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的申請書

抗訴的申請書

  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得到合理表達。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抗訴的申請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抗訴的申請書 篇1

  申請人:XXX,性別x,地址xxxxx

  被申請機關:XX市司法局,地址xxxxx。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並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後,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履行法定職責。20xx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透過立案審查程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後,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並沒有關於被告依法調取五聯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會投訴,由於律師協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定的委託律師協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係,律師協會還應該予以迴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會的傑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代理合同》之外,並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麼?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後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律師XX接受委託後,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接受委託後,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定:接受委託後,故意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屬於《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後,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後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式規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並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透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後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為監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呈

xx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抗訴的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甲,男,

  申請人:乙,女,

  被申請人: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並於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範圍內的障礙物;3、並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後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係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為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此不享有通行權。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採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並作為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於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於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範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於“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為臺坡,之後經過拉土填平臺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臺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後因為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並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採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於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並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後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式辦案,明顯偏袒被申請人一方。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

  1、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範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蒐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致此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乙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抗訴的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x,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於陝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xxx,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陝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願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後受害者不怎麼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燬罪證。 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麼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麼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於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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