xx中學九年級學生xxx(男,身份證號碼是:xxxxxxxxxxxxxxxxxx,20xx年xx月參加貴公司學生團體平安保險)()的父親,被保險人xxx在xxx醫院被確診患xxxxxx病,經多方醫治無效,於20xx年x月xx日死亡。

  今委託被保險人xxx的母親xxx,女,系xx縣xxx鎮xxx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xxxx, 辦理被保險人xxx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2

  申請賠償人:xx,男,19xx年2月24日出生,漢族。住xx。身份證號:xxxxxxxx,電話:xxxxx。

  被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南安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

  事實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列入擬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後改名“市民中心”。同時,對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體土地進行徵用,村民吳清島擁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飲用水機井也在徵用範圍內。(該機井是村民吳清島自費僱傭地質勘測隊工人對水源處進行挖鑽形成機井,併購買電機等飲水設施將該水源引為日常生活飲用水。)20xx年6月間,由於徵地需要,該機井被徵用,福溪村村委會委派村幹部陳文殿及村民吳家財到吳清島家中與吳清島協商機井補償事宜。經協商,雙方同意村委會對吳清島被徵用的機井補償人民幣9000元,並當場擬立補償協議書一份,吳清島簽名後協議書被陳文殿以村委會存檔為由帶走。

  20xx年8月間至20xx年1月間,福溪村村委會要徵用吳清島的房屋,遭到吳清島的拒絕。福溪村村委會為了教訓吳清島,偽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吳清島詐騙福溪村村委會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吳清島被公安機關強行帶走並進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吳清島於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會敲詐勒索了機井補償款9000元。事實上20xx年吳清島領取的9000元是村委會與吳清島協商後自願做出的機井徵用補償款,協商當日,吳家財受村委會委派與村幹部陳文殿一同在場,並不存在吳清島敲詐勒索、詐騙村委會一事。

  申請事項:

  南安市公安局於20xx年7月28日對美林街道辦事處福溪村村民吳清島以詐騙罪為由進行錯誤刑事拘留於南安市看所守,並於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辦理取保候審監居。致吳清島失去人身自由的權利,無法參與社會日常事務工作,讓吳清島一家失去主要的經濟來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錯誤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審監居給吳清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及賠償義務機關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針對本案賠償事實,吳清島為本案受害公民,有權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請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章第一節第十五條第一款,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吳清島被南安市公安局錯誤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時),因國家法定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故每拘留一日應按三日計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審監居361日,兩者共計385日。根據《國家賠償法》,南安市公安局(賠償義務機關)應予正視事實,賠償吳清島誤工損失費每天162.25元/日x385日(共62466元),賠償吳清島精神損失撫慰金10萬元,名譽損失費5萬元,南安市公安局應予賠償吳清島總計212466元。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程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身份證號碼:xxxxx,電話:xxx

  申請事項:

  支付申請人保險賠償款XXX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17日上午9時許,申請人經XX車主XXX許可,在自家家門口駕駛該車倒車過程中,不慎撞傷XXX(農村戶口,在城市連續居住1年以上),經XX醫院搶救無效死亡。XX公安局立案後以申請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撤銷該案。事後申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與XXX的父母達成賠償協議,並賠償XXX的.父母各項費用合計XXX元。根據XXX車主XX與貴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和《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合同》約定,貴公司對申請人賠償XXX父母以上費用,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義務,申請人現依法依約書面向貴公司提出申請,請貴公司履行賠償義務。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4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茲有我院住院患者李xx,男,45歲。因右小腿砸傷,當時診斷:右脛骨下1/3粉碎性骨折。於2005年11月6日在我院做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術後一年拆除內固定鋼板,患者行走後出現右小腿骨折處疼痛、腫脹,經X線檢查發現右脛骨發生二次骨折。於2006年12月7日再次住院行右小腿夾板外固定,右小腿免負重,應用促進骨折癒合藥物及改善區域性血液迴圈類藥物等治療,於2007年5月31骨折癒合出院。用人單位凌源鋼達集團公司認為二次骨折與內固定鋼板拆除過早有關,屬醫院方醫療失誤。

  要求負擔2006年12月7日至2007年5月31日住院期間的醫療費(15194.22元)。凌源鋼城中心醫院已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特此申請索賠,索賠金額壹萬伍仟壹百玖拾肆元貳角貳分整。¥:15194.2元。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5

XX交警隊: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絡電話:住址或單位

  請求事項

  請求XXX賠償申請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XXXX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XXX於XX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在XXXXXXXX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貴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進行調解。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6

XX保險公司 :

  我叫XXX,年齡X歲,所在學校XXXX 。20xx年X月 X日 X時,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打球導致手臂受傷送院治療,現已痊癒。在醫院期間花費醫藥費XXX元,因我辦理貴司保險 ,(保險單號XXXX,保險名XXXX ,)特提出理賠申請,望予以接納辦理 。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7

  申請人:X,男,漢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單位:宣威市格宜鎮張衝煤礦達樂煤礦住電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話:

  被申請人:宣威市格宜鎮張衝煤礦達樂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電話:業務人員: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合計元(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整)

  具體如下:

  1、住院期間生活補助:4480元(35元x2/人x80天);

  2、住院期間工資:57810元(2710/30x80);

  3、住院期間家人的護理費:3840元(45x80天);

  4、一次性醫療補助:5420元(2710元x2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32520元(2710元x12月);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390元(2710元x9月);

  7、鑑定費:300元;

  8、第二次手續費4800元。

  9、煤礦企業傷殘賠償(131號令):65040元(271元x12月x2);

  事實及理由:20xx年8月15日,申請人X在煤礦井下砌碹時被矸石砸傷左腳,被送往宣威市中醫院醫治,經醫院初步診斷為:右足背挫裂傷;

