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反訴申請書範文
2022最新反訴申請書範文
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發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請書,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為了讓您在寫申請書中更加簡單方便,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反訴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最新反訴申請書 篇1
反訴人(本訴被申請人):成都XXXXX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XXXX
被反訴人(本訴申請人):XXXX
一、反訴請求
請求裁決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經濟損失XX元。
二、事實與理由
被反訴人與反訴人勞動爭議一案貴委已經受理。20XX年2月,反訴人與被反訴人商談,雙方口頭達成以下合作意願:由被反訴人擔當反訴人成都分公司結構專業“專業負責人”職位,同時被反訴人必須將其註冊結構師的人事關係和證、章轉到反訴人公司,雙方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由於被反訴人與XXX公司直至XX年12月31日仍具有有勞動關係,而被反訴人也一直不願與XXXX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規的規定,反訴人不能與被反訴人簽訂勞動合同。
被反訴人在擔任反訴人成都分公司的“專業負責人”期間,由於屢屢不服從公司安排,工作極其不負責任,造成反訴人設計圖紙嚴重錯誤,給反訴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損失如下:
1、被反訴人拒絕審查業主XXXX圖紙,由於標高錯誤造成基礎的涉及深度比設計深度相差很大,極大地損害了反訴人的聲譽。
2、XX年7月,被反訴人負責校對稽核併發行XXXXX設計,由於其沒能盡到崗位責任,沒有發現圖紙基礎上的鋼柱地腳螺栓定位錯誤就發行圖紙,發生索賠,並給反訴人的聲譽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3、被反訴人負責XXXXX工程的設計,但是驗收後發現結構圖紙與建築設計方案及施工圖設計圖紙嚴重不符,因此發生工程索賠,業主要求重新設計,反訴人於XX年12月7日發出通知要求被反訴人整改,被反訴人至今未進行任何回覆。初步估計此次設計事故給反訴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可達30萬元,且給反訴人的聲譽造成極壞的影響。
在給反訴人造成損失後,被反訴人沒有積極地與反訴人協商解決補救,而是在未與反訴人商量的情況下,於XX年9月30日擅自脫離崗位,離開了公司。
綜上,被反訴人工作極其不負責任,因其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極大地損害了反訴人的聲譽。現根據勞動法律相關規定,反訴人特向貴委提出反訴,請求公證裁決。
此致
敬禮
XX
申請人:20XX年4月2日
最新反訴申請書 篇2
反訴人(本訴被告):王某林,男,漢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證住址:重慶市江津市嘉平鎮XX村,身份證號碼:51028219821217XXXX。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王某友,男,漢族,1947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證住址:河南省商城縣李集鄉XX
反訴人現就被反訴人訴我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1、判令被反訴人退還反訴人預支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36456.4元[54094-(54094-10000)×40%=36456.4元];
2、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反訴人財產損失人民幣1000元;
3、本案一切訴訟費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xx年8月10日6時30分,反訴人王某林駕駛粵B-310XX號輕型廂式貨車在從橋頭鎮田新村往蓮湖路行駛路段,與騎腳踏車從左往右橫過機動車道的被反訴人王某友發生碰撞,造成被反訴人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反訴人當即停車報警,並將被反訴人王某友送往東莞市橋頭鎮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反訴人為了使被反訴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反訴人總計為被反訴人預交了51094元住院等醫療費用,同時還支付了3000元現金給被反訴人作為住院伙食費。該交通事故後經東莞市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認定:被反訴人王某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反訴人王某林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反訴人兒子等於9月26日出院當天,以出院辦理結算為由,將反訴人約到醫院並把其手中的“預收住院費用收據”拿去換票,換票後竟要求反訴人另行支付其18000元,否則拒絕將醫院正式收費收據交予反訴人,反訴人拒絕了被反訴人的無理要求。現被反訴人違背誠信,竟起訴反訴人要求支付其醫療費用30853.68元。
基於上述事實,反訴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特向貴院提起上述反訴請求,懇請貴院查清事實,支援反訴人的反訴請求。
此致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反訴人:
20XX年4月2日
最新反訴申請書 篇3
申訴人王,男,漢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
被申訴人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溫嶺市。
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申請事項
一、裁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如下: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00元/月X10個月=16000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725.4元/月X7個月=12077.8元(20xx年臺州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725.4元);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725.4元/月X7個月=12077.8元;
4、停工留薪期工資:(36天+105天)X53.3元/天=7515.3元;
5、住院護理費40元/天X36天=1440元;
6、營養費1000元。
以上各項共計50110.9元。
三、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仲裁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28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合同中確定申訴人受聘從事不鏽鋼鉚合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於20xx年10月28日。申訴人在工作中報酬方式以計件為主,同崗位月平均工資為1600元。20xx年10月5日,申訴人在車間整形取鍋時,被衝床壓傷右手,造成其右中指近側指間關節以遠不完全離斷傷、食指中節指骨開放性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經損傷、皮膚軟組織缺損,環指中節指骨開放骨折伴伸肌腱損傷、皮膚軟組織缺損。申訴人受傷後前後住院36天,被申訴人承擔了全部醫療費及傷殘鑑定費。申訴人受傷事實經溫嶺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為工傷。申訴人所受傷殘,經台州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臺勞鑑[20xx]2-5144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評定為八級傷殘。申訴人出院後經醫生建議休息三個半月,現申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我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訴至貴院,望依法支援訴請。
證據及其來源
一、申訴人身份證明;
二、被申訴人工商登記材料;
三、申訴人門診病歷、醫院休息證明;
四、住院病歷
五、工傷認定決定書;
六、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
七、勞動合同;
八、證人證言。
反訴人:
20XX年4月2日