  1、

  2、左第五指骨開放性骨折;

  3、左足背異物殘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脫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2月26日會議討論決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曲人工認字30440號)20xx年月第。日經曲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曲人鑑委字〔20xx〕第號)。綜上所述,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請貴委支援申請人的請求為謝。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8

致:xx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技改部。

  xx中安監理公司。

  我單位在機修車間工程施工中預到地方老鄉因不明原因生事而發生停工一事和不明原因大網高壓停電停工所引起的工程費用一事提出索賠報告。

  1:我方從20xx年5月13日開工以來積極組織施工隊伍不分晝夜的緊張施工,5月19日驗收基層合格,5月20日剛進入基層沙礫石回填工作,在5月21日由於不明地方老鄉因與礦上發生的不明原因的衝突而致我單位的工程無法正常進行而停工至5月28日中午10點才重新施工,其中發生的人工費和機健費用如下:

  5.21至5.28共計7天時間,每天工作12小時:

  早晨5點至8點,中午9點至13點,下午15點至20點。

  1}:人工費:管理人員:五人x7=35日x1.5=52.5工日。

  施工人員:21人x7=147日x1.5=20.工日。 2:}機鍵費:壓路機7x一小時400元x12=33600元

  裝栽機7x一小時200元x12=16800元 2:在我方二次施工中的基礎墊層混凝土剛剛完成進入獨立柱鋼筋混凝土基礎施工時,有因大網高壓停電而發生的停工費用:

  6.19中午10:00左右停電至21日中午11:30來電

  共計:停工工時25.5小時。

  1:管理人員:5人x25.5/8=16.2工日。

  2:鋼筋工:8人x25.5/8=25.5工日。

  3:木工班:17x25.5/8=54.2工日。

  4:施工班:22人x25.5/8=70.13工日。

  5:其他工人:12x25.5/8=38.32工日。

  以上是我方發生的實際費用,敬請你們給予解決答覆為盼最終費用按決算走。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9

  賠償請求人:盧某某,男,漢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貴州省XX縣人。住XX縣XX鎮XX村XX組XX號。聯絡電話:15120xxXXX

  委託代理人:張紹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XX縣人民檢察院。住所地:XX縣XX鎮XX路。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檢察長。

  請求事項:

  1、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因錯誤關押申請人而應當承擔的賠償金(310天x200.69元/天)62213.90元;

  2、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某某縣xx水泥廠的負責人,該企業因經營需要,從而向某某縣農業銀行申請貸款8萬元。XX縣農業銀行將貸款發放後,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便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並於xxx年8月2日以涉嫌“xx罪”為由將申請人及銀行工作人員馮XX予以刑事拘留,後於同年8月15日批准逮捕。在關押期間,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多次對申請人進行了刑訊逼供和人身摧殘,暴力傷害,由於申請人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在被錯誤關押了310天之後,20xx年6月11日,申請人及馮XX均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現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同案嫌疑人馮XX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並已經兌現。可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卻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賠償,且經申請人多方反映無果。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請求進行國家賠償。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X,男,漢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單位:宣威市格宜鎮張衝煤礦達樂煤礦住電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話:

  被申請人:宣威市格宜鎮張衝煤礦達樂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鎮龍泉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

  電話:

  業務人員:

  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合計元(拾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整)

  具體如下:

  1、住院期間生活補助:4480元(35元*2/人*80天);

  2、住院期間工資:57810元(2710/30*80);

  3、住院期間家人的護理費:3840元(45*80天);

  4、一次性醫療補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32520元(2710元*12月);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

  7、鑑定費:300元;

  8、第二次手續費4800元。

  9、煤礦企業傷殘賠償(131號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實及理由:20xx年8月15日,申請人X在煤礦井下砌碹時被矸石砸傷左腳,被送往宣威市中醫院醫治,經醫院初步診斷為:右足背挫裂傷;

  1、

  2、左第五指骨開放性骨折;

  3、左足背異物殘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脫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2月26日會議討論決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曲人工認字30440號)20xx年月第。日經曲靖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九級傷殘(曲人鑑委字〔201x〕第號)。綜上所述,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工傷的相關待遇,請貴委支援申請人的請求為謝。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索賠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尹xx,男、漢族、幹部,1963年1月27日出申請人生,在五寨縣地稅局三岔稅務所工作,現住xx。

  請求事項:

  1、懇請給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

  2、賠償受害人尹卯文醫藥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實和理由:在20xx年9月28日下午3時30分左右,劉文兵所長駕駛xx轎車帶領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鄉新寨村清查漏管戶,途中由於長時間堵車,當走到殷家灣大橋大約5時30分左右,不幸被韓文軍駕駛的拉煤大車發生車禍,造成劉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傷。事故發生後,經五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韓文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尹卯文受傷後立即送往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搶救治療。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醫院骨科治療。

  診斷為:

  1、左肩部、胸部軟組織損傷。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膚裂傷。

  3、右側胸腔積液。

  4、腦外傷綜合症。於同年10月14日出院。受傷給本人帶來了莫大的傷害,導致本人身體和心裡受到嚴重摧殘,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後本人常常伴有頭暈腦悶,精神不振,記憶力急劇下降,心煩意亂,時常還有失控現象,後又經多方醫院檢查,醫生囑託還需繼續休養治療,直到恢復正常為止。現經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12月8日作出(20xx)第0012號WZ忻人社工認字《工傷認定決定書》,申請人受傷系工傷。

  綜上所述,懇請給予申請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幫助和多方的照顧。賠償尹卯文醫藥費15366.81元;陪侍費1800元;住院期間生活費、營養費2500元;交通費2670元;一次工傷性醫療補助金2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共合計66136.51元。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